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顺芳、蔡爱玲、饶好逑、万旭东、李中兴: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核准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40万元。其中邓顺芳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12.5%,万旭东出资49.92万元,出资比例为20.8%,李中兴出资90万元,出资比例为37.5%,饶好逑出资40.08万元,出资比例为16.7%,蔡爱玲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12.5%。
三、核准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区域: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核准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1202房。
五、核准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六、核准饶好逑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坚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于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持本批复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八、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保证金按规定方式缴存到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按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在保证金协议或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存款协议或保险合同复印件报送我局。
九、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局党组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董事会决定,自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坚持保稳定谋发展,搞经营重效益,确保职工稳定和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要求,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规范运营,守法经营。
特此批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深圳分公司的请示》(东证字〔20xx〕第1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xx〕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深圳市设立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四、分公司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五、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公司住所地、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