加强食品安全通告(通用5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xx)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我市自今年3月启动食品放心工程以来,已基本构建起食品放心工程框架,食品安全状况日趋改善,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力度,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为广大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为“食在广州”赋予新的内涵。
二、打建结合,整规并举。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xx)6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xx)35号)的要求,一方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住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等品种,重点监管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始终保持对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食品安全流通网络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区、县级市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及时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略)
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村(居)支部、村(居)委会、驻乡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行动整治方案〉的通知》(*府办函〔20xx〕16号),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我们召开了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我乡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严格责任。2 组 长: 乡 长 副组长: 副乡长 副乡长成 员:、各驻村(居)干部。
二、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实时监控,畅通消息,在我乡12个自然村、中小学、食品厂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工作报送。协管员队伍名单在附件1。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根据自身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抗震救灾食品安全。
四、建立完善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一)加强食品卫生的宣传力度,各村要重视食品安全。 (二)落实汇报制度,3桌及以上宴席需上报乡政府。 (三)检查制度,乡政府及卫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五、明确了食品安全检查的重点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全乡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每五天检查一次食3 品安全。通过严格大检查和整治,确保了一方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电话:
*乡人民政府
三月六日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7月21日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7月21日
为了确保20xx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xx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