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长期无故旷工。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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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xx年2月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聘考入我局,于20xx年2月转正。现该同志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同意从9月起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X人民法院: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经研究,拟解除该破产企业与(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于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事实与理由如下(写明订立合同的事实,解除合同的理由及根据):……
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由你院裁定赔偿数额列入破产债权。
当否,请指示。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