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实用10篇】

公证书十篇

公证书 篇1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2.内容符合《法》援引上述三个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5.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公证书 篇2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xx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上述个人财产为董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年××月××日

公证书 篇3

(20___)____字第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章)

公证书 篇4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

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书 篇5

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自愿进行合同公证,公证机关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会出具合同公证书。那么合同公证书的样本是什么?应该怎么制作合同公证书?郭家贤律师提醒注意合同公证书样本,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公证书

xx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人)与x年x月x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年x月x日

注:

1、此格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2、内容符合《法》援引上述法律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书 篇6

()焦顺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男,x年月xx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男,x年月xx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财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于x年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于x年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妻子已于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 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和女儿。自死亡后未再婚。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上述个人财产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x年月xx日

公证书 篇7

本人_____(姓名)系_____(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张石高速公路涞源南互通至西陵互通段隧道监控、通风照明、消防工程施工_____类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公证书 篇8

(____)字第____号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调查材料等),兹证明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

1、房产:?

2、机动车:

3、银行存款:

4、____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书 篇9

甲方: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小区14号楼1402室(本协议中简称“此房子”),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混合(钢筋混凝土)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市房权证_______区字第____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后此房子使用权、房产归属权、以后增值赢利权都夫 妻双方共同共有。有任何财产及其它纠纷都与夫

妻双方协商解决。

二、婚后其它再购商品及财产权并共同拥有。

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书 篇10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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