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决定(精选9篇)
当事人:牛肉面馆地址:x镇街道联系电话:负责人: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3月26日
申请人:甘,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自贡市人,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小区栋单元附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自贡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自贡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xx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的xx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20年xx月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贵局撤销了《(自)食药罚决【20xx】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请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具备鉴别假冒食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经营的微利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食品共有数百种,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其进行甄别,且申请人在购进产品时按正规渠道,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票据,如追究假冒批准保健品的行政责任,也应由生产企业和相关医药公司承担。
二、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为错误。
在《(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并未陈述申请人有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专门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无销售事实,违法所得从何而来?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国务院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
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被申请所保存涉案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均是在申请人处提取的,并未卖给消费者,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5万元的最高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自)食药罚决【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102x1211,现住址: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20xx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生银行:
你单位于20xx年5月获得我局行政许可《关于华星磊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监复〔20xx〕66号),经调查核实,因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作出注销决定。
1.行政许可有效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银监会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注销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段:
你于20xx年11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于20xx年6月初始注册在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编号:粤,专业类别:建筑工程),于20xx年2月变更注册在深圳市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20xx年至今实际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于20xx年9月21日向你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粤建市告〔20xx〕13号),你于20xx年10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7楼722室)。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年11月3日
中国民生银行:
你单位于20xx年5月获得我局行政许可《关于华星磊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监复〔20xx〕66号),经调查核实,因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作出注销决定。
1.行政许可有效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银监会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注销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月25日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超越法定职权;
3、 违反法定程序;
4、 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 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主管机关印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超越法定职权;
3、 违反法定程序;
4、 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 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罚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年月日你(或)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因、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