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范文(精选21篇)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 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因上诉人不服 判决向贵院所提上诉,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元), 月内还清,不计息。
此据。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加工厂的注册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广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向 借到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还,每天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大写 元/天(小写: 元/天),并同意债权人无条件冻结我方所有银行账户及处置我方所有资产,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发生争议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解决时,债权人实现债权(含代理费)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此据
借款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原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职工,现住,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
被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董事长,原住,现住,联系电话:,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整(00000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X元整(算到X年XX月XX日,每天利息XX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整(000000.00元),X元是由X银行存到账户中,被告亲书借条一份交予原告(约定月息为%)。
X年XX月XX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一份;
2、被告亲书G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3、汇款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利息率为每月______%(大写)______。借款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若届时不能全部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愿意按照全部借款的______%支付迟延履行金。
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 *(大写)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大写)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大写)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1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20xx年5月22日承诺将位于建委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今借到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特立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xx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证,自行约定,也可以有见证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对方自愿履行。诉诸法律,超出的部分无效。应该没有有效规避的良策。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