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街道xx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xx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x年3月15日xx街道xx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xx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雁荡镇西门岛村党支部党员施达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党,施达苗同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施达苗同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雁荡镇委员会
年12月7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郑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20xx年1月9日,姜和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xx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xx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xx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xx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xx党员除名。鉴于姜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xx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xx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徐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和徐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xx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xx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xx党员除名。鉴于姜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xx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xx街道党工委
3月16日
xx社区党支部:
章,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xx市xx街道xx社区人,大专文化,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xx街道xx社区党支部书记。
章与张于1992年8月结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张),后又未经批准于1997年农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张),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96年8月22日。章夫妇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计划外生育。但章一直隐瞒事实,逃避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并于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于20xx年7月份当选为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章刻意隐瞒计划外生育事实,未经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经安阳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章党内除名处理。
中共安阳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11月25日
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xx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s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5月20日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11月25日
蔡,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xx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蔡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xx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xx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xx年xx月xx日
xx镇xx村党支部党员林,男,1961年11月出生,20xx年07月14日入党,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10月21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