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职的决定汇编15篇

关于免职的决定(精选15篇)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

兹证明:

依xx公司(企业)章程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免去董事职务。

股东(或出资人)签名(盖章):

董事会成员签字:

注:

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2、本《任职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国内企业的加盖公章,股东为境外法人的由授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免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2

关于陈杰勇同志免职的决定

20xx年2月25日,宣汉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陈杰勇同志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3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黄红旗同志提议,经市第xx届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同志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xx人大会

时间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4

全体员工:

为适应新形式下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通知如下:

免除x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现任命为x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日常工作。

免除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5

各位员工:

为了解决目前公司经营状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免除x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为xx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免除x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命为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行政、人事等工作。

本任命书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6

县人民政府:

经20xx年9月25日汤原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任 命:

王 恒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立泉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郑允峰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培文同志为县扶贫办主任。

免 去:

于 宏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吕红旗同志县计生局局长职务;

朱光伟同志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允峰同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韩培文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7

公司各部: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做出如下人事任免决定:

1、免去朱同才业务经理职务,任命李海中同志为商丘、驻马店等地区业务经理,负责商丘、驻马店区域的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客户管理等相关事宜。

2、免去张庆博物流部主管职务,任命崔鲁峰同志为物流部主管,负责物流部的人员和业务管理,保证物流部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8

巴林右旗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黄河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占杰的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9

关于x有限公司人事任免的通知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命为x有限公司公司各车间、部门:董事长兼总经理。免去原x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0

关于给予李启军同志免职处理的决定

鉴于李启军同志因涉嫌违法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其马报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

中共湖镇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8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1

为顺应公司发展需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刘国华同志为公司生产总监,统筹主持采购部、生产部及计划部相关管理工作;任命刘刚同志为公司采购部经理,主持公司采购部日常管理工作;任命卫新然同志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主持公司行政人事部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x集团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2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事,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职责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景:

特此证明。

有限职责公司(公章) )

xx年xx月xx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3

20xx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免去:

于有志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

2年3月12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4

关于阮继清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

阮继清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韦会林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斌斌、宁琴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黄红旗同志提议,经市第xx届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李斌同志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兴化市人大会

年8月30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