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xx年我市烟叶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烟草专卖和合同收购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违反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烟叶种植者要持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烟叶交售预约单》,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用自留种、杂劣品种种植的烟叶不予收购。对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到指定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标准和价格政策。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国家价格政策和省、市有关收购政策,做到公平、公正收购,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严格执行下低等烟叶不予收购和B3F及以下烟叶不予补贴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烟叶收购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行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烟叶收购实行预约专业分级、预约收购、批量交售等方便烟农的收购组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约时、定点、定量、定部位交售烟叶”的收购办法。
四、加强烟叶市场流通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烟叶行为,坚决制止烟叶流入地下烟厂和制假窝点。市内调拨运输烟叶的,应当持县级以上烟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运输烟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努力维护烟叶收购市场秩序。产烟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烟草、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依法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对寻衅滋事、故意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或伤害烟叶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烟叶收购秩序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和协助查处违法收购、运输烟叶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郴政办发〔20xx〕24号)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2330207。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郴政通〔20xx〕5号)同时废止。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xx年7月30日
稻谷收购质价标准公告广大售粮朋友:为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我公司就近段稻谷收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20xx年产稻谷:要求水分13.5%以内,杂质2%以内,无黄,收购价格118元/百斤;二、20xx年产新稻谷(公司有烘干设备,可大量收购湿谷): 杂质2%以内、水分14%以内,收购价:普通稻120元/百斤,优质稻122元/百斤; 杂质2%以内、水分20%以内,不扣水杂,收购价:普通稻108元/百斤,优质稻110元/百斤; 杂质2%以内、水份25%以内,扣水份标准以20%为基点,每超1%扣量1.5%,结算价格:普通稻108元/百斤,优质稻110元/百斤; ④水份在25%以上,杂质2%以内,扣水份标准以20%为基点,每超1%扣量 2%,结算价格:普稻108元/百斤,优稻110元/百斤;三、稻谷取样:分进厂时初检与下车时详捡两次抽取,并综合两次抽样的平均值为水杂结算最终值; 四、收购时间:上午7:30至下午6:00; 五、货款结算:请售粮朋友带好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即时结算。
特此通告。
20xx年8月23日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范废旧金属的收购、销售,堵塞销赃渠道,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除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外,严禁在以下地域或范围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一)金沙江以北密地桥到05桥的攀钢(集团)公司厂区及周边地区;
(二)铁路沿线两侧(城镇200米和乡村2500米以内);
(三)大企业周边3000米以内;
(四)码头、机场、施工工地、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收购以下物品:
(一)无单位销售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设备及废旧金属器材;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铁路、厂矿、机场、通信、电力、测量、水利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四、收购、销售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五、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专用设备和其他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合法有效的单位证明和个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向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销售。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罚款、没收非法销售、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
(三)收购本通告第二条禁止收购的物品和其他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四)违反规定和本通告精神销售废旧性生产金属、废旧专用设备和其他废旧金属的;
(五)其它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是人民政府
20xx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