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除名请示范文【推荐三篇】

党员除名请示范文(精选3篇)

党员除名请示范文 篇1

晋江市纪委:

张艺青,男,20xx年5月出生,汉族,晋江市磁灶人,大学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11月任灵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20xx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免职,20xx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20xx年12月22日市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艺青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张艺青虽然因病无法坚持长期正常上班,按照程序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在思想上改正自己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新的违纪问题。根据张艺青本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拟给予张艺青同志恢复党员权利。

特此请示!

中共晋江市委灵源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3月11日

党员除名请示范文 篇2

中共委员会:

X年XX月XX日,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 在担任X期间,利用职权,以重复报销和开假票据报销为手段,贪污公款X元,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会议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人,出席支部大会的X人,X人通过,X弃权),并建议行政撤销其职务。

系党支部

X年XX月XX日

党员除名请示范文 篇3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xx〕21号)、《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xx〕63号)和《关于组建镇(街道)党员考评中心进一步加强党员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组【20xx】45号)等文件精神,经村党支部严格考评、街道党工委慎重研究,拟对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党员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王常岳基本情况

,男,6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党员,X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

二、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因沉迷赌博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于20xx年12月外出避债失联,至今未返回,长期不参加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在村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0xx年3月,浦口王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党员王常岳因上述问题考评得分为40分,被村党支部评定为后进党员,并提出对其进行限期一年整改帮扶的处理意见,落实村支部委员为党内联系帮教人员,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后,于20xx年4月起开始整改帮扶。但经多方查找,仍未与王常岳取得联系,无法对其落实有效的整改帮扶;期间,街道及村帮扶人员就情况走访座谈了村8位党员,一致认为不符合党员标准,严重损害了村党员队伍形象,要求对其进行除名处理。

20xx年7月,村召集全体党员开展“党性体检、民主评议”活动,对党员进行上半年度先锋指数考评,同时对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反向测评,大会应到党员64人,实到党员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参加测评。在反向测评中被评价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过50%比例,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

三、处置意见

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党员。鉴于表现,为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维护党组织“肌体健康”,浦口王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xx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对作自行脱党除名的组织处置意见,并报请街道党工委预审。20xx年10月22日,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对作出自行脱党除名处置意见,拟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提交村支部大会表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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