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为充分发挥房屋登记机构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受住建部房地产业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组织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请全局房屋登记岗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该《草案》,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全面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虽然各界对其放开有预期,但并不符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也介绍不动产是一种物权,是可以出于某种需求公开公示的,但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助力反腐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不动产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重起炉灶另开张,而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进行整合、融合,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邹晓云也表示,国土部主导的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一个整合的角色,解决过去多头、重复登记等问题。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定期逐级备案,实现国家与地方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有关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严金明说。
正如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所介绍,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不是反腐败、遏制房价,但客观上有些关联。
不过,在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看来,虽然技术上对于掌握、查阅官员房产信息没有太多障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具体的效果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