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1日第22号《会议纪要》精神,安庆市氮肥厂为服从城市规划需要,实施改制、搬迁、扩建工程。市双百指挥部对氮肥厂搬迁予以批复,并对氮肥厂开展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收回安庆市氮肥厂位于大湖风景区原厂区的115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妥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市政府: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按照大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拟在育才路以北、富祥小区以南,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东,大安市宾馆以西实施旧城区改造,总面积1337.50平方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以上确定范围内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1宗地为16户居民共有使用),并纳入大安市土地收储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当否,望批复。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4月16日
县人民政府:
叶文松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