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盗通告文档(汇总三篇)

员工偷盗通告文档(通用3篇)

员工偷盗通告文档 篇1

集团各个部门、各区域、各级分公司:

近期,集团各公司因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居高不下,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集团各公司因货物丢失引起的索赔金额高达500余万元!20xx年至今,集团安全督察部协同警方共同查获各类刑事案件19起,均为前公司员工所为。其中盗窃案件10起,职务侵占案件6起,诈骗案件3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83957余元,共25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人被判20xx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集团在此重申,对于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一经调查属实,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警钟常鸣,做正直、合法的公民。同时,对发现的盗窃、侵占、诈骗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已查处的刑事案件公布于众,以昭警示。

安全督察部客服与质量管理部

员工偷盗通告文档 篇2

为了维护我市正常供热秩序,确保供热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x市城市供热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五)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收集证据。在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对涉及的供热违法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x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

三、供热企业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

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x市公安局、x市人民检察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哈住房发〔〕1号)《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七、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市公安局

x市人民检察院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x年一月七日

员工偷盗通告文档 篇3

近来发现有人偷拿夹带公司财物出厂现象,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公司有关部门及门卫将对进出公司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随机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盘查。如发现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的,除全数退回,另按财物的10倍金额进行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内部员工同时作开除处理。望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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