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荣,女,1988年生,身份证号码为:5227505。该员工20xx年6月与贵阳市乐清商会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1日至20xx年6月11日。
在今年7月11日早上9时,商会执行秘书长李万蓉上班时在办公室见到了曾广荣留下的一张字条,声称因个人原因不在商会上班了。之后李万蓉通过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连续三天与其联系都未能联系上她,后来终于通过微信联系上她本人,李万蓉再三劝其到单位上班或者办理离职手续,并告知逾期不上班和不办理手续的后果自负。但是曾广荣什么也没有说,只是同意把她保管的商会的银行卡邮寄给商会,从此再也没有联系上她。
曾广荣的辞职行为,既没有提前告知商会,也不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商会的管理制度,给商会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和损失,商会决定从20xx年7月11日起解除与曾广荣的劳动合同。
贵阳市乐清商会
20xx年7月18日
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进公司时间:现任职务:家庭地址:鉴于报告,公司决定同意其辞职,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于年月日止。所有工资待遇等问题均已结清,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X公司
年月日
关于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某某男汉族生于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身份证号:123456789987456。于20xx年二月二十六日进入某某公司制砖车间某某岗位工作,20xx年七月一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壹年,至20xx年六月三十日止。某某,自20xx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截止20xx年十月十九日,已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之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我公司决定从其旷工第十六天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决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二十日
备注:1、此决定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并送达本人。3、公司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