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治安管理通告(精选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尊敬老师,爱护学生,互敬互爱。
二、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严禁任何人闯入学校滋事生非,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夺师生员工财物,损坏学校设施,扰乱教学秩序。三、严禁携带各种犯罪凶器、爆炸物品、有毒物品进入学校。严禁传抄和传阅淫秽书画、照片。严禁收听、传唱反动、黄色歌曲。严禁聚众斗殴和赌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人人有责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枪支、民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违反《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的枪支,要予以没收。
(二)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销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三)对卖淫、嫖娼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予以收容教育,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没有收容教育所或容量不足的地区,可先在治安拘留所内执行收容教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纵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严格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查处。
(四)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除收缴赌资、没收赌具和淫秽物品外,必须予以治安拘留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除收获前自动铲除外,要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吸食、注射毒品的,除收缴***,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外,对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吸食、注射毒品,符合强制戒除条件的,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予以劳动教养。
三、加强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前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数量、容量严重不足,不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报告“两所”建设的困难和对治安工作的影响,努力将“两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两所”基本建设的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两所”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快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对已建成的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质量。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经常检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对治安处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片面追求罚款指标等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予以纪律处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印章治安管理,有效地服务了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但在一些地方,少数印章企业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以及一些刻字业非法刻制公章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非法刻制印章参与伪造证件。在一些大中城市,***、***、假印章“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为了保障印章刻字业合法经营,更好地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组织等的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印章治安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印章刻字业历来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管理的特种行业。公安部1993年lO月2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了对印章刻字业的设立、印章治安管理以及违反印章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国务院1999年1O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各类印章确立了明确规范,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管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
二、开展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印章刻字业的清理整顿。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印章刻制厂、点,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擅自刻制公章,或者不具备刻制公章资格私自刻制公章,以及违反其它规定刻制公章的,立即予以纠正,该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存在严重治安问题又不服从正当管理的,应不予通过年度审验,直至予以取缔。各印章刻制厂、点一律不得跨本地行政辖区设立印章承接点,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跨地区刻制印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刻制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批准。对无证的刻字摊点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三假”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涉及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澄清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底数,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建立健全印章信息登录、刻制核准、资料备案等规章制度,规范印章治安管理。
三、大力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防范和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措施,也是建立现代化的印章行业企业的必然途径。公安部发布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是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国家法规。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河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建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要求,凡是建成系统的地方,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单位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税务章,以及洼法定代表人名名章等,都必须推行新型防伪代码印章,进行印章防伪信息数据统一管理。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逐步做好旧印章更换及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工作。同时,各地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印章治安管理法规和规章,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宣传非法刻制印章以及“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井处理,广为宣传,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进一步加强对印章刻字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防范各类造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