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党支部委员会:
张晓中,男,汉族,1975年10月生,江苏武进人,大学本科文化,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晓中同志自20xx年9月出国学习起,无正当理由,连续四年七个月不交纳党费。在长达四年七个月的时间里,既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不向党组织汇报其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间,你支部曾多次设法与其联系,进行批评教育,但都未能取得联系。20xx年2月,你支部虽与其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其本人仍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鉴于上述事实,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与管理,根据党章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张晓中同志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从党内除名。
此复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直属机关委员会
20xx年6月29日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实事求是地认定脱党原因。支部委员会对认为需要作自行脱党处理的党员,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该党员是否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其原因,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在讨论这些党员的处置问题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支部大会,或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在本人没有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讨论对该党员的处置问题并作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果认定该党员确属自行脱党,应当决定作出予以除名的处理,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第二,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自行脱党党员的有关材料。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有关材料有: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
第三,对自行脱党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大会要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第一,名称。可用《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第二,正文。正文的内容有:被除名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所在单位职务、奖惩情况等;被除名党员的主要问题及党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情况;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支部大会处理意见及表决情况。第三,署名。署名为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最后署上年月日。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还应附上其自行脱党的理由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所写情况必须属实。证明材料必须经党组织考查审核。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