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改革开放的领导人还没有完成他们的光辉使命,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凝聚成了中华民族历最辉煌的一幕。这次为您整理了改革开放论文【优秀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论文的来源,目的,意义,国内外概况和预测
2001年11月10日深夜,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无论按什么标准来撰写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将会被列入这一时期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中国加入世界组织必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对中国绝大部分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有机遇同样就会有挑战,尤其是对中国农业的发展。目前,中国农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加入WTO,农业面临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新阶段新环境将把中国农业推向市场竞争的巅峰。论文百事通中国农业的市场竞争会由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农业资源也会由国内配置转向国内国际双重配置。中国入世,绿色壁垒逐步取代了关税和配额,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大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农业如何应对将会是一个亟待做出抉择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WTO规则和机制来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鉴于此,我选择了中国加入WTO后的外贸研究这个论文课题,希望通过自己论文写作的过程,来加深对WTO的了解。
二、有关论文课题调查和研究情况,预计论文达到的目的,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段提高,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人们普遍的关注。经济、科技、社会、人口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得到各国的公认。消费观转向对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人们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生活质量,当然包括环境质量。然而,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往往包含贸易手段,所以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国际贸易。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筑起绿色壁垒。我国农业遭到了严重的打击,损失极大。如何面对绿色壁垒?怎样发展我国的农业?这是我国现在发展阶段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二篇:英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1.选题的目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长时期以来,人们视艾米莉•勃朗特为英国文学中的“斯芬克斯”。关于她本人和她的作品都有很多难解之谜,许多评论家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因而往往是旧谜刚解,新谜又出,解谜热潮似永无休止。
本文立足于欧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研究《呼啸山庄》的创作源泉,指出艾米莉•勃朗特在主题、人物形象、环境刻画、意象及情节构造等方面都借鉴了哥特传统,同时凭借其超乎寻常的想象力,将现实与超现实融为一体,给陈旧的形式注入了激烈情感、心理深度和新鲜活力,达到了哥特形式与激情内容的完美统一,使《呼啸山庄》既超越了哥特体裁的“黑色浪漫主义”,又超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现实主义”,从而展现出独具一格、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
2.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和发展概况
各民族的文学中都有许多惊险、恐怖的故事,但似乎没有哪一种文学像英美文学那样不仅创作出数量众多、质量优秀的恐怖文学作品,而且还形成了一个持续发展、影响广泛的哥特传统(Gothictradition)。哥特文学现在已经成为英美文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哥特文学的认真研究开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到70年代以后,由于新的学术思潮和文学批评观念的影响,该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而且日趋高涨的热潮。根据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搜索,到2000年9月为止,英美等国的学者除发表了大量关于哥特文学的论文外,还至少出版专著达184部,其中1970年以后为126部,仅90年代就达59部,几乎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当然,近年来哥特文学研究的状况不仅在于研究成果迅速增加,更重要的是它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大为拓展,并且把哥特传统同英美乃至欧洲的历史、社会、文化和文学的总体发展结合起来。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的基本内容及预期的结果(大纲)
研究的基本内容:本文立足于欧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研究《呼啸山庄》的创作源泉,指出艾米莉•
勃朗特在主题、人物形象、环境刻画、意象及情节构造等方面都借鉴了哥特传统,同时凭借其超乎寻常的想象力,将现实与超现实融为一体,给陈旧的形式注入了激烈情感、心理深度和新鲜活力,达到了哥特形式与激情内容的完美统一,使《呼啸山庄》既超越了哥特体裁的“黑色浪漫主义”,又超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现实主义”,从而展现出独具一格、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
2.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主要有资料查找、理论探讨研究、阅读法
3.研究所需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研究所需条件:纸张、打印设备、图书馆、互联网上获取国内外文献资料;
可能存在的问题:
(1)文献不足;
(2)由于个人的观点和能力,使对研究对象分析不够全面和深入。
1.研究进度安排
(1)论文指导第一周(学期第八周):学生完成初稿。
(2)论文指导第二周(学期第九周):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初稿后发回修改。
(3)论文指导第三周(学期第十周):学生交论文第二稿。
(4)论文指导第四周(学期第十一周):指导教师审阅第二稿并发回给学生进一步修改。
(5)论文指导第五周(学期第十二周):定稿
(6)论文指导第六周(学期第十三周):交定稿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
(7)论文指导第六周(学期第十三周):本周星期五至论文指导第七周(学期第周)星期五,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写评语,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8)论文指导第七周(学期第十四周):星期三
第三篇:英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内容与研究问题及研究的可行性
1、选题内容
要求:
(1)用三至五句话完整地陈述选题内容,包括具体的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基本观点。
(2)分别列出汉语和英语关键词(3-5个)。
2、研究问题
要求:
(1)列出文章要解答的具体问题或论题。
(2)将问题或论题按逻辑顺序排列。
3、研究的可行性
要求:
(1)阐明研究者对选题的资料积累和条件准备等。
(2)阐明研究者对选题的认识、了解程度及突破方向。
二、文献综述
要求:
(1)全面综述与研究内容有关的国内外文献,包括主要学派/研究者、代表性研究成果、代表性理论/观点、研究发展脉络。
(2)客观评价已有研究成果,具体指出已有研究的优点和缺点/不足,分析缺点/不足形成的原因。
(3)指明选题研究内容与已有研究成果之间的联系,即指明当前研究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提升、应用推广、补充修正,还是对相同内容的换视角或换方法研究。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1、理论基础
要求:
(1)系统介绍与研究内容和视角有关的理论,包括理论产生的背景、理论的内涵和理论的代表性概念。
(2)较详细地阐明所选理论与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
2、研究方法
要求:
(1)交待具体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等。
(2)交待所选方法的具体运用。
四、预期成果、创新之处及价值或意义
1、预期结论
要求:简要陈述研究会得出的结论或模式等具体内容。
2、创新之处
要求:具体指明论文在哪些方面有创新或与众不同,即要指明是研究内容新、研究资料新、研究视角新、研究方法新、研究的结论新或研究的深度、广度不同等。
3、价值或意义
要求:阐明成果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即对文论、作家、作品、文学史等方面的研究有何贡献。
五、研究的主要内容
要求:
(1)交待研究分几个部分,即分几章展开讨论。
(2)概括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Introduction(导论)部分应包括作家、作品简介,文献述评,自己的题旨、理论基础及基本思路;主体部分不得少于三章,须对选题进行有条理的、充分的论述;Conclusion(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形而上地归纳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发现等。
六、论文框架
要求:用英语列出论文的详细提纲,有一级标题和二级标题(文学方向不鼓励标出三级标题),标题措词应简洁、明了,能体现自己的观点,体现思维的逻辑性和论述的连贯性。一级标题标明Chapter1、Chapter2等,二级标题依次标明1.1、1.2或2.1、2.2等,以此类推。
七、研究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1)重点、难点
要求:指明具体的研究重点和难点。
(2)解决方案
要求:
(1)分析重点、难点形成的原因。
(2)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八、研究计划和工作进度
要求:制订具体的分阶段的研究计划,并指明每阶段的工作进度,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开题、初稿、二稿、三稿和终稿等。
九、参考文献
要求: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本文就国内部分学者关于改革开放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综述。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思想道德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13亿中国人民大踏步赶上了时代潮流,稳定走上了奔向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蓬勃生机,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华民族以前所未有的雄姿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部分学者相关观点论述
徐耀耀提出以“四个继续”的特殊形式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一是继续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讲话精神;二是继续做好有关部门的参谋部和智囊团;三是继续牢记中央对人文工作者的期望和勉励;四是继续牢记革命导师对学者、人文工作者的勉励。祝黄河指出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动力。王员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总结了其基本经验;邱新有介绍了说服性传播与研究在中国的现状,反思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变换研究视角、创新研究方法、扩大研究内容的一些设想;刘俊就如何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深化高教改革,探索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万振凡探讨了从城乡分隔发展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转变之路;詹冬华就文学经典所面临的解构危机,提出了文学经典怎样重构经典身份的观点;邱显平分析了当前社会冲突现象的特点,探讨了如何创新社会主义和谐动力论的问题。
2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吴仁平、肖接增提交了论文《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文章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研究我国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崭新的视野。在实施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战略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与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与平衡发展的关系。王玲玲对真理标准的讨论进行了学术回顾,分析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真理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江晓萍、王水兴认为,科学发展观是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邓文平提交了论文《科学发展观的人本精神》,指出科学发展观的人本精神是思想解放结出的硕果,是对传统发展观物本主义的否定,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深刻而全面的阐明发展必须依靠人民、满足人民、成果共享、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思想,揭示了发展是“为了什么”这一根本问题。
李建斌的《矛盾论:和谐社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一文分三大板块,即先秦时代的和谐哲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毛泽东的矛盾论思想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探讨,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和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刘仁营在《再论走出生产力拜物教》中论述了高扬科学发展观,跨越资本经济的“卡夫丁峡谷”命题。同时指出,我国具备了马克思所说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基本条件。
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郑晓江在《重构中国生死观教育的核心价值—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为背景》中指出,有必要重构中国以“死是生活的中止,生命可以永存”及“由死观生”为核心价值的生死观教育。汪荣有、黄志兴提交了《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途径》论文,文章认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必须在应然与实然的辩证统一中确立价值导向,在多样与主导的相互激荡中增进价值认同,在继承与创新的反复碰撞中调适价值冲突,在自发与自觉的有效整合中实现价值追求。
曾建平、代峰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启示》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是新时期最深刻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吴瑾菁提交了《从“革命道德”到“和谐伦理”—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一文,文章指出,和谐伦理是在和谐哲学思维方法论的指导下关于社会交往和关系的协调理论及其规则体系。它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人际伦理准则,是为协调非对抗性的社会伦理关系,寻求伦理关系双方的共处和协作的伦理。中国社会从革命转向建设,就需要从革命道德转向和谐伦理。
曹开华提交了《建国以来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目标和任务的变革与发展》,文章指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高校培养目标日益明确的前提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目标也在不断形成、完善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目标的确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目标的曲折发展;“文化大革命”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目标的全盘否定;改革开放以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目标的新发展。以培养“四有”新人为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既规定了基础性目标,又提出了先进性目标,使教育目标具有了层次性。
4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周利生在论文《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的探索和实践》中认为,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政治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建设日益深入,主要表现在党员主体地位的有力保障、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有序改革、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健全等方面。吴永明以我国2002-2004年受处理的13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财务舞弊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负相关。此结论的政策意义主要在于:在我国,完善法律制度、从严执法力度是加强投资者保护从而抑制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沈桥林所撰论文《邓小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认为,邓小平同志在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解决中国实践问题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为社会主义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郭凌、刘素峰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党内民主建设的成就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历史经验与现实提出了五点启示,即:充分认识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搞好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形成党内民主机制,是党内民主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坚持群众路线,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创新是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动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
蒋九愚、易燕明提交了论文《论新时期解放思想对党的内在要求》,该文认为,改革勇气、开放意识、创新精神、民主作风与和谐理念是新时期解放思想党建的内在要求。改革就要自觉地把它作为开创党的新局面的行动指南,改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开放最能集中体现这个时代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的趋势和特征,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创新是党的事业进步的不竭动力。党的各项工作,既要重视创新民主形式和制度,更要重视提升民主的质量和效能,增强民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构建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要由党内和谐作保证,以党内和谐为基本条件。
汪琳在文章《从身份到契约的成长—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民法的发展及完善》中指出,契约化的成长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民法成长最显著的特征及规律,民法的发达彰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契约精神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臧荣华、吴小平认为,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法制须确立人民利益至上,崇尚法治精神。方旺春认为,行政公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而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和谐社会。对于如何构建行政公正?他进一步强调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构建完善的行政公正平台;二是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三是构建完善的行政救济体系。
5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
冯小林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来中国社会发展建设模式的探索和社会学研究的兴盛》中,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认为这一历程是不断探寻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学研究从恢复到重建和发展兴盛的过程。在今天,随着中国社会对自己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的反思而进行转变和调整,中国社会学研究也应该本着“文化自觉”和“与时俱进”的态度,自觉进行自我调整和转向,探索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学研究路径和建构具有中国主体特色的社会学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吴雪平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分析》一文中总结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即:基本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并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制度建设的任务远没有完成,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仍不断呈现。如:制度变迁显现的隐性债务危机、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养老金水平偏低、养老保险基金增值难以保证以及政府管理不善和制度漏洞等问题都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情境,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不但是政府的选择,而且也是个人必然和必要的选择。曾勇认为,邓小平对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做出了许多拓展,最突出的有三方面:重视人的现代化素质建设、突出个人物质价值的合理性、从社会发展的视角关注人的发展。
6结论
多维视角阐释主题的优势,多角度、多领域、全方位分析研讨为舒展主题空域提供了可能,加深了对问题的研究和把握。同时也引发了整合研讨的难度,多学科、多视角的研讨应该在什么样的话语体系,或者说什么的公共话语平台上研讨需要明确。或许,随着跨学科的互动与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各学科各唱各的调”这一局面终将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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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改革开放对中国中国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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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视艺术;新时期;发展脉络
2018年是中国电视发展5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的历史节点,有必要回望历史,寻找1978年至今中国电视艺术发展脉络,把握新时期电视艺术的走向。40年来,随着电视艺术的不断发展,电视艺术与电视技术工作者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视角置于电视研究之上。也正因此,近40年来研究电视艺术的文章不仅数量和篇幅上有所增大,质量上也有所提高。40年历程,中国电视硕果累累,电视艺术不断发展,电视产物不断增多,在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在政治环境、学术环境一片大好的良好环境中,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本着敢于创新的精神,对电视艺术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化解读。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大部分学者除却对电视本体诸如电视艺术的本质、思想内容以及产生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外,还开辟了对电视市场与产业、电视美学、电视政策背景、电视与其他学科的交融等方面的探析。由于研究成果多,研究视域广,将所有论文、著作进行整理收集难度较大,故而在初期写作中首先选取了100多篇论文进行分析,其中胡智锋从2003年到2014年间对论文及著作的年度化整理而作的《XX年中国电视研究著作述评》《XX年中国电视研究论文述评》以及《中国电视艺术发展报告》等文章成为本文论述的重要依托。
一、电视艺术基础理论研究
1.电视美学研究电视美学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产生,对电视美的创作、美的传播、美的本质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但这只是对电视美学的传统研究,是将各种电视类型看作是独立的文学、戏剧等特征,没有将电视创作、电视艺术文本之间的整体关系把握住。后期,研究者在美学方面的研究上,尝试总结标志着总体审美的一般规律。随着电视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对于美学的探究也开始不断进行自我更新,高鑫教授在《技术美学研究》中将美学与大众美学、信息美学以及通俗美学联系起来。
2.电视文化学研究电视文化学的研究与电视美学的研究发展相近,随着电视艺术内容的不断发展,电视除了本体性之外,也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呈现在大众视野中,在当今多元化发展态势的状态下,电视文化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电视艺术发展报告》是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编写的电视艺术蓝皮书,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2010年12月出现首卷,随之2013年6月出第二卷,2014年11月出第三卷。第三卷增加了专题报告中针对新文艺的内容,对飞天奖的获奖作品进行分析,以及全国电视文艺的章节,以全局性的眼光审视了我国电视艺术发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二、电视艺术类型研究
作为电视艺术的代表类型,本文主要以新闻、电视剧、纪录片的研究现状为例对电视艺术的具体类型研究做简要概括。1958年《一口菜饼子》首次使用电视剧的概念,80年代中后期电视剧开始繁荣。1983年的《电视剧初探》已经对电视剧进行探索。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电视剧的迅猛发展,电视剧创作对理论需求迫切,1987年“中国电视剧发展史学术研讨会”总结了我国电视剧创作和研究的发展历程,明确了电视剧演技方法和未来走向。后期,发表于《现代传播》上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电视剧发展要评》论述了改革开放30年来电视剧的发展,丰富了电视剧理论格局,创作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电视剧创作生态。电视剧的制作一直是研究的重点,《论独播剧时代电视经营理论创新》(赵斌著),就对电视剧的生产进行了研究。同时,研究的视角也出现了题材的研究,如《老大的幸福:对幸福的阐释》(刘渊、钟呈祥)就对现实题材的作品进行了分析。
三、电视艺术史论与鉴赏研究
对于电视艺术的历史研究早而有之,1992年,赵玉明就作了《中国广播电视史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电视剧历史教程》(仲呈祥、陈友军著)系统阐释了电视艺术的发展规律。视听传媒历史《视听传播史论》(李幸、欧慧玲著)、《中国广播电视节目概论》(苗棣著)出现了对电视业务的研究。首先要考虑批判视角的选择性。张凤铸教授曾在《电视文艺生态批评论》中指出批评的五个层次:感觉层次、感知层次、感悟层次、美学层次与哲学层次。其次要考虑批评方法的多样性,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西方传统批评模式:作者批评、理性批评、符号批评、结构主义批评等;二是以文化研究为核心的批评方法,如文化研究批评、社会学批评、后现代主义批评等。
四、电视艺术实务研究
1.品牌化、技术产业化研究。随着中国电视逐渐进入买方市场,电视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电视艺术实务的探索越发成为研究的重点。首先,在电视的品牌化战略方面:《电视品牌战略研究》(段鹏)对电视的品牌化运营进行了分析,《我国上星频道品牌现状及其发展研究》(何苏六、李宁著)提出了电视的品牌意识,《我国跨地域跨传媒发展研究》(徐舫州、张静滨、高阳)对卫视频道品牌与跨区域合作进行了分析,《优秀电视节目解析》对品牌化节目《艺术人生》《超级女声》进行解析。
2.电视体系、媒体融合研究。电视内部生态体系的良性健康运转对电视艺术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之下,电视体系的内部构造、运转方式,以及与其他媒体的融合都成为研究者研究的重要课题。1999年提出制播分离开始,制播分离的改革与媒体间的融合就一直成为讨论的热点。《数字化时代媒体发展的格局》(熊澄宇著)就提出了“新旧并存”“功能互补”“边缘融合”“形态创新”的观点。《新媒体十论》(朱虹著)2010年提出建设性的十条意见,《三网融合话题带来的一些思考》(周新权著)阐述了三网融合状态下电视发展的新路径,《制播分离政策解读与产业模式分析》从制播分离出发探讨产业模式的规划。
五、问题及展望
1.研究方法问题。电视艺术的研究方法之多,涉及领域之广使得电视艺术的研究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但是在梳理过程中发现,比较研究的方法在电视艺术的研究中并不常用。然而,在当代电视产品纷繁复杂、电视艺术类型遍地开花的开放性格局里,我们更应该综合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类型、同一类型不同时代等电视艺术产品进行分析。
2.类型研究问题。电视艺术的研究对从微观上电视节目的类型进行了具体化的研究,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成果上看,对于主流电视节目类型如新闻、电视剧等研究比较重视,对于例如体育类电视分析如《中国体育的电视化生存之道》(李辉著)的论著就相对较少,因而依然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3.法律法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电视的发展需要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法规与政治政策的框架下进行创作。然而,在对电视艺术进行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研究者对于电视艺术的政策性解读、电视艺术与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鲜少涉猎。尽管有所提及,也只是作为大的背景论述,并没有细化分析电视艺术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性。
4.地域性问题。电视艺术研究的地域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成果内容的地域差异性。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数是从国家层面上俯瞰电视艺术发展的格局,而对地方性的电视研究较少。二是研究人员的地域性。参与电视研究的学者大多在北京等城市,二级城市的研究成果就普遍减少。综上,地域性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无论如何,这些问题不能掩盖电视艺术研究的丰硕成果,电视艺术研究的脚步也不会停止,我们期待电视艺术研究的发展向着更高、更广的方向不断向前。
参考文献
张玥。广播电视艺术学学科现状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7(02).
[2]李寓。关于广播电视艺术学学科的现状分析[J].明日风尚,2017(06).
【关键词】艺术;设计;发展;未来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2-0134-02
一、艺术的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岁月里,我们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物质生活的需求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将更加多的注意力加在精神文明的富足之上。在这种历史条件的催促下,我国的艺术设计渐渐步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纪元,有了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在艺术设计思想的解放、艺术设计理论的丰富、艺术设计理论领域的扩大、艺术设计的创新精神不断树立上。这一切的活跃表现使得我国艺术设计空前繁荣,学科的规模和规格不断提高,学生人数不断突破历史新高,艺术生的水平也在不断的上升,为我国的设计事业发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1]。同西方相比,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历史非常短暂,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西方的艺术设计很难融入到中国,而中国的艺术设计理论也很难得到西方艺术设计中的地位。因此,我国可以发展的潜力非常的大,艺术设计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等着我们去探寻。总结艺术设计的过程、理论特征及其观念的认识,完善我国艺术设计体系特征,为理论研究和应用领域提供新的道路和方向正是我们正在走的路。
二、新的趋势
“新的设计理想的实现首先在于对现实的反思,只有反思才能痛定思痛,调整寻求的目标”[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大显成绩,技术与科技的创新发展使得艺术设计走进普通人的生活中,所有的事物方方面面都已经和艺术设计融为一体,艺术设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比比皆是。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无知的需求,为了一目的时刻的服务人民大众。人民的物质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舒适和便利了,但量的丰富不代表制得丰富[3],技术是不断的提高。可是人们一味的寻求技术的提高,而忽视了艺术,艺术的本质是人性而不是技术。个性能被这样慢慢的埋没,我们要保证我们的艺术内涵不断的发展和传承。艺术是我们永远执着的追求,寻求艺术精神在现在设计上的体现是我们的目标。通过艺术设计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设计出现了很多急功近利的平庸之作,对于西方艺术语言的复制和模仿不断的出现,导致这种“重复”对我国的设计发展毫无意义。多数人打着“全球化”的口号对西方设计进行模仿,把自身拥有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优势抛开脑后,生硬的设计一些国际化的东西。艺术需要站在自己民族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上出发,发掘自身的特点与众不同之处,立于特别之处寻找个性。在全球化的大流之下占有一席之地,取决于设计者们创造源泉在自身的时代和文化大背景之下接受和转化设计源泉的能力。全球化为设计师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平台交流资源信息,在结合世界文化同时融入自身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个性因素,形成独特的设计体系,这就是对的发展。21世纪的主流是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题。全球出现的大规模污染影响已经让人类心存胆怯,对于绿色问题越来越重视。这是人与自然和社会结合的一个设计问题,让这些因素和谐结合在一起,让人考虑绿色环保的问题同时贯彻绿色体系,在生产、包装、材料和设计上都考虑到绿色环保。给人们带来一种新的生活体验,因为在一起生产发展的同时消耗和破坏了很多赖以身存的资源,要为设计的责任和作用考虑。摆脱掉无限制的消耗,走绿色设计体系。这不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考虑,而是从设计的根源人的角度,不局限在设计形象和功能上,给人带来一种精神上的体验和改变,改变人们之前错误的消费观念。以绿色保护环境为目标,传递正能量。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新时代的需要就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了贯彻这一历史革命使命,更加不能忘记我们的民族精神。把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本土的文化精神融入到艺术设计当中去,以独特的民族面貌出现在世界的舞台上,把中国设计和中国制造的东西变成一种特色,一直是我们的理想。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国际竞争中磨灭掉自己的特征是不明智的,是短见的。从文化上看特色和个性是屹立于世界之林的重点,失去了自己的文化重心和文化特色会存在很大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还需要一个理性的思维和胸怀,把自身的个性较好审视,将本土和世界的东西相互结合,将达到新的提高和转变。
三、我国艺术设计的现状和弊端
我国的艺术设计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在寻找自己的道路。这条道路需要我们去摸索,我们之前从未有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在坚持民族性、地方性和个性的同时遵循全球化的大时展趋势,把独特的文化内涵资源和全球化共享资源结合,形成一个独立的设计体系。与此同时计算机对于艺术设计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艺术设计的发展于计算机的技术息息相关,艺术设计必须吸收其他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发展自己,从而更好的达到服务人民大众的宗旨。数字图像技术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发展和设计技术上的革新,引发了设计思维和设计理念的改变,灵活运用电脑技术才能为艺术设计带来显著的设计效果,才能完成赋予艺术设计的使命。电脑对于艺术设计的工具有非常的快捷和便利,给设计者的资源越来越丰富,使设计者们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制作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同时电脑效果带来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的科学效果,为艺术设计的创新思路提供了非常卓越的好处,这一场对于艺术设计的革命,技术与艺术的辉煌合作成果。但是就当下来说,在我们对于科学技术带来便利窃喜的时候,弊端也渐渐的显现出来了。由于电脑给于艺术设计带来的便利使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广泛性和群众性,大多人认为掌握了电脑技术就可以完成艺术设计了的错误观点。技术只是辅助设计者作图的工具。有些人过于看重利益的效果,而追求商业上的效果,艺术设计变得越来越生硬、缺乏美感或者是单调面目雷同,这就是缺乏艺术修养和艺术语言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运用成熟的电脑技术帮助我们完成艺术设计,灵活运用艺术设计中应该拥有的视觉艺术美感和视觉艺术语言来传达设计表达的东西。电脑只是一个手段和工具,视觉艺术语言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艺术真谛而非电脑技术。不断丰富自身的艺术修养的高度,从基本的手稿就开始不断完善自己,不能从设计的开始就完全依赖电脑,笔杆才是我们设计的灵魂,我们永远是艺术家而不是一个电脑操作者。现代艺术设计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我国的艺术设计道路才经历了很多的时间考验,全面总结中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现状和趋势还需要大量的参考来继续思考。我国的现代艺术设计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21世纪应该怎么走,在世界浪潮中走出中国风是我们年轻一代艺术设计者们的责任和使命。我们的时代需要我们携手共进,跟进时代的步伐,顺应社会需要的脚步,为中国艺术设计走向世界而共同努力[4]!
参考文献:
[1]童宜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艺术设计的发展特征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2]方李莉。新工艺文化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58.
1.更新观念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适应改革开放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消极,导致立法长期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现这种情况,与最高立法机关对相关宪法和法律中的观念滞后有关。为此有必要确立能动性法治观。树立这一观念,是由我们处在一个风险高发时代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依法作为。传统的法治观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照议会制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早已被“行政国”所面临的严酷现实所打破。由于处于错综复杂的风险社会之下,法治必须是能动的,即法治必须使得权力有活力,能够有效地行使;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导致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无所作为。法治原则有很多具体内容,以法律保留原则为例,可以说,风险社会背景下要想使政府有所作为,不可能强调事事必须依据狭义的法律,否则没有法律政府不得作为,就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动的法治观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有活力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社会风险的法治观。一方面要使权力行使特别是行政权的行使有灵活性;另一方面,要有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行政权篡夺立法权,甚至摆脱立法和司法监督。检视我国能动法治原则实施现状可以发现:第一,我国《立法法》确立了能动的法治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除了四种情形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外,其他一些领域实行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符合能动的法治原则的要求。第二,能动的法治原则还要求,对于立法机关授权决定、对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法规的行为都应该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否则授权决定和根据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有可能失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上,只有坚持能动性法治观,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按照严格的法治原则来说,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专门就自贸试验区进行立法,也没有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市几乎无法开展实质性的改革开放工作。要打破这个困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立法、修改或者废除法律;积极行使授权,授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并督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
2.积极行使各项法定权力积极行使立法权。在中央已经明确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依据。在我们没有这方面成功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确立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换言之,我们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详细的法律。在德国、法国,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早就确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不必过于详细,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这也是权力运行更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简易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行法》,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如根据宪法相关原则制定该法律;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开展相关工作;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不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制定改革开放必需的相关创制性规则,即其基本规则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于权力交叉和冲突,要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来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强调其适用的规则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原则审理相关案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这说明,下一步还要在其他地方开展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法先行,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以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可以解决。积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但此项职权很少获得行使。目前制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此种权力的行使失控。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积极作出授权决定并监督获得授权者
1.市变通立法权的含义和限度市要承担起中央施加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必须允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默示性的、类似于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的变通性立法权;允许市人民政府行使类似于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规章的变通立法权。提出这一主张的理据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则。自贸区承担的任务的难度、重要性远远超出四个经济特区承担的改革创新的任务,但是就其改革开放的任务创新度、合法程度来说,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则”来加以处理。即市承担的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任务与我国经济特区任务和难度类似,因此市应当享有类似的权力。我国经济特区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特区法规权力须符合的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现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其重要性和难度完全超出了经济特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同等重要的适当的立法变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只要符合宪法,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法治原则。自贸试验区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市人民政府则享有制定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制定自贸试验区规章的权力。这是目前为止,可能实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任务的主要途径。否则,将无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担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决定这种立法权的限度。市具体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和任务也决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权行使与其承担的功能相适应的立法权。运用国家机关的功能或者任务、目的来论证国家机关享有某种职权是解释宪法的重要方法。这一点在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模糊条款时经常采用。这一方法可以用来帮助我们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从宪法的相关词语中解决立法机关权力不足的问题。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需的与适当的法律。”这里的“必需与适当”条款是联邦政府扩张权力的关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联邦享有宪法没有明确列举的默示性权力。这种争论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成立。在联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权以设立国家银行的争论中,联邦派获得了初步胜利,国家银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开业,但两派间对于此一问题的歧见,却并未因第一银行既经设立的事实而消除。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说:“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而是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宪的。”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方法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实施某项行为的目的合宪,那么与达成此项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宪的,否则目的只能沦为空谈;再者,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某项权力意图实现某一目的的同时,也意味着授予该国家机关实现此项目的的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获得合法的手段。宪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获得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国家机关胜任宪法法律给其施加的功能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或者通过相关的决定)只给国家机关施加某项功能或者职责,而没有授予与其功能或者职责相适应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没有权力放弃这种功能或者责任,但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者法律来弥补其缺乏的权力。以此方法来考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权,现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变通法律执行权的部分授予,以及国务院授权成立试验区及批准《方案》,给市施加了具体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功能,这些功能和职责、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市享有变通立法权,否则不可能依靠权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国家机关去实施如此重要的任务。
2.功能适当原则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是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科学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坚持职权与职责(功能)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权或者职责;当宪法或者法律把某种权力配置给国家机关时,务必将该种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最能适合某项功能或职责的要求组建和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其相应的职权;在有若干个国家机关从事某个职责或者功能时,务必允许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项功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与该功能相适应的职权。总之,要使权力符合职责(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种权力获得最充分的实施。功能适当原则来源于德国宪法法院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解释,是一项判断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某一种职权更为合适的技术性规则。功能适当原则产生于对权力分立作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适用。学者认为,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理解,若单纯拘泥在分割权力,则恐将造成权力间无法互相作用与协调依存的结果,若此,则势将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权力分立原则之借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初衷。因此,对权力分立原则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分权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业由传统上强调之“组织的权力分立”进展为今日所论及的“功能的权力分立”。“功能的权力分立”是指,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划分的依据,是以各该事务于自身的组成结构及决定程序等各层面均具最佳条件者作为判断的标准;据此,各政府部门在以功能的权力分立作为划分标准下所享有的职权,均有其核心功能,而这些核心功能不应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逾越及侵犯,否则,即违反了在权力分立原则下所谓“合乎机关结构之功能分配”的规范要求。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的分立不能仅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权力划分,即使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有混合的现象,也并不必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事实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义的判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适当”的方法来解释分权制衡原则。在1984年导弹部署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首次明确从“功能适当”观点诠释权力分立原则。本案源于联邦政府未经联邦议会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军在西德境内部署核子中程导弹,引发是否侵犯国会权限的宪法争议。经联邦议会绿党党团于1983年底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1984年年底法院判决认定联邦政府并不违宪。可见,这一原则能够解决权力分立原则规范性标准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场合,提供一套更具体、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准;这一原则主要解决权力科学性问题,即在确定权力归谁行使问题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地确立,而按照最有能力胜任的原则确立行使者。这一原则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日本的分权理论和实践也注意功能主义的方法适用于分权制衡原则的解释,对于一些把传统上的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立将三权分立解释为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政治性原则(比如把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转变为可以衡量和技术化的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设立调整的原则,这一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性条件;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能够确保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总之,功能最适当原则是一项技术性法规,有利于国家机关遵循权力自身的规律去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解释者没有解释过权力配置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科学性原则来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适当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因为,人民通过宪法设立了国家机关,每一个国家机关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功能,同时配置给相应的权力,所配置的权力应当与宪法施加的职责功能是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积极立法,给每一个在宪法上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配置与其职责功能相适应的权力,否则相关国家机关就难以胜任其法定职责。就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中央已经明确授予市人民政府来开展相关改革开放的试点工作,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等方式,使之能享有与此履行此项职责相适应的相关权力,否则有违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也难以完成其职责。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制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为市具体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完全应当依据宪法规定授权市行使相关立法权来具体开展此项工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变通性自贸试验区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试验区性的规章。这不是主观上的争权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给其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工作职责使然。再者,这种主张也有宪法支持。
3.市有权行使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宪法理据我国有多项宪法原则可以为市开展自贸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层次的依据。自贸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三个原则可以给自贸区建设立法权力不足找到出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即为法治原则。如前所说,要用能动的法治观去解读这一原则。法治原则经历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到能动性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性、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要求,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足够应付社会需要的裁量权,如果把法治原则仅仅理解为把权力管住管死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很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违背法治原则的精神。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原则,更强调要求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权力,实现民众的权益。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考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也是如此,法治原则要给地方开展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而不是让地方无所作为市场经济原则。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改革开放必然突破现行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则要求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去组织发展世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改革创新权力,就无法按照世贸规则去运作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项制度。这一原则也给市行使相应的突破某些法律法规制约提供了客观需要的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其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本质上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其具体承担者则是市,这就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市要想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必然要突破现行一些中央法律法规设定的机制和体制。如果说我国过去很长时间过分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过分集权于中央,导致地方的活力没有被激活,那么自贸试验区则为未来地方活力的充分展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的经验教训也已经表明,忽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试图把所有大权垄断在中央,那是违反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更无法促使整个国家的发展。从国外来看也不例外,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也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由原来的中央完全控制地方,发展到由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自治立法权。有些权力并非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示性授予,而应当根据法律要实现的功能来进行理解。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所有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并不能垄断所有的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授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不是中央授予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如果把单一制理解为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就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所有权力,那么可想而知,宪法第3条中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将落空。即使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行使的权力,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这些权力一定属于中央,因为有些地方性权力在宪法或者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默示性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理解过去过于强调中央掌握“剩余权力”,现代法治则强调中央权力并非完全掌握全部“剩余权力”。地方也有某些默示性权力。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权力的规定并非是完全的列举,宪法和法律中对地方权力的规定通常列举的多是功能性、目的性和职责性权力,而对于手段性、配套性、职权性权力通常不加以规定或者很少规定。在此情况下,通常通过其他立法或者解释的方式把没有列举或者没有完全列举的手段性权力加以明确,否则目的性权力就很难获得有效行使。这一权力规则完全适用于解读自贸试验区的问题。既然中央已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施加给市来承担(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功能和职责),那么就应当授权其行使与此职责相对应的职权。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是实现这一功能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否则,其预设的功能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会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违法运行的嫌疑。尽管笔者主张市有权行使变通性立法权,但是毕竟这在法律形式上是有违宪违法的嫌疑,所以最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使此项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获得明确的权力依据。
4.我国默示性授权惯例也支持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既然多项宪法原则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变通性立法权,而且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力的正当化呢?从理论上说,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地方立法权不得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解,也要结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特点。否则,仅仅机械地理解明确的授权性原则,看似坚持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把法治原则机械化了,使地方国家机关无所作为。从我国实践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授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性授权如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作出决定授予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权力、几次决定授予经济特区行使变通立法权。其中对地方授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从进入本世纪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改革开放的试点开始采用默示授权的形式。如几年前市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权力就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根据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未予干涉,这可以视作其默示性授权。国务院授权市、重庆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的授权也是违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说明其默示其同意。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这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惯例”,喜欢以这种方式行使权力。再如,最近各地正在进行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要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本来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和领导地方司法改革试点,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作出任何决定。而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政策。市等地方已经获得批准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但是此项试点工作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这表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默示性授权试点改革的模式。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问题上也采用“默示性授权”的方式,承认地方行使司法解释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专门的授权决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在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撇开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陆相关领域改革开放采取的模式是:以违宪违法的方式推动改革试点(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宪”)。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即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改革试点,这几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推进的“默认”的形式。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是它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来说,既然中央要求市具体承担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按照过去“默示性授权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默示地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类似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立法权。换言之,国务院批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点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的肯定。既然承认了这个组织机构及其承担功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其享有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职权。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行使此种权力。尽管如此,笔者仍然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毕竟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的模式有违宪违法的嫌疑,而且也不容易对此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市授予变通性立法权,或者市行使默示性变通性的理由之一是担心,一旦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行使变通立法权,将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失控。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即使市行使这种变通性立法权,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区域,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自贸试验区。第二,事项范围有限。其一,涉及的事项范围主要限于: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事项。其二,效果上,立法权行使有助于达成下列目的和效果: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其三,中央没有行使的事项。国务院《方案》规定:“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言之,市地方立法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事项,只能在中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否则地方不得再作出相冲突的专项立法。第三,有相应的监督控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如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或者相关决定违反宪法,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此外,国务院《方案》也设置了相关的配合和监督措施,如《方案》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综上,市行使默示性变通立法权,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对全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央有控制地方的立法权,不存在失控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授权市变通立法权,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最佳方式。
三、修改和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可以说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另一条路径。虽然我国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依据宪法精神,顺应时展的要求,积极修改和废除相关滞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其难点和重点的问题主要属于中央事权范围的事项,所以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修改或者废除相关法律;国务院应当加强行政法规的立、改、废,国务院工作部门也应当加快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除阻碍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也应当积极行使立法权,对不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除或者完善,及时为自贸试验区提供适应其发展的行为规则。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改革只提供了一条突破体制的路径,即作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授权是必要的,但还很不够。可以预见,在自贸试验区未来试验过程中,还有需要突破的其他法律,诸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基础性法律规范都有可能需要调整。对于这些法律的调整,最理想的方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这些法律,增加相关改革开放试点的条款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比如暂行停止执行等。此外,国务院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除相关法规或者作出相关决定,来给市具体实施自贸试验区提供相关权力依据,也是可取的路径。目前国务院批准的有《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去年国务院还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但总体来看,这些措施都还很有限,满足不了自贸试验区的法规依据需求。从地方来看,市政府制订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了。虽然该条例也不能给市突破某些体制提供多少支持,但无论如何,可以修改或者完善某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给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提供依据。法并未被宣告违宪,都是基于功能主义的考量。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的每一重大战略部署和伟大实践,都包含着党的建设的新举措和党的建设理论的新探索。党的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的每一创新发展,也反过来推进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各个领域的改革。中国共产党对历史方位转变和执政党建设理论的认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提出要“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在30年党的建设理论创新过程中,获得的一个重要成果。我们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认识执政规律,尊重执政规律,努力按照执政规律加强执政党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完成党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中国共产党是这场伟大革命的领导核心。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这场崭新的革命中经受了考验,并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完善自己。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的同时,总结一下党的建设的经验,应该讲,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改革开放30年,也是党的建设的实践和理论创新发展的30年。改革开放的每一重大战略部署,每一伟大实践,都包含着党的建设的新举措和党的建设理论的新探索。党的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的每一创新发展,也反过来推进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各个领域的改革。
回顾总结党的建设的实践和理论在改革开放30年中所走过的轨迹和所积累的经验,对于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的中国有意义,对于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有重大的意义。总结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的创新发展历程及其经验,必须把党的建设放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环境及其发展全局中去考察和研究。
“党的建设”这个范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建设。狭义的党的建设,主要指的是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广义的党的建设,包括狭义的党的建设的全部内容,还包括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党的纲领的制定,包括党在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的确立,等等。但是,这仅仅是逻辑上的划分,在实践中这两个层面的党的建设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因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只有围绕着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党的纲领及其规定的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去推进,才能既保持正确的方向,又具有明显的成效。这两个层面党的建设,实际上是党的建设与党的工作全局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告诉我们,总结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的经验,必须从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从这一全局与党的建设互动的特点出发,去考察,去总结。我以为,这是总结30年党的建设的经验,必须遵循的重要方法。
放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来回顾总结30年党的建设的经验,最重要的是,我们党认识到了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转变,开始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
党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党的建设也只有从党的实际出发,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党的实际,最大的实际就是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转变。这就是,中国共产党自从1949年在全国范围执政以来,特别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一个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个转变,是带有根本性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t921年成立以来最重要、最深刻的转变。认识这一转变,揭示这一转变的意义,并按照这一转变来建设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可以说是我们党30年党的建设的最大进步、最重要经验。
四认识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转变,自觉地把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
应该讲,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包括夺取全国政权后,党在城市工作中要以发展生产为中心。要牢记“两个务必”等思想,是一种执政党意识,即党已经在考虑从执政的角度来加强自身建设。
但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后,特别是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对我国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作出错误估计,并在1963年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后,党尽管强化了“巩固政权”的执政意识,但是这种“强化”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下强化的,不仅不能建设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反而以加强执政党建设的名义强化了“革命党”意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不仅仅是党的工作重点的转变,而且是党的历史方位的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是党对历史方位转变自觉认识的历史起点。由此而决定了30年前的拔乱反正,最大的变化,就是推动中国共产党从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最大的进展,就是中国共产党开始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五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自身所处历史方位的转变,对如何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
党的十二大召开前,邓小平提出了一个对党的建设全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算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根据这样的思考,党的十二大在确定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同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政治路线。特别是,鲜明地提出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3年,邓小平还提出了与毛泽东“五十字”建党纲领完全不同的党建目标一“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有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可以说,十二大前后党中央的这些认识,表明我们党已经开始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转变这一实际情况出发,把执政党建设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但是。要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绝非易事。我们既要遵循世界上执政党建设的普适性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特点。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既强调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又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而不是一个基本点。制定这样的基本路线,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政党建设问题上的认识又提高了一步。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当时在执政党建设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依然是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那么,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以后,要不要在政权机构内部,在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内部建立党组织并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共产党在加强执政党建设时,能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执政党理论,退出政权机关和经济、文化组织?我们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既借鉴世界上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更强调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我们加强执政党建设也要把世界上的执政党理论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际结合起来。这一问题,历史地摆到了十三届四中全会形成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前。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铭记小平关于“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的政治交代,在抓党的建设的同时,认真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理论。1989年12月,江泽民就强调“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也就是说,党组织不能退出政权机构,要在政权机构内部来进行领导,但又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党中央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执政党建设,1994年提出要实施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特别是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要求后,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党的历史方位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在执政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重大理论观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要把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解决执政党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紧跟时展的进步潮流,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核心问题。可以这样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形成了科学的执政党建设理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执政党建设理论。尤其是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提出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历史方位转变和执政党建设理论的认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
综上所述,在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党的建设理论也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可以说,这是党的建设30年来最大的理论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围绕着“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根本问题,形成了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科学理论。
首先,在这3O年党的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论断;关于党面临的挑战和历史性课题的论断;关于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的论断;关于党的最高纲领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论断;关于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论断,阐明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什么样的党。这些重大论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基础性理论。
其次,在这30年党的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关于增强党的执政意识,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关于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关于要正确处理党与政权机构之间关系的要求;关于要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关系的要求;关于要正确处理党与社会之间关系,包括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要求;关于要正确处理党内关系,包括发展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的要求;关于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要求,阐明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应该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这些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超级秘书网
再次,在这30年党的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主线和总体布局的理论;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的理论;关于党的组织建设的理论;关于党的制度建设的理论;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理论;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关于依党章从严治党的理论,阐明了在今天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建设党的一系列基本思路。这些党的建设的重要思路,提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基本方法。
当然,我们说在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形成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并不是说我们已经建构了这一理论体系。我们应该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开展这一重大理论课题的研究。我们党建理论工作者,应该为此作出义不容辞的新贡献。
我在这里提出的这三个方面20个重大理论观点,涉及到执政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是我们在改革开放30年中形成和提出的。这些理论观点的提出、完善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