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通告(精选3篇)
为改善居民购物环境,县政府决定对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建设。
改建期间,农贸市场照常营业。为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保障周边道路安全畅通及改造工程顺利安全进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前往该市场购买商品的居民尽量步行或选择公交车、非机动车前往,以防止周边道路拥堵;同时,由于x市场正大门及办公楼拆除,请大家由市场两侧通道进出市场。
二、进入x市场内的非机动车、摩托车的停放,要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以确保x市场周边道路畅通、市场内规范有序。
三、x市农贸市场改造时间自20xx年3月10日开始,至x市农贸市场改建竣工后结束。
四、x市农贸市场改造带来的不便,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x市场管理
年三月十日
为切实搞好城乡环境整治与建设工作,有效改善城区市容市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等城区农贸市场的内外秩序,包括规范整顿市场内所有经营区域、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的经营秩序,取缔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二)取缔城西农贸市场(新建蓝溪桥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东至文艺路与中山前街交叉口,西至红旗路,北至新建街,南至光明街老电影院。
(三)取缔新建街进口、蓝溪桥周边路段、一中门口、老干路入口、文达湾、商园街等处的临时农贸市场。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一)占街占道经营的摊点摊担和无证经营的摊点门面;
(二)超范围、超高度摆摊设点或占用公用场地摆放商品的经营行为;
(三)乱停乱放、流动经营和长时间占用公共通道装卸货物的行为;
(四)乱扯棚布、乱搭棚架妨碍公共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所有清整对象必须在20xx年11月20日前自行整改,原马路市场和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可就近进入蓝田市场、三角坪市场、城西农贸市场、六亩塘农贸市场经营。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划行归市的原则妥善安置,市场管理单位须严格依法予以管理并提供必要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将于20xx年11月21日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凡未自行整改到位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清整行动的开展,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Oxx年十一月十六日
xx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xx年七月三十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xx)》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第六条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七条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5 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周围墙体加贴瓷砖1.5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第八条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第九条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