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决定书通用四篇

出资人决定书(通用4篇)

出资人决定书 篇1

决定:1、同意委派 张三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同意委派 李四 为公司监事;3、同意聘任 张为公司经理;出资人(签名):

7-9

出资人决定书 篇2

长春X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对X有限公司增资的决定》(长高国资字【20xx】号)文件精神,现对你集团增加注册资本金X万元整(X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前,你集团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实收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实收资本金X元整(X万元)。以上出资于20xx年X月X日前到位。并且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请你集团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国资委

二零xx年七月七日

出资人决定书 篇3

长春X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对X有限公司增资的决定》(长高国资字【20xx】号)文件精神,现对你集团增加注册资本金X万元整(X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增资前, 你集团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实收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金X元整(X万元)、实收资本金X元整(X万元)。以上出资于20xx年X月X日前到位。并且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请你集团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国资委

二零xx年七月日

出资人决定书 篇4

经出资人同意,做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2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70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450万元人民币。此次增资中,公司出资人李进原出资1250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45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人民币的100%。

出资人签字:

*公司

二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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