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用公文范文【实用3篇】

企业常用公文范文(精选3篇)

企业常用公文范文 篇1

兹有生产部**车间针修员工 、 自公司提供周日用餐福利以来,经核查在**年**月号和**月号期间,该两名员工均未按照周末报餐和用餐规定进行吃饭和刷卡,其行为明知故犯,目无视公司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公司相关管理纪律,念其该规定实施以来首次违反和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为严肃周日报餐管理纪律,警戒他人,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根据周末报餐有关规定,经公司生产部管理层研究决定,现对该两名员工的违规行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希望公司全体人员以此为戒!在周末报餐中严格遵照规定报餐和用餐,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企业常用公文范文 篇2

桂保监罚〔20xx〕9号

当事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广西xx市路号现代城4区12楼,负责人罗

当事人 :罗,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5220xx967

当事人 :王,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xx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20xx年12月-20xx年3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利用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及虚假中介业务135.53万元,手续费26.8万元。

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罗、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关于虚挂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说明、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情况说明、代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虚挂业务清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手续费支付汇总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关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违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情况报告、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9月7日

企业常用公文范文 篇3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0xx年3月19日上午9时和4月9日上午10:30,分公司部分20x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分别有88人和120余人)聚集分公司新办公大楼院内广场上访,提出三点诉求:

一是要求按照出台的20x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标准增加生活费人均122.50元;

二是要求按照20xx年内退待遇标准把绩效工资的50%纳入退休工资内;

三是如上述两条不解决,要求重新返岗上班。

20xx年部分退出岗位休息员工两次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虽然在公司党政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劝导和化解下得以基本平息,但却给公司形象带领了很不好的影响,是较为严重的企业内部员工队伍群体性事件。为了严肃纪律,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分公司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中铝股份桂字[20xx]78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铝业公司《信访维稳情况通报》第3期的有关要求,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此次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下列中层干部给予如下处罚:

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铝业公司经理、铝管理部党委书记。该同志作为负责铝退休职工(含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x自治区有关调整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在给xx公司起草并上报《铝业公司有关增加内退职工生活费的请示》时,也没有向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在总部人力资源部对他们的请示做出口头答复后还是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最后在做出发放20xx年内退职工生活费增加部分时依然没有汇报,“四个不汇报”是这次导致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认为公司不给他们增加生活费,酿成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事件发生后,调处工作又不力,造成事件接连发生,给公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徐国庆同志对此次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肖,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20xx年公司实施内部退出岗位休息政策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没有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待遇的规定说明,是造成此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肖克成同志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次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前后,在明知道已经下发有关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文件,以及铝业公司已经向中铝公司总部起草有关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请示并得到总部口头答复,准备执行自治区文件发放生活费增加部分的情况下,始终都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这也是导致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在公司主要领导向他了解有关内退工作的情况时,又不如实反映汇报当时情况,说假话,甚至推卸责任,使公司党政领导的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肖克成同志作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不力,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刘,铝业公司副经理、铝管理部党委副书记。作为铝离退休员工管理的负责人之一,在此次部分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处理过程中处臵不当,方法欠妥,工作不得力,导致聚集事件连续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20xx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杨,公司党建工作部部长、分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1000元,当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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