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下面是勤劳的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论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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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主要趋势
在以经济一体化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发展姿态不断呈现在人们面前。环境法的每一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各国不断发展或调整法律规章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常说,当今时代的竞争中,各国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国为了在国际上取得显著的地位,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以其作为本国法律的参考材料或先例。而经得住实践的在某一方面很优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这些都决定着法律的趋同性和全球化成为不可挡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对环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趋向一致。作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趋于一致,其立法理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往往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被采用。自然界通过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物质等而服务于人类。人具有内在价值,是评价自然价值性质的唯一标准,而自然界只有属于人的外在价值,且其外在价值以其为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的价值为衡量标准。人没有保护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就算对自然界进行保护,那也只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的外在表现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关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导致今天的弥散于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制约到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等情况下,人们开始质疑人类中心主义,人能作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吗?当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的思想———非人类中心则应运而生。生态中心主义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性思想,是动物中心理论等非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是深层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的,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受到生态系统阈值的限制,在不破坏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基于人类思想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发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中,人类通过传统法在环境保护局限性的反思,逐渐修正了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全体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法等相关文件付诸实施的方式不是权力的行使,而是义务的履行。环境立法突破了传统立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类权力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类应履行的义务为本位的立法精神,规定着人类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立法上,不仅反映了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的价值,也承认并保护着其他组成部分的自然物独立于人类的固有价值,使环境立法真正体现了环境的利益。
2从“二元目的论”到“一元目的论”发展
在环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二元目的论”和“一元目的论”。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目的的称为“目的一元论”,以“保护人群健康,同时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称为“目的二元论”,是主要的两种目的。环境法作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其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类高度注重经济发展,即便在环境生态危机出现之后,人类提出的环境法的目的也是为人类经济发展服务的。人类在长期发展中,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中心,关注经济利益,一切以经济优先并为其发展让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环境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到最后关注的还是经济发展。可见,“二元目的论”在以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中,最后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来经济利益。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加剧,人类思想意识形态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环境法不应承担着经济发展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应体现着环境的利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论”逐渐深入人心。环境法的修改,体现着这一新的形势,顺应时代需求,从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转变到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还有一种“多元目的论”在不断的发展。它是作为深层次生态价值观的体现,是在人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提出的。它要求人类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代际公平,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个趋势。2.3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力受到保护环境权是在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日益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左右由学者提出,并在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得到确认。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人的发展都不得损害别人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并承担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权利,在法学上,可做应有权力、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区分。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产生了应有权利。但是,应有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应有法律的立法化便产生了法定权力,而法定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实施而获得有效认同和运行,则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实有权力。一项权利要是得到有效运作,必须经历这一发展过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意识的提高,环境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法律作为对环境权的反应,也是做出了相应地改善。在一些国家,环境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生命权,财产权等一样,在中得到明确规定,以得到法律保证。此时的环境权力发展到了法定权力阶段,还未成为实有性权力。虽然环境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毕竟与之相随的环境程序法还是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或者说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完善,所以,环境权在实行时,并没有像生命财产安全权等行使时那么顺利。这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着力解决的问题。基于如污染物越境转移等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在国家内已经不能够解决环境问题,突破个人主体的环境权到国家环境权是一新发展。国家环境权,就是每个国家享有舒适、安全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并保证不侵犯别的国家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指出:“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目前,这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处理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和本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 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 1.人权说 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 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 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 8 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9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11而在同一个国家,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分歧也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惊人的一致。产业界和大量贫困人口都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环境与生态保护之上,而为环境权大声疾呼的却往往是知识分子群体。对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与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的要求在实践层面却往往造成对其他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财产权的威胁和限制。在一般公众的思想观念中,环境权还远未获得与人权的平等地位,这就使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大打折扣。 在国际社会层面,与环境或人权有关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软法文件对环境权的性质也表现出暧昧的态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 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采用了“man h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的措辞,这显示出人类对解决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的信心,隐含了把保障环境权益置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位置。在这之后的一些国际环境法立法建议和软法文件也使用了“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al human right”的词汇,以示环境权的重要性。 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第1条: 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序言: 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原则1.3b: 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但是这些雄心勃勃的建议几乎没有得到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多少响应,其原则一的含义已经有了微妙的变化: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这一原则没有提及“对环境的权利”,而是直接阐述了对生活质量的保障。其次,对权利的表达采用了“they are entitled to-”的方式,而没有用“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al human right”的措辞。这表明国际社会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对环境权的性质有了较为冷静、客观的认识,即环境权不是传统意义上对抗国家的防御权,而对环境权的保障恰恰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这强调了国家的责任。 考察国际人权条约中与环境有关的条款可以发现,环境权也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197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2b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笔者注)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本条隐含的环境权只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手段性权利,并不能与它保障的目的性权利等量齐观。可见,环境权在内容上与人权有许多交叉,有时又互为手段和目的。12所以,尽管环境权与基本人权和其他人权存在诸多关联,13 但不是人权。14 2.人格权说 日本的环境法学者倾向于把环境权界定为人格权,15 认为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16 这就使环境权具有的人格权特性更加浓厚了。其实对日本公害发展历略作考察,就不难发现形成这种认识的社会原因。明治维新后,日本工矿业迅速发展,矿毒和其他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使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威胁,17 从而形成环境权是人格权的认识也就不足为奇了。 就大多数国家而言,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还没有达到对人身造成明显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如上文所述,环境权是对身心健康权利的保障,它是工具性权利,并且对环境权的侵害并不必然地导致对人格权的侵害。况且,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已经将环境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等方面有了显著进展。18现在主张环境权是人格权的学者已经不多了。 3.财产权说 该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 (Sax)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19其实这一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 octrine)的移植。18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依利诺中央铁路公司诉依利诺州案[I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Co. v. Illinois, 146 U.S. 387; 13 S.Ct. 110; 36 L.Ed. 1018,(1892)]的判决首先确立了这一原则,20 该原则最初保障的只是公民利用自然环境的经济利益,并且由于它是普通法因州而异,保护的客体范围也很狭窄,尽管后来在有的州发展到对大气和水体的保护。但是赋予公民对自然环境享有信托意义上的财产权,并非该原则的主旨所在,它只是限制自然环境的利用方式的合法性依据,即保障公民对这些自然客体享有的公共利益。环境法学基本包括了这样一对平行又似乎矛盾的主题,一是通过管制使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一是赋予公民环境权。而后者则是前者的逻辑起点,公共信托原则只是前者的根据和归宿,而非环境权本身,所以,从公共信托原则中推导出环境权是财产权的结论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另外,美国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也远远晚于公共信托原则,21 并且它也是与公共信托原则平行发展的,这也说明环境权并没有与公共信托原则交叉在财产权上。 现在主张环境权就是财产权的学者已经不多了,但是国内外一些学者在否认环境权是财产权的同时,却主张环境使用权(或者排污权)也是环境权的内容。22有的学者通过考察欧盟和欧洲国家宪法和《·》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也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例如,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的第130 r 条第一段归纳了欧洲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标: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促进下列目标的实现: -保存、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 -保护人类健康; -谨慎、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 -促进国际层次的应对国家和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的措施。23 另外,这些学者还从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法律中发现了环境使用权的法律基础。24例如,挪威宪法第110b(1)条规定: 每一个人都有享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自然处境(natural surroundings)的权利,要保存它们的生产性和多样性。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给予综合长期的考虑,这一权利应当保留给将来世代。 《芬兰自然保护法》(1996)第1节: 本法的目标是: -维护生物多样性; -保存自然美景和科学价值; -促进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自然意识和对自然的普遍兴趣; -促进科学研究。 上述规定只是概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措施,规定自然环境使用方面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环境法并不是仅仅关于环境权的部门法,它有环境使用权的规范和制度并不能说明环境使用权属于环境权理论的范畴。使用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认为环境是用权是或包括在环境权中的观点本质上还是财产权说。从环境权理论提出的背景和宗旨来看,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如果从环境权理论中推导出环境使用权,即使是环境友好的使用也与环境权理论的出发点南辕北辙了。在环境法出现之前,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就已经存在于西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传统之中了。当今各国附加各种条件的环境使用权只是受到限制的财产使用权而已,尽管这会促进环境质量的维持和提高,但在性质上与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大相径庭。 除了上述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三种学说之外,还有“非人权说”、25 “非独立人权说”、26 “反射性利益说”、27 “ 不确定说”28 等,这些学说或从肯定角度或从否定角度只是说明了环境权性质的某些方面,由于对环境权内容的认识或广或狭,造成了对环境权性质的定义在逻辑上的不周延,因此并没有科学、客观地阐明环境权的性质。 二、环境权的非法律权利性质 上文分析的关于环境权性质的学说都隐含了把环境权看作法律权利的意思,并且许多学者也认为环境权就是法律权利。29不可否认在一些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宪法、法律已经确认了一部分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武断地否认这些权利具有某些法律权利的特征是不可想象的。但是,这里有这样两个问题不可回避,国际法、各国宪法和环境法规定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是否就是法律权利?这些被确认的权利又是否涵盖了环境权的所有内容? 1. 大多被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只是彰显了国家义务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并且产生对权利主体之外的人的行为的禁止或约束。30法律权利由法律规则确认,这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大要素。31正是有了肯定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对相应的义务主体产生实际约束力。那么,国际法和国内法所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是否对其义务主体有这种约束力呢?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许多国际环境条约都规定多种类型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可是这些权利并不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那样,要求缔约国除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后,才可以克减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32 它只是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33可见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并不会给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带来消极的法律后果。那么,国际法确认的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关的环境方面的权利是否又能够得到国家的有效保障呢?这还涉及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问题,例如中国虽然加入了人权两公约,但如何实施并不明确。1990年4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的提问回答说: “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也就是说《酷刑公约》已在中国直接生效,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在中国法律中均受到严厉禁止。”34 中国政府代表阐述的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被有的学者视为中国政府在这方面基本立场的最权威和最可信赖的证明。35但是在实施规定与环境有关的权利的条约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可操作的规范,更没有发现依据条约解决环境纠纷的案例。可见,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权利还未上升为法律权利。 考察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环境权是否具有法律权利的特征,也令人 悲观。尽管一些国家已经认可了环境保护团体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36 有的国家的法院甚至承认了宪法中规定的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权利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即此类宪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环境纠纷。37但是很多欧洲国家的宪法和环境法规定的环境权并不都具有像民事权利那样的可诉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应该享有诉权,无此要件的权利只能是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而不是法律权利。38例如在德国和奥地利,个人只有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时,才能就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39 从 而限制了环境保护团体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使具有极强公共权利特征的环境权40的法律权利性质大大削弱了。因此,各国国内法尤其是宪法规定环境权的宗旨主要是要求政府承担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利益的国家义务。 2. 环境权的内容尚未被法律完全确认 这不得不提到环境权理论最受诟病的内容的模糊性,环境权既包括了维护原有环境质量的要求,又表明人类对更加舒适的自然环境的渴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时期和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它总是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但是这些权利要求还远远未得到法律确认,再到有具体法律规范予以保障,更是路途遥远,例如防止光污染的权利、41安宁权、优美风景权等。所以在相当一部分环境权的具体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时,仅仅由于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环境权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三、环境权的习惯权利性质 既然环境权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法律权利,那么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这只能从法律权利之外的权利类型中得到说明,。除了法律权利外,还存在很多法律权利之外的权利形态,除了个别实证主义法学家拒绝承认法律之外的权利,42 大多数法学家尤其是自然法学家都对非法律权利格外重视。43 1. 自然权利 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纳为自然权利,即环境权是人类自然而然就能够享有的权利,它既不需要法律权威给予合法性的证明,也不需要特殊措施就能够得到保障,它既是不可剥夺又是不可转让的,这似乎接近了环境权的本质性质。但是,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法学理论的重要概念有其特定含义,至少不能就它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 诠释自然权利的含义是不能离开自然法的概念的,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漫长发展过程,其整个理论体系和相关概念就像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莫测,但是对自然权利的某些基本特征还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首先,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它与生俱来、不证自明,又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其次,自然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不能构成否定这种权利的理由;第三,它是先于社会存在的,不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设计的结果;第四,自然权利是绝对的,在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44 那么,如果把环境权理解为人类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是否符合上述特征呢?的确依赖环境进行生活与发展是人生而有之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环境权在不同国家受到的待遇截然不同,它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环境权的内容还未被认为是先于社会而存在,它的重要性尚未达到法律制度必须确认的程度,在与其他价值产生冲突时,环境权非但没有获得优先考虑的地位,反而经常被置于经济价值之后,例如,美国法院长期以来就坚持“效用比较原则”,造成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利益的倾向。45可见,环境权并不具有自然权利的特征。 另外,从对自然权利内容的认识来看,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都是人权学说的基本内容,人权法学者或者依托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而提出观点或者通过批评某些学说而形成自己的主张。如果说环境权是自然权利,实际上还是关于环境权的人权说。46 尽管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自然权利是不可证实的、荒谬的,但是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是最具革命精神的法学理论,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人类对新权利要求往往诉诸自然权利,它对促进环境权的诸多内容不断上升为法律权利会起到积极作用。47 2. 道德权利 道德权利有时是与自然权利或应然权利是互训的概念,但是这一提法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可以将道德权利大致概括为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够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48 并且要得到社会共同体一般的道德准则所承认和道德舆论的支持 ,49 它的最终目的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把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归结为道德要求有利于环境权被法律认可,但道德权利不会最终都成为法律权利,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不一定都为道德所认同。 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我们的确感到了道德的巨大推动力量,尤其是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影响,从个人到将来世代,以致动植物、自然体都被要求获得道德关怀甚至道德主体的地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泛道德化的方法论倾向提高警惕。另外,从道德权利的一般概念来看,要证成环境权的道德权利性质,就必须说明环境权的内容要得到特定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和舆论的支持。在分析环境权是否是人权时,已经说明了不同社会和群体对环境权的详细内容表现出的不同的道德认同感。现阶段使环境权得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和支持恐怕为时尚早。 3. 习惯权利 关于环境权性质的诸多学说都或多或少地揭示了环境权某些方面的特性,但这多种可能性并不能准确地概括环境权所有内容的性质,似乎诉诸于习惯权利这一概念可以很好地说明环境权的性质。 避开对权利概念的进行精确定义的连篇累牍的争论不提,从权利最粗浅的含义出发,它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社会、他人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而又得到法律、道德或习惯支持的正义观念。除了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之外,无疑还有不依赖法律或道德权威而存在并为其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这就是习惯权利,它只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50 马克思早就注意到了习惯权利的存在,他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为穷人主张在森林中捡枯枝的习惯权利,他说: 权利并不因为已被确认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 ……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因此,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它和法律同时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51 这使我们获得一个巨大的惊喜,那就是为了使环境权上升为法律权利的最终目标,用习惯权利的方法分析环境权所具有的性质。 第一,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在探讨环境权的性质时,我们必须追问,为什么要提出环境权理论?在环境问题没有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时,为什么没有想到要提出一项新的环境权主张,难道在这之前,人们都饮用污水、呼吸不洁净的空气吗?显然不是,环境权理论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在这之前,人类的生活环境的确在能够适应的水平内。可见,当时人类已经实际享有了 环境权。 第二、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尽管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在有的国家已经成为法律权利。但是包括诸多内容的作为整体的环境权并没有获得法律保障,即当自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时,人类可以实际地享有它,当其生活环境受到污染时,受到影响的人并没有要求停止这种侵害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这譬如穷人可以到富人收割后的麦田里拣麦穗,如果富人不同意,穷人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富人允许他这样做。关于环境权的“反射性利益说”似乎可以说明这一点,即人们实际能够享受的环境质量依赖国家环境管理的绩效,当国家管理失利造成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时,公民也不能就此主张权利。但是“反射性利益说”只是揭示了国家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而没有包括污染者自愿减轻污染或因经济衰退而产生的环境利益。 第三、环境权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的相互交叉。有的学者从权利的演化过 程的角度,把人类对某种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形态上的表现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52但是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已经涉及到了这三种权利形态,但是又不处于其中任何一个发展阶段,由于其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有些被实际享有的环境权益在道德上不一定是应然的,也未必是法定的;有些被法律确认的环境权利也不一定就是实际享有和得到道德舆论支持的;有些应然的环境权可能只能永远处于道德权利的层次,很难上升为法律权利,并被实际享有。 四、探讨环境权性质的意义 为什么要创设权利?就是人类已经堕落到、邪恶到必须依靠权利才能保护自己,避免相互侵害。53人类凭借长期积累的利用自然环境的技术和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严重侵蚀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新兴的环境法学也许应该冷静地思索自己长期的历史使命,环境权理论不单单表达了人类对良好环境条件的诉求,它还是为环境污染者设定一系列义务的合法性根据,因为对财产权及其使用的保护是西方的法律传统,而在东方国家也似乎正向着这一方向发展。要在这一传统或趋势中为财产拥有者和使用者设定环境保护的义务,就必须小心翼翼地论证其合法性。环境权就像斯芬克斯为环境法学出的一个谜,解不开它,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就可能被它吞噬掉。而环境权的性质则是一个恰当的入口,认识到环境权的习惯权利性质,就会对其内容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主体的广泛性、保障方式的综合性有更深入的认识,这就会对环境权如何由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持有更审慎的态度,认识到我们还有很长的艰难道路要走。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环境却变得越来越恶劣,自然环境被污染和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限制了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各国一直在不断努力,其中,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便是努力的重点。而不论是在生态环境改善还是绿色产业发展中,都离不开环境监测评价。本文以有效解决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主要目的,对环境监测评价在改善生态环境与绿色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详细分析。
2环境监测评价在生态环境改善中具有的主要作用
2.1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2.1.1土地资源被破坏
当前,由于受到植被被破坏、土地沙化严重以及矿业过度开采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破坏情况比较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比如,在对煤炭进行开采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所以经常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导致土地的土壤成分结构失衡,不再适合植被生长,进而造成破坏。在对林木进行砍伐的过程中同样如此,大部分人员只重视眼前利益而不重视长远、持续发展,滥砍滥伐,最终导致植被被大量破坏,土地沙化严重,破坏了原有生态环境。
2.1.2水资源被污染
水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污染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水污染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一系列疾病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水污染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农药残留,二是生产企业废水不达标排放。
2.1.3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以及近年来空气PM不断升高的主要原因,其不仅会对生物的正常生长造成影响,还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危害比较大,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而导致大气污染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与两方面有关,一方面是生产企业的废气不达标排放,另一方面是因为汽车数量增多,尾气排放量增加。
2.2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
2.2.1对土地资源破坏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为了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就需要对土地资源被破坏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在控制土地资源破坏情况恶化的同时通过综合治理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比如,在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就可以通过逐渐提升绿化面积和逐步改善土壤成分的方式来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在对矿业污染区生态环境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修建地下污水沉淀处理池和提高绿化铺盖面积的方式对矿业开采,尤其是煤矿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有效改善。
2.2.2对废气、废水排放进行控制
当前水资源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改善,就需要对作为主要污染源之一的生产企业的废水和废气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在生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过程中,应该严格要求企业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如果发现违规排放企业,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判罚,并要求其对自身所造成影响进行挽回,以此对废水废气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2.3做好绿化和废弃土地再利用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实施封山育林政策,采取植草、人工造林等方式不断提高我国的绿化面积,提高地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以此来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改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沙化土地和矿区土地的再利用效率,通过重新开垦和覆盖生命力旺盛的植被等方式不断改善土地土壤,最终达到提高植被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3环境监测评价在绿色产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在对绿色产业进行发展的过程中,环境监测评价是其基础保障,只有做好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3.1环境监测评价是绿色产业发展的基础
环境监测评价是确保绿色产业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在发展绿色产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环境监测评价引起足够重视。首先,在绿色产业开始进行发展的初期阶段,就应该通过环境监测评价对产业基地以及产业自身发展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精确判断,判断其是否符合绿色产业发展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对绿色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进行有效制定。其次,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产过程中,也需要合理利用环境监测评价对产业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绿色产业发展需求,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进行判断;同时,在此过程中利用环境监测评价,还能够对产品原料的来源地和来源途径进行有效分析,对其是否满足绿色产业生产要求进行判断,避免因为生产原料问题而对绿色产业的发展造成影响,确保绿色产品的生产质量。
3.2有效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在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环境监测评价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环境监测评价,能够对绿色产业中的基地管理和原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使其能够满足绿色产业发展需求,而不会出现污染环境等问题。在此过程中,通过环境监测评价能够对基地管理方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其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制定切实有效的绿色发展计划,对农药、肥料以及兽药等可能影响绿色产业发展的药物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其还能进一步促进生物防治技术和绿色生产技术的发展,全面推动绿色产业的进步和完善。
(2)在绿色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环境监测评价能够对产业发展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有效控制。在绿色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除了要生产无公害、健康产品,持续拉动经济的增长,还应该担负起恢复自然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任。因此,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制定相应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比如,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扩大地方绿色植被覆盖面积,要对地方的物种多样性进行维护,要对地方的自然环境和空气环境进行有效改善等。而以上这些,对环境监测评价都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3)确保绿色产业的产品质量。确保绿色产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能够满足绿色产业发展需求,是绿色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想对绿色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保障,最佳方式就是在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监测评价进行合理利用。首先,通过绿色评价对绿色产业基地和原料质量进行严格监测,确保其能够满足绿色产业发展需求,尤其是原料质量,务必确保其达标之后方能投入生产。其次,通过环境监测评价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严格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不能对环境造成破坏,也不能使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4结语
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教育的主导力量,大学只有在一种特定的精神理念的引领下才能发挥巨大的社会功能。大学精神代表着一种超越性的气质、高举远慕的品格和执着于真理的求索精神。首先,大学精神是科学理性的探索精神。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追求建立新的知识体系和解释体系,明显地区别于神话式、常识主义和宗教的知识系统。以科学主义和理性逻辑为基石,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提供了可验证的、可靠的理论学说,并以真理为指向,以实践为检验标准。其次,大学精神是弘扬人的价值的人文主义精神。西方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大大提升了人的地位,修正了旧有的宇宙观和宗教观,把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作为中心。人本身得到了尊重和崇敬。在这种人文主义精神的支配下,知识和教育的方向都发生了重大转向。现代大学更加注重对人的生活世界的研究、创造,致力于建构生活的意义世界。再次,大学精神是一种批判的超越精神。这种批判精神有两个维度:第一个是对现实生活世界的理论批判。运用知识和理论的武器,致力于批判反科学主义的迷信观念、假恶丑的道德堕落。第二个是对大学自身的知识生产和理论学说的学术批判。没有批判就没有知识的增长和文明的进步。在学术批判中,对既有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理性验证、批驳,从而推动知识创新能力。“严肃的学术批判,也就是对知识增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从知识角度的批评。正是通过这种有助于知识增量的学术批评,我们能够进一步洞见到此前我们认识不到、或不意识、或忽视的许多问题。”[科学的理性精神、人文主义精神和批判精神,是大学精神的实质,由此,现代大学才能在推进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发挥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二、异化了的学术生态环境
大学精神的实现,有赖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特定的时代价值观念。纵观人类历史,在巨大的社会变迁时期,往往能够带动文化的重大创新和转向,促进思想范式的更新。但同时,也会出现异质因素而导致文明发展的迟滞,造成文化精神的衰退。受这种文化变迁内在逻辑的制约,大学精神也始终受到多种有利或不利因素的牵制、影响和挑战。20世纪初期的德国,处于重大转折时期的大学里弥漫着抑郁、悲观的气息。围绕着学术与政治、知识与权力、学术管理体制、“去学术”的专业化和纯粹学术等问题聚讼纷纭。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斯•韦伯在对青年教师的讲演中指出,学术应当成为一种精神上的志业。但是,“今天,学术已经作为一种职业的经营,以学术为志业受到了限制,就是学问已进入一个空前专业化的时代,并且这种局面将一直持续下去”。韦伯所批评的是大学中的堕落现象,即严肃的学术活动、以教育为志向的大学,已经被逐渐功利化的职业谋生所取代。认为这是大学精神衰落的征兆,将危及大学独立自治的理想。概言之,大学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导致大学创造力的衰减,最终造成文化发展失去根本动力。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当代中国的大学教育同样面对着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学术的生态环境尤为严峻。学术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功利化、学术失范、学术操守和道德严重堕落、浮躁与虚夸的现象。韦伯所批判和警告的危险正在逐步成为现实的写照,这种现状“正如我们在败坏着精神一样,我们也在败坏着情感”。学术创造原本尊奉的价值和理想不再神圣,而处于利益和权力的围城之中。在大学中存在着数量与质量、功利与学术、敬业与浮夸等多种矛盾。大学的学术管理体制严重背离了学术的精神实质和发展逻辑。数字化管理已经成为普遍规则,评判大学的等级、学术声誉以及教师的学术水准皆以此为标准。研究基地和博士硕士点的数量、科研经费的引进数额、的数量和刊物级别以EI、SCI区分等等,不一而足。这种管理体制便于进行直观的评判,简化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简便易行。但是,这恰恰伤害了学术本身的严肃与尊严。在这种学术管理体制下,严肃的学术研究演化成了商业性的数量竞赛。“一旦这些商业性的外部标准代替学术的内在尺度,成为评判和衡量所有学者的统一尺度,就使得知识的生产,就像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一样,在不断追求效率的形式合理性背后,是失去了其本身意义的实质不合理。”于是,在这种环境里,粗制滥造、抄袭、炒作、自我复制等反学术的现象不断滋生。“对那些一旦进入这一赛跑并决心参与竞争的人来说,这场竞赛激励他们参与了一场每个人要对抗所有人、人人相互利用又相互对抗的斗争。这一斗争决不包含带来学术革命的危险,相反,它以自己的逻辑促进这一包含时间性距离的体制和秩序的延续和继承。一方面,这是因为参与竞争就意味着承认竞争有着共同的目的,而另一方面又因为竞争在任何时刻都局限于大约位于同一起跑线的竞争者,还因为仲裁者是那些占有更高位置的人。”缺少了学术敬畏之心的所谓“创新”究竟能有多大的新意和贡献呢?人类的知识由此而得到了多大增长呢?是否推进了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呢?另一方面,在教育行政化的体制下,与学术卑微相对照的是权力的傲慢。学术自治和学术权利始终依附于权力的支配,学术自由因此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异化的学术生态环境,既无法传承大学的精神和理想,又使得学术创新能力低下、教育教学质量降低。“学术‘成果’在大量涌现,学术真金却在不断萎缩;学术市场热闹非凡,学术空气却异常浮躁。”在表面光鲜浮华的背后,难以掩盖的却是学术精神和大学理想的衰落。
三、健康学术生态环境的重建
作为制度化、组织化的大学,首先是一个秉承共同学术理想的知识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尊奉着特定的理念、共享着一整套价值认同和学术话语。学术思想“只能于产生自己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只有当它发现它自己时,它才存在并且才是真实的”。学术研究活动遵循着自身的特定逻辑,过度的逐利思维必然使得学术创造发生异化。作为相对自治和自主的知识共同体,大学社会功能的实现,是在秉承其自身理想的前提下完成的。如果没有了学术共同体的相对自治,大学就无法持续地成为思想文化的中心和培育优秀人才的基地。制度正义是首要的正义,矫正异化的学术生态环境,应当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真正的现代大学制度和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是保障大学精神和文化持续发展的根本。学术生态环境的恶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涉及学术研究与学术管理体制的关系。大学的行政化建制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模式,尽管“去行政化”的呼声在近年颇为响亮,但却困难重重,行政化的管理仍将是大学制度的主流格局。在这种现状之下,学术活动缺乏独立性,严重地依附于行政权力。比如,学术资源的行政控制,行政权力支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对评奖、职称晋升的全面管制等等。由此,学术研究并未遵循自身的逻辑而展开,学术的内在规定性时时处于行政的权力逻辑规训和支配下。缺乏学术独立和自由,必然导致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被圈定在权力的逻辑中,也就无法真正地推进学术发展。在本真意义上,学术研究工作是人类存在的一种活动,其特质表现为思维活动、观念更新与知识生产。它构成了人类文明熠熠生辉的精神基础和必要前提。学术研究和思考的领域“无穷大”,从浩瀚的星空到不可见的微观世界,从形而上的思维世界到现实具体的生活世界。既包含对可见物理世界的研究,也涵括形而上的纯思维活动。作为思维活动的学术,并没有不可思的领域,但却有边界,即受限于人类自身的理性———人的边界构成了思维的边界。打开人类知识的演进史,就可知学术本身并不以明确的功利为首要目的,它首先表现为一种单纯的思想上的愉悦,之后才被人们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真正的思想者,“他们的活动本质上不是追求实用的目的,而是在艺术、科学或形而上的思索寻求乐趣,简言之,就是乐于寻求拥有非物质方面的利益”。当然,这并非表明学术活动缺乏现实关注的情怀。在思想本身的“原初状态”里,它就是一种自由自在的思考。行政权力对学术活动的过度压制和宰制,既违背了学术的逻辑,也背离了大学的独立自治精神。行政话语主宰、压制着学术话语和民主话语,学术资源的分配更多地受制于行政权力,造成了学术自由的匮乏和学术自治的虚无,最终必然导致学术创新精神、积极性和能力的衰减。其次,学术的承认和学术荣誉感对社会总体价值观的臣服。这主要表现为在物欲主义和逐利主义对大学的影响。学术研究不再遵循学术生长的逻辑,反而,学术本身异化成了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失去了神圣光环的学术,就必然演化为追求物质利益、谋求课题经费、各种头衔和名望的手段。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除魅之后的社会神圣结构被打破,逐步演化为一个形而下的“逐利的世界”,侵入到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成为一个时代性的表征。学术研究同样无法免于被侵蚀而独保清纯,功利主义成了学术的评判标尺和至上追求。再次,身处行政权力支配和物质利益诱惑双重挤压之下的知识分子,其价值的承认与最优化往往不是学术创造本身决定的。所以,也难以认真对待学术、虔信知识即力量、敬畏学术的尊严与高贵。学术与权力和功利缠绕一处,学术逐步功利化、趋利性和平庸化,催生出了另一种“时代的喧嚣”———有理论而无思想、刊物大于观点、课题经费至上、普遍的学术堕落、抄袭成风。虚假繁荣的局面,既无法传承或创造出一种学术传统,更无法创造出世界性的知识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机器的广泛使用,为人类创造了大量财富,而工业生产排出的废弃物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大量人工制取的有毒化合物进入环境后,在环境中扩散、迁移、累积和转化,不断地恶化环境,严重威胁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的科普作品《寂静的春天》出版了,书中详细描述了滥用化学农药造成的生态破坏:“神秘莫测的疾病袭击了成群的小鸡,牛羊病倒和死亡…··孩子在玩耍时突然倒下,并在几小时内死去……仅能见到的几只鸟儿也奄奄一息……这是一个没有声息的春天。”这本书引起了全世界的强烈反响。人们惊奇地发现,在短暂的几十年时间内,工业的发展已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被毒化了的环境中,而且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是全面的、长期的、严重的。人类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60年代起,在工业发达国家兴起了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保护运动”。
人类没有保护好环境的教训其实自古就有。古代,经济比较发达的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等地区,由于不合理的开垦和灌溉,后来成了不毛之地。黄河流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由于滥伐森林,水上严重流失,造成水旱灾害频繁,土地日益贫瘠。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并非现在才有,我国古代就有“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朴素的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今天,我们保护环境不仅要保护环境不受污染,而且要继承古代环境保护的思想,合理利用资源,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我们应该懂得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是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许多国家正在广泛地宣传环境保护思想,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于1979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在1983年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大会上将保护环境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12月26日正式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本来很美丽的地球在我们人类的污染下,已变成了肮脏的星球。其中四种污染的情况如下:
第一种是废物污染,单是香港人每天已制造过百万的垃圾,而大部分垃圾都来自住宅和工商业活动,例如:建筑、拆卸、修路后所留下的物料,污水过滤后所剩下的污泥、人们用完即弃的用具、玻璃等等。差不多所有垃圾都会运去堆填,不过堆填区快要饱和了,为什麼不像美国、日本、欧洲般把垃圾烧掉?那就又省地方,又快捷了。但如燃烧一些带有***成份的东西,如塑胶,就会释放一种名叫二恶英的有害气体,不但会影响我们的健康,而且整个过程所需的费用很昂贵,难免政府不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种污染是水质污染,污染水质来自禽畜粪便、工业废料、家居污水、市民胡乱抛垃圾,还有电镀厂、染布厂、船舶漏出的原油。另外,当一种叫二氧化硫的气体增加,那下的雨就不是平时的雨,而是「酸雨」,同样造成污染。但人们如果饮了这些受污染的水或海产,会染上病,如肝炎。有些海鸟的羽翼沾到船舶漏出的原油后,因为飞不起而活生生地饿死,丧失了许多动物的生命。不过,政府也有尽力补救,如:设立污水处理厂,把污水过滤后才排出大海,减低水质污染的程度,因而减少有人或动物患病或死亡等坏处。
第三种污染是空气污染,即是空气中的悬浮粒子、氮氧化物含量高。而形成这种污染的主要「凶手」有车辆、发电厂、工商作业、地盘等等。人们如果长期吸入废气,便可能会染上肺炎、矽肺病、棉肺等病。而如果因为空气污染而破坏臭氧层,人们亦可能因此染上皮肤癌。政府现时积极加强管制、立定法例、大力推广如何保护环境。
最后一种污染就是噪音污染,这些噪音来自交通工具、建筑、修路。噪音能导致人们难以集中精神工作、学习、心情烦燥、听觉受损……更严重的,还会失聪。因此,政府亦实行订立法例、加设隔音屏等措施。
很多人说随著经济发展,地球受到污染也是难免的。但其实大家再多出一分力,例如:用纸要用两面、多乘坐集体运输的交通工具等,相信是可以减少污染,地球也会变得更漂亮呢!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时常发生冲突。我们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
一、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发展经济的本质要求。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国发展经济是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我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程度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普遍存在。保护环境包括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在城市存在发展经济尤其是发展工业对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在农村更是存在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问题。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发展过程中因破坏环境影响人民生活,违背了发展经济的本意。
二、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在这里生活。我们发展经济破坏了环境,有些破坏是无法弥补的,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现在世界各国都已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大力发展绿色工业,无公害产业。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文明的大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更应该重视环境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间。
三、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自然规律的要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我们将受到自然的严厉惩罚。重大的洪涝灾害都是破坏环境造成的必然结果。在抗洪救灾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务恐怕已超过了牺牲环境的经济发展成果。自然规律是无情的,谁侵犯了它谁将受到它的报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解决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发展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我们不能因为发展经济而失去对环境的保护,更不能因为以保护环境为由在发展经济问题上畏缩不前。出路还在于发展经济。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开动脑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不是必然矛盾。相反,发展经济应该促进环境保护。广泛多发展科技水平高,无公害的绿色工业。经济发展了,国家富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了,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会进一步得到加强。人们不但有能力保护环境,还可以改造环境。将沙漠改造成良田。发展经济是保护环境的出路。
动荡复杂环境下,企业需要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环境,各部门专业性增强,协作愈加复杂,部门之间的差异及相互依赖也增大,跨部门冲突问题也日加突出。跨部门冲突管理的目的是引导冲突得到有益的结果,从理论和实践分析,保持适度冲突是冲突管理的理想状态,既控制了过激冲突,又培育了竞争与合作的组织环境,能够激发部门不断创新、变革,促进企业成长。
一、跨部门冲突动因
1、跨部门冲突的基础。跨部门冲突是在正式组织中,某部门阻碍到其他部门需求之满足及目标之达成,而引起的认知上、情感上及行为上的反应及表现。部门之间的冲突伴随着企业的运行过程,其客观必然性源于企业组织的性质及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当部门数量多,其职能人员思维方式等又迥然不同,特别是当企业处在复杂多变的环境时,企业各部门呈现出高度的结构复杂性与差异性,从而导致冲突。实际冲突理论(Sherif1950)认为冲突是冲突的双方基于现实的物质资源方面发生的。企业中不同部门基于经济资源及政治权利的争夺而激发群体冲突,造成偏误的知觉,如对己群正面评价、对他群***。社会认同理论(HenriTajfelandJohnTuner1979)认为社会认同本身不需要有实际的利益冲突,就能产生跨群体的差别对待。Ashforth&Mael(1989)认为,组织成员对所属部门的认同倾向较强,对整体组织的认同较弱。因此,组织结构中的部门划分是跨部门冲突的一项重要来源[2]。各部门的独特性导致部门差异:①当外部环境复杂及变化迅速时,为适应环境,企业内各部门努力加强自己的独特性、专业性。②规模扩大,部门更加细化,专业性更强,增强了部门间多方面的差异化。③部门技术。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专业技能,形成了各自在方式、方法、类型等多方面技术性质上的差别。④目标。企业为每个部门确定了目标,存在明显差异。⑤组织结构形式。不同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在资源、权力等方面的分配及相互影响。上述关联因素的综合转化为多侧面的部门关系,形成部门冲突的基础,透视其属性,可以分析出冲突产生的根源及条件。
2、冲突产生的根源。部门文化差异是部门冲突的根源。不同职能部门不同的专业性质使其形成独特的价值观、理念、行为准则、管理风格等,从而形成文化上的差异及经营目标的不同,导致相互的对立与冲突。企业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有着统一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同时,各部门会有自己的理念、行为准则,会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会遵循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以适应其特殊的部门职能、工作环境与目标。如为IBM提供管理服务的美国诺尔公司,其所属两子公司分别具有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专长,两子公司的文化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是非常自主的、以行为为导向的文化,鼓励个人主动性、创新。其经营理念是有利润才投资。另一种是结构性文化,不鼓励个人主动性,其理念是没有大量的投资不能开展业务。当两大部门面对同一问题时,就有了不同的思考与判断。例如,一部门的自我评价为:决策快速、员工工作努力、较强的成本意识、注重营销;另一个部门对此的评价则成为:决策过于随机、不关心员工、缺乏投资意识、忽视改进服务质量。
各部门在目标上也存在不一致。迫于市场的压力,企业要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品种等,于是不可避免的各职能部门会确定自己的经营目标,同时在实现过程中会相互影响,由此产生各方面冲突。最具代表性的是销售部门和制造部门。销售部门:目标——提高顾客满意度实现途径:•多品种,满足多样化需要;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开发新产品;及时调整产品品种;低成本、低价格,高质量,提高市场份额。制造部门:目标——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途径:•减少产品种类,提高专业化水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改进、设计,以保持生产速度;尽量按原计划生产,减少波动;或低成本、或高质量。
3、跨部门冲突产生的必要条件。企业本质是一个系统,部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协作关系,存在着高度的依赖性。部门间的相互依赖是部门冲突的必要条件。各部门为完成目标彼此需要沟通、协商、交换,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及作用,互为依赖。表现为有限资源的分享,信息的交换,工作关联性导致的合作。另一方面,企业的资源,无论是资金、设备还是人才都是有限的,为实现目标,各部门会花费时间和精力采取措施保护已有资源或争夺新的资源,而且希望独自享有有价值的信息与资源,在业务上各部门也具有不同的技术性、工作流程与计划。而相互依赖的各方都对另一方具有某种权力。因此,当互依关系伴随认知差异或者目标分歧出现,或者互依关系限制了各方的行为、欲望或产出,冲突很容易产生。
4、跨部门冲突产生的影响因素。尽管公司运营状况取决于各部门的合作,企业绩效评估与报酬系统体系主要还是基于部门而建立。源于两方面,一是分别针对职能部门的业务性质,便于衡量。二是部门工作绩效与对其的评估与报酬联系较为紧密,激励效果明显。如果完全将公司目标的实现作为评估部门绩效的标准,则拉大劳动与分配的距离,激励作用减弱。这种评估与报酬系统的弊端是减少沟通,增加冲突。各部门为追求自己的目标与报酬会不顾他人甚至牺牲他人。如公司经营状况好时,销售部追求销售额,生产部追求生产效率,对新产品的开发推广缺乏热情甚至抵制。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因为相互间的关联性而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实际上部门业绩都会不同程度地依赖他部门来获得,如保持长期稳定的销售额增长,还要靠设计部门不断开发新产品。
二、跨部门冲突的适度性
Lawenceh和Lorsch的研究表明,在不确定环境中,部门之间较高的差别性和整合水平能够使组织良好地运行。因此保持部门差异、独立与保持部门协调、合作,两者之间要实现平衡。适度冲突对促进这种相互独立、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起到积极的作用。
1、跨部门冲突的效应。从冲突过程中冲突主体的行为取向看,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类:其一是主体的目标受挫在一定的程度之内时,冲突主体的行为取向一般将倾向于循着使实现目标增加的方向而变化。即表现为增加行为强度,提高行为效率等方面。其二是当冲突主体的目标受挫超过一定的程度之后,即心理期望目标和现实可能实现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一般主体的行为取向或是退出或是降低行为的强度,有的会破坏对方目标实现。上述行为取向都是朝着减弱行为的强度、降低行为的效率等方向。因此部门冲突的结果会有两方面,一是会产生消极影响。冲突容易导致各部门将时间和精力用于在冲突中取胜而不是实现组织的目标;偏见增长,人们不能很好地理解双方在冲突中提出的观点,群体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减少,协调变得困难。更为严重的是,群体之间的冲突往往导致群体凝聚力增加,领导更为独裁,群体容易陷入群体思维的陷阱,使得群体决策往往不能按照理性的程序进行而产生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冲突可以刺激组织生存所需要的变革,可以刺激创新和想象力、提高决策质量、向旧观点挑战、对潜在问题更为警觉,更加准确地理解问题等。
2、跨部门冲突的适度性。70年代至今,对冲突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认为适度的组织冲突是组织进步的动力”;“企业领导者应刻意维持组织内良性冲突的产生,利用冲突的火花点燃进步的火种。”“一个健康的组织体应该有些冲突,才可以使其保持一定的活力和创造力,但过度的冲突即是一种组织自由的浪费,因此冲突管理是提升政治绩效的关键要素。”冲突水平太低,组织革新和变化困难,企业一潭死水,难于适应环境,其行为受阻。冲突水平过高,将导致各种混乱,危及企业组织的生存;当组织的冲突水平过高或者过低时,冲突都将起破坏性作用。因此在组织内部,适度的冲突是有益的,能激发组织的活力,而过度的冲突则是有害的,将降低组织的效率。已有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了适当冲突存在的合理性。(如图1)
图1冲突的压力水平与结果的关系
部门冲突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群体的认同、可观察到的群体差别及挫折。即当群体成员认同于某一群体并且看到其他群体可能会阻碍本群体时,冲突就会发生。显然,对群体的高度认同感与归属感是群体间冲突的重要条件。这一点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同时也正是冲突的积极影响根源。所以适当冲突可以强化部门同一化认识,增强内部凝聚力。人们对世界“我们”和“他们”的无意识划分是普遍的心理机制,这种群体内外概念赋予了人们一种属于某个特殊群体、部门的意识,同时也形成了人们归属于一个群体、部门并为其目标而努力的责任感。
冲突是一个企业活跃、发展和力量的体现,冲突促进了企业变革。耗散结构理论认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个系统要达到动态有序,就必然要有一个远离平衡态的耗散结构。组织冲突为组织系统远离平衡态提供了动力;当组织系统处于非平衡态或远离平衡态时,组织冲突又会驱使组织系统进入高度的有序。在动态环境和非均衡条件下,变革和创新能力最重要,协调一致能够提高企业效率,但是长期的和谐会使系统产生制度刚性,非常适应现状,却很难适应变革,甚至抵制变革。因此企业应利用冲突积极的一面,在内部容纳互相冲突的结构、程序、文化等,鼓励不一致和创新,保持创造张力和一定的不和谐。30年代,宝洁公司决定促进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竞争,设立“不满机制”;安迪。格鲁夫执着地创造并保持一种“建设性地对抗”和“偏执狂”的文化氛围;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一定程度的紧张和摩擦是激励人们发挥最大潜力的必备条件”等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部门间的冲突表明企业各部门在追求创新,有变革意识与积极性,努力寻找新思路、新方法,给企业带来了活力,另外双方不同思想、观点的交流、冲撞也激发了创造力。
美国学者布朗对冲突的研究结果表明,保持适度的冲突水平对组织绩效的获得起积极作用,所以他认为,企业与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解决所有不协调行为,不如保持适度的冲突水平。
三、保持适度冲突
保持适度冲突即控制冲突过度,并引导其产生有益结果。部门冲突标志着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及企业系统问题的存在,“冲突如同身体上的病痛一样,它是组织有了麻烦的症状,一个压制冲突的组织,是剥夺了自我调节和稳定成长的组织。”(LouisRPondy)⑾。长期的冲突提醒管理者企业作为一个有机体自身已不能修复,此时对冲突的回避、否定、抑制会掩盖企业运行的裂缝与漏洞,在盲目的管理中企业逐渐失衡直至失去控制。因此冲突管理理想状态是允许适度冲突的存在,且努力促进部门合作。
1、冲突的适当释放。正视冲突的一个行为体现就是营造一个环境,让冲突在其中“自由、安全”地产生。压制冲突的结果是一片沉默,人们交流减少,更加客气,平静的表面覆盖的是相互的猜疑、抱怨,更加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内耗增加。如果能将冲突公开化,双方积极分析其根源,自由表达思想、观点,会有利于沟通、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管理协调,因为无论何种冲突都包含着有关部门、个人、企业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冲突的明朗化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决裂,相反充分表明自己的观点将有利于合作。一个经典原则是——组织成员间的亲密交往源于双方对差异的相互理解和赞赏,源于双方的独特性而不是共性。或许对于性格或特征鲜明的个人或部门来说,冲突是他们合作的最合理的方式⑿。公开冲突与矛盾也许会破坏原有的友好人际关系。但是不论保持或破坏人之间的友好关系都不是管理者处理冲突的根本目的,处理冲突是为了使部门间能充分沟通,相互合作,协调运行,完成工作目标,而不是保持一团和气。
2、改变冲突双方观念和行为。处理冲突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是通过改变部门或其成员的行为减少或消除部门冲突。这种方式可能会掩盖冲突或使部门之间分离。既保持适当冲突又能鼓励跨部门合作的有效策略是改变冲突双方行为同时改变其认识、观念及态度。如图2,列出了跨部门冲突管理的策略⒀。
2006年3月10日,哈尔滨出现沙尘天气,城市天空被黄色沙尘笼罩。当地气象台浮尘天气黄色警报。
2006年4月5日凌晨4时,云南省消防人员集中力量对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发动反攻,截至11时,由于通讯不畅,目前进展情况仍不明朗。此前,有关方面透露,3月29日发生在昆明近郊安宁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离昆明市区不到20公里。昆明市从3日晚开始连夜出动民警疏散火场附近的村民。
森林大火现场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说,一次性塑料杯,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样解决这小而严重的问题呢?
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next]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有害物种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促进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