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19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通用19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2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xx镇至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并于同日公告。

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所涉集体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xx〕177号)予以征收,本府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公告,无需再对该项目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本府决定,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3

房屋征收部门:xx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xx县路号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波

被征收人:张 男 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xx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号),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收条(复印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年6月25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故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4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xx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5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六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6

本政府于x年6月18日发布淮政征字〔〕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xx室的房屋在xx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面积为50.67㎡,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为50.67㎡。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经选定的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元/㎡。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安置优惠价为40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3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3040.2元。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25197.84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18241.2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40748.84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xx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室,建筑面积为71.84㎡,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279770.4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相抵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39021.56元。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一种方式,逾期不作选择,本政府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执行。

四、限被征收人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产权移交征收部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xx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货币补偿)

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产权调换)

x年1月8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7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8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x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育才路013号,身份证号码:。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x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因旧城改造和龙渊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x年1月28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9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0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xx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1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征收范围.jpg

3、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2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经xx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湘江xx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

二、征收范围:桥梁厂至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3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4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5

征收人:卫辉市人民政府

地址:卫辉市卫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忠海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卫辉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6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

被征收房屋:xx市xx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xx〕字第F120xx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7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

阳原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xx年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

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

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

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

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

第七区域:xx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

三、征收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征收主体

阳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8

征收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林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内厝路8-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0。

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龙岩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xx〕429号)批准实施征收。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新罗区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号),征收人于20xx年3月22日公布《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征收人作出龙新房征〔20xx〕2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签约期限的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林辉明(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位于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汤玉灿夫妇与被征收人签订《个人建房协议书》,将其取得的70㎡建设用地指标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建设房屋。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为572.47㎡,确认18.89㎡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xx年6月3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997780元,二次装修市场评估价值为143890元,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的市场评估价值共计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xx年7月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缺席最后一次协商会,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板 篇19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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