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处理决定-决定通用三篇

工作失误处理决定-决定(精选3篇)

工作失误处理决定-决定 篇1

集团各单位:

集团洪泽财务部财务主管孙立玲、出纳程玲玲未按集团资金支付财务审批流程,在工作中出现将公司应付款项90万实际支付了115万的严重工作事故,这一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款,即日起解除两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此后其任何个人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同时,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诉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鉴于以上处理决定,公司安排林琪英暂停在洪泽对孙立玲的财务工作交接,留岗待交。

集团副总裁徐韵,在此次洪泽财务人员严重工作事故中负有管理失察责任,公司决定,取消公司授予其的50万期权作为处罚。

希集团财务人员要引以为戒,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严谨认真,思想上加强财务工作风险防范意识,从行动上加强对财务各项审批流程的学习和执行,避免出现类似事件。同时集团全体员工要以此进行深刻反思,在各自岗位上认真负责,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工作的职业化水平,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以公司利益为重。

特此通告!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Oxx年五月十一日

工作失误处理决定-决定 篇2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盛集团”)成立于19xx年5月27日。经营范围是:针纺织品、印染定型整理、浆纱、服装生产、加工;对外实业投资、纺织印染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经营方式为加工、制造、进出口。

绍兴百成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百成”)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企业,系诚盛集团公司中的一个独立法人,经营高档织物面料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装生产。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绍兴国税”)对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在20xx年至20xx年间将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资格借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由他人挂靠外贸出口业务。诚盛集团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其中20xx年13773513.64元,20xx年8005574.01元),违规免抵税额6707461.77元,(其中20xx年1865384.29元,20xx年4842,077.48元);绍兴百成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免抵税额688815.52元,合计8281514.2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xx)014号)第五条第二款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绍兴国税作出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诚盛集团20xx年至20xx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及免抵税额6707461.77元,共计28486549.42元;同时,作出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及免抵税额688815.52元,共计8281514.20元。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及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上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5日同时作出两份判决,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于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工作失误处理决定-决定 篇3

一、自进入六月份以来,为了照顾部分职工的工作,公司决定实行车间生产由二班轮换变成三班轮换。但是,由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招工工作中的失误,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查不够严格,致使被招聘的部分新员工素质和技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使分三班工作被迫中止,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并影响了部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给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马耐杰罚款200元的处理;给予公司分管领导潘延兵罚款100元的处理。

二、7月8日,在对物资出厂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钢卷号为的钢卷标签上的规格一项内容与出库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这说明我们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反映出多环节多部门还存在把关不够严不够细、责任心不够强、核对查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亟须全面改进和完善提高,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经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生产、仓储、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其中,对出口主操宋来翰、仓储管理负责人刘磊、财务主管李志成各罚款100元。

三、7月7日,门卫岗值班人员韩玉田操作失误,造成电动门升降杆被进出车辆刮擦,特提出书面通报批评。四、7月7日,食堂工作人员贾虎臣未按请假时规定的时间而提前离公司回家,使食堂值班衔接工作出现了短时间的混乱,造成车间四名加班人员没能及时就餐,特提出书面通报批评。望有关人员汲取教训,提高岗位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取得新的更好的成绩。也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爱岗敬业,共同把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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