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成立分公司批复(精选3篇)

组织成立分公司批复(通用3篇)

组织成立分公司批复 篇1

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请示》(西钢集团政字〔x5〕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出资伍仟万元人民币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青海卡约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新注册公司100%的股份。

二、接此批复后,请你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的规定,做好新成立公司的相关工作,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组织成立分公司批复 篇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16家分公司的请示》(兴证人力〔20xx〕4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西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天津市、重庆市各设立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公司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组织成立分公司批复 篇3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温州分公司的申请》(沪证券[20xx]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xx]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温州设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管理公司温州、台州、福州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四、分公司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我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五、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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