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中午12时,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中共厦门市委文明办联合发出《厦门市防台风防汛3号动员令》,详情如下:
强台风“莫兰蒂”正面袭击厦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厦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厦门市民也以从容乐观的精神风貌和自救互救的高尚行动感动全国。当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现向全市各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以下要求:
一、机关带头、主动作为。全市党政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迅速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到包干路段、包干社区的灾后恢复工作中去,开展主次干道树枝清理、环境整治、交通疏导,社区道路清理、垃圾清运、困难帮扶、卫生防疫等活动。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出榜样表率,带动居民群众共同参加。
二、人人参与、互帮互助。全体市民群众可以就近走上街头、走进社区,参与家园清洁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合理使用恢复供应的水电等资源。积极开展互助行动,参与志愿服务,为身边的受灾群众送去爱心、提供帮助。
三、凝聚力量、统一行动。全市各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主动参与到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行动中来,重拾信心,倍加努力,为恢复重建美好家园尽一份责、出一份力,共同为家园建设作贡献。
重建家园,你我同行!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续写文明城市的辉煌与风采,让美丽家园早日重现光辉!
(1)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生产厂区内。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生产厂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入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x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xx年4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呼市段全部、和林县、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峦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西乌素图、死人沟;新城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内,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一)提倡文明祭奠,严禁上坟烧纸。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严禁在四级以上风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旗县区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旅游餐馆企业配备30名以上的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3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60把二号工具;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人以上的专职护林员,4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5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业。
(四)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进山或进入林区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穿越林区的车辆、机械必须无条件接受防火人员的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的,由各旗县区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二○xx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