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12 月 26 日19时30分,何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12月28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何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2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xx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清湖镇委员会
20xx年12月17日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年月日
,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xx乡xx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xx村委副主任。
1982年,xx村冷家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冷家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冷家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冷家寨组半坡田时,由于冷家付久居大方,只有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冷家寨组的并未及时通知冷家付,所以冷家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三户找到,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冷家付的分给。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和符书贤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冷家全、符书贤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冷家付、冷家贤,由于冷世恒已故,冷家付、冷家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世恒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