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意见书范文(通用3篇)
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
(a)一般而言,国内须要就境外公司以下各个范畴出具法律意见:一般母公司上市,其子公司需做以下7点调查
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
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
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
深圳金百利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6.该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做出的决议的合法性;
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
(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d)在客户提供所有文件,并且做出所须审查后,敝所将草拟法律意见书。一般而言,敝所在得到客户书面确定及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后5个工作天内出具一份意见书草稿。
(e)最后,待客户确定意见书草稿内容后,敝所签发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视文件的复杂程度而定,详细情况请与金百利专业顾问取得联系。
致: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xx‟18号);国家和湖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 *律师事务所(公章)
执业律师:* *(签名)
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一、四川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主发起人四川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查证核实 ,**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9日,住所地位四川省经济开发区BB路66号3号楼301室,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两方自然人股 东AA女士 和BB先生 和CC先生,其中AA女士货币出资3500万,占出资70%;BB先生 和CC先生货币各出资750万,各占出资15%。AA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BB先生任监事,CC先生任总经理经理。
二、YY先生,„„
三、ZZ先生,„„
四、FF先生,„„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