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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和谐构建(1) -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论逻辑 内容提要: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在探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源起与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农业补贴的国际环境,要达到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只有探求互补性权利义务和互补性权利义务规则才是根本解决之道。因此要基于中国国情和国力的考察,构建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融“绿箱”、“黄箱”、“蓝箱”以及创新性的“白箱”四位一体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 主题词:农业补贴;生存权;发展权;互补性权利义务;“白箱” 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发展之基。中国是农业大国,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弱质产业地位,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振兴基础不稳和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等“三农”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在不断国际化、开放性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加入WTO,使得中国的农 本文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建立起农业补贴与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之间的内在联系;依据中国实际发展现状,试图重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 一、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正式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美国自然资源丰富,发展农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自19世纪末美国农业基本实现商业化以后,美国就是一个农产品周期性过剩的国家。因此,在30年代初,罗斯福政府实施“新政”,制定以支持农民收入为目标的《农业调整法》,从农业资金、粮食储备和农产品市场销售三个方面入手,实行支持与保护本国农业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①]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虽然源起于美国,但对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却是始于1962年欧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CAP,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 )。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上,首先取得进展的是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而农业一体化是欧共体成员方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是农业一体化的积极鼓动者和支持者。在60年代初,这三个国家的谷物、畜产品和蔬菜及水果生产出现大量过剩,但没有销售市场,在世界市场上经不起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农产品的竞争。因此法国在荷兰的支持下要求彻底实施农业一体化,这样,欧共体六国于1962年1月14日通过了一个“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即欧共体最初的共同农业政策。日本在战后50年间迅速工业化,但始终采取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政策。1969年日本粮食(大米)开始剩余后,继续采取对大米实行高价格补贴的政策。即使政府感受到开放国内粮食市场、国内粮价与国际市场严重脱节及财政负担日渐沉重等压力,作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仍采取用国家财政支持乡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和维护农业资源环境的农业保护政策。与此同时,自20世纪上半世纪,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都普遍实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政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开始在很多国家得以建立和发展。只不过由于各国经济实力和经济产业特点的差异,各国对农业实现保护的力度和方式都不尽相同。 从中国农业补贴的发展轨迹来看,自20世纪50年代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出现之后,中国的农业补贴经历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段时期中国补贴制度基本是由于体制问题而形成。因为国家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提供补贴事实上是国家自己补贴自己;第二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至入世,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承认并不断扩大市场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补贴成为国家增强产业竞争力、吸引外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因而这段时期中国的补贴政策由受体制因素影响逐渐转移到受战略性贸易理论影响;第三阶段是入世后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补贴政策虽仍受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影响和启示,但开始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必须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实施。 进入21世纪以来,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得到更多的关注:2001年11月多哈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等8个议 题被确定为“多哈”回合的谈判领域。2011年8月1日达成的农业谈判模式框架,是WTO新一轮谈判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主要涉及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3项基本内容。2005年12月18日,达成的香港《部长宣言》取得了较大成果: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同意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发达国家2006年取消棉花出口补贴,2013年前取消所有出口补贴。2006年6月22日,WTO 公布了多哈回合谈判中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的协议草案,但协议草案历经 6 月、7 月两次部长级会议谈判破裂,2006年7月24日,WTO总干事拉米决定中止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 二、我国农业补贴面临的国际环境 随着国际经济进入贸易摩擦高发阶段,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越来越复杂,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特殊保障条款等已�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所面对的国际环境并不宽松。 (一)国际农业贸易环境的复杂性 在WTO启动了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发展议程后,又经历了坎昆会议等阶段。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和国家间利益的分歧,国际农业环境仍然相当复杂,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从关税壁垒问题体现的国际农业环境复杂性来看,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壁垒——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但一些国家农产品的关税仍然较高,发达国家关税升级现象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较高的关税保护,使其国内生产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维持生产,人为地增加了发达国家国内加工品的附加值。发达国家的关税升级,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会增加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难度,而且还有可能影响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品出口的垂直多样化。因此,目前的国际农业环境现状存在着复杂性,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美国、欧盟等将过去属于“黄箱”政策的补贴措施转化为“绿箱”支持措施,由此会继续刺激农产品生产,增加出口。乌拉圭回合谈判实际上给发达国家预留了巨大的农业补贴空间,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仍然会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 从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农产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看,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检验、检疫、认证、标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农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 从反倾销、“特保条款”和新型贸易壁垒方面体现的国际农业贸易环境复杂性来看,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统计从1979年中国出口的糖在欧盟被反倾销调查起,截止到2003年,已经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近500余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超过150多亿美元。不仅如此,中国农产品出口也面临过“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的不利影响。“特保条款”有可能成为今后10年内中国具有竞争力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壁垒之一。 因此,中国农业在目前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只有不断颁布新的技术法规,扩大管制范围;对农产品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标准水平;实行严格的食品标签制度;实行更加严格、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实行“绿色包装”制度;对出口企业采取注册备案制度及其他登记管理制度等,才能更好的积极应对国际农业环境的复杂性特点。 (二)国际农业补贴形式的多样性 各个国家农业补贴方式多样 ,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手段在具体操作上的不同,也就形成不同方式的政策工具。各国往往需在可以达到相同农业政策目标的各种方式的政策工具中,选用那些在既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成本最小的方式,所以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第一,补贴方式的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的基本特点是,综合补贴率低,补贴政策目标冲突、手段复杂;政府向农业索取的剩余,超过用投入品等给与农民的补贴,农业产出和经济增长受到压抑;大量的投资品补贴促进了增产,但也带来财政压力、分配不公、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近年来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农业补贴的绿色化,并逐步取消产生农业负补贴的政策措施。而当前,中国农业补贴水平仍然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补贴政策,客观上偏重于增加国内农产品自给而忽视农民增收和资源有效利用。各国特别是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农业都实行了高水平的农业保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 第二,补贴因素的多样性。发达国家对农业进行保护,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达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坚强后盾。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基本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生产,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农业就业人口也逐渐减少。而像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力较落后、经济效益低下,农业就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半数以上,如果对所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者实施农业补贴,国家将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何况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化水平不高,经济实力较弱。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推动。 第三,政治和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特殊性不但有经济方面的深刻原因,还有着重要的政治和文化层面上的原因。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缓慢,广大农民利益集团严重缺失,农民在国家政治社会中并没有什么话语权,因而国家的农业经济政策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农民利益,农业补贴政策迟迟得不到国家政府的重视。由于文化的差异性,给各个国家带来的对农业问题的关注以及完善相应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也是有很大的差异性的。为此,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管理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为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法制存在的多样性。在欧美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而不是政府政令。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相关法规对补贴政策目标、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甚至是政策的实施期限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这些法规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保证了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没有对农业补贴做出详细规定,而往往是以政策和计划的形式来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使得农业补贴措施的实施力度、补贴资金的使用、补贴责任主体的明确等各方面存在漏洞,农业补贴措施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 三、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论逻辑 通过对农业补贴的历史及国际环境的考察可知,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予以高度重视。中国农业补贴的立法,忽视了农业的重要基础性地位、多功能性和弱质性,忽视了对农民利益、农民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导致了农业补贴立法在先天上的不合理性。中国农业必须积极应对国际农业环境,将国内支持政策和边境保护手段相结合,有效抵御国外农产品的冲击,促进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农业补贴立法中要以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以保护农民利益视为农业补贴的核心理念。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历史发展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思想萌芽早在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已经出现。[②]生存权首次明确列入法律规范,受到宪法明文保障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年)。近年来,生存权这一概念尤其在第三世界国家中频繁使用,用来表示国家和民族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特别是在经济上先进、政治上民主和文化上多元的西方国家和民族)一道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权利。1991年,我国发表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其中就认为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而且,至今仍 然是一个首要问题”。[③]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民于国际上争取和维护人权的斗争中,这一权利受到特殊重视,被视为他们需要努力争取实现的首要人权。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没有生存。[④]发展中国家很快就将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演绎为集体(国家),认为发展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是发展中国家在不平等的国际环境下谋求生存与发展,自主决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向的权利。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社会越来越理性地从人类发展与实现人权这两者的结合上来认识发展权。基于发展权利宣言之“发展是一个全面的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发展过程,其目的是要实现全人类与所有个人的福祉”,发展权被诠释为(选择)发展方式的权利或(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人权途径的发展。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这一立场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同。现阶段中国人民生存权的充分实现,不仅在于温饱问题的解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在于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目前,中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实现国家发展权的具体体现。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将会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且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进程。 (二)农业补贴中不同主体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差异性需要 农业补贴参与者主要有农户、加工企业、中介组织、营销企业、科技机构和政府。各参与者扮演着不同角色,产生不同的效应并创造着各自的利益。正确认识各不同角色在农业补贴中的定位和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差异性需要,才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功能,创造最大效益。 1.农民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 在现时的中国,农民的生存权具有两大特点:生存权的弱者身份性与生存权的脆弱性。显然,农民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为保障人之生存而需要享有的权利。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需达到这样一个水平,使农民能够“像人那样生存”;只有实现了农民的生存权,并且是像人一样的生存,才谈得上“人格和尊严”这一许多人权学说或宣言所追求的目标。农业补贴的基本理念就是通过国家(政府)的积极作为,凸显对农民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以保证其有尊严的、体面的人类基本生活,进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同时,“人的尊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人要使自己及其家庭获得作为人应有的生活水平的能力。只有借助发展,人的食物权、衣着权、庇护权、医疗权、就业权和教育权才能得到充分实现。”[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发展政策应尽量使每个 具体到农民发展权中,就是农民的生活状况不至于恶化;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人格不至于被贬低和否定;农民作为追求自由的私人性和参与公民政治生活的公共性不至于被束缚和扼杀。在现时社会,农民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在实践活动中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着的社会对人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的越来越高的客观要求。[⑥] 2.政府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 国家的典型代表机构是政府,政府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集中表现为政府主义或国家主义把生存权与发展权解释成一种集体的权利,这种集体的权利不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并最终归结为统治者的权利。集体权利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集体权利是个人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无法自主决定其国家事务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人民的个人权利也就得不到保证。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集体人权的新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实践证明,西方人权观把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既不符合现实状况,也不利于发挥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⑦] 政府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与政府对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赋予在本质上和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性质,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为了与国家和政府过不去,是为了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挑起冲突,引起骚乱。正相反,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对抗国家为前提,不仅仅要求国家合作,而同时也要求积极配合国家或政府。在个人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地方,生存权与发展 权是不可能得到尊重和实现的。因此,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得国家的目的、职能和手段更为合理、正当。 3.农业企业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 企业生存权、发展权是企业根本利益。作为农业补贴制度主体之一的农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即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也是其生存与发展的目的。经济利益是其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实质和核心。作为“经济人”,企业立足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表明其直接动机并不在于关心和促进农民或其他利益主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公司带农户,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纽带去带动,没有利益,就无法促成两者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形成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上的“产业链”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相反,正� 4.农村社区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 在农业补贴制度中,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会逐渐增多,在 农村社区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要主要是以农村社区生存的形式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益的集体实现,以农村社区发展的形式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集体实现。农村社区生存权与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但它又区别于一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主客体时空载体融合而成,其表面上是社区所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权利,实质上是社区成员所享有的现实生存、发展权利,是个体生存权、发展权在主客体融合的时空载体下实现的一种集体形式。 农村社区生存权、发展权的满足主要从两个层面得以实现,其一是外部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法律实现社区所享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权利。其二是内部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内部民主治理形式,按照民有、民享、民管原则,实现社区成员的生存、发展权利。农村社区生存权、发展权的满足有一个自身固有的过程。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农民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在满足基本生存权利后,在此基础上,应让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并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农民权益应从传统单纯的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以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来促进农民基本权益的实现。 (三)农业补贴制度与实现不同主体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关系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因此,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核心。“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⑧]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这样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不可否认,中国几十年农村一系列制度变革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大多数的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就主观感受而言,农民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总会倾向于关心自身利益的增加,一旦发现不平等、不合理就会产生消极情绪。无论物质生活水平被提得多高,也无法替代他们对社会平等的需要。马克思曾指出:“我们对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会的尺度,而不是以满足他们的物品去衡量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⑨]而从客观现实来看,当前中国社会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确存在大量起点不平等、过程不平等、结果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参与不平等、发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当前在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大量的矛盾开始涌现、中国的发展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的情况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从制度着手,“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⑩] 而农业补贴制度正是迎合了这种特定历史的需要。农业补贴制度与实现不同主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存在着密切的互动性 。首先,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有赖于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农业补贴作为向内倾斜[11]农村公共财政,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维护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补贴来改善农业、农村发展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也就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最终推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故此,农业补贴的制度化是保障和完善农民生存与发展权益的最佳途径之一。其次,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是巩固和强化农业补贴制度的坚强后盾。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是一项综合人权,它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的发展,还包括了社会、文化与政治的全面进程,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提高了中国民主、法治化的水平,发挥了人民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四)我国农业补贴制度中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念 在农业补贴立法中要以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以保护农民利益视为农业补贴的核心理念。首先,公平权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具有重要的法价值。农民权益的平等权保护在宪法层面上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权和法律制定的平等权。然而,中国却长期优先发展工业,对农业实行负保护,使投资过度向工业倾斜,对农业的投资严重不足,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健全,导致农业基础地位更加脆弱;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不合理的负担、农村储蓄资金的巨额净流出;教育体制上的城市偏好及近乎失控的教育高收费、乱收费;财税体制上的索大于予,尤其是在乡镇财税体制上的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以及国家产业发展导向与财政资金投资上的非农偏好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歧视农业和农民权益的表现。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农民收入较低、农业投入较弱,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和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中国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平等权在无形中被剥夺掉了。其次,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外,还必须在立法源头上保证其平等权,即法律制定的平等权。法律适用的平等权虽然重要,但是,这种平等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已经不完全适合现代平等权的宪法意义。因为,保护农业和农民权益所依据的法律未必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和司法越“公平”,对农民就越不公平。在立法中对农业这一弱质产业、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要予以平等对待,禁止立法歧视。罗尔斯也认为,正义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制度即规则的公平性。因此,“当立法者被禁止在其立法中进行不合理的分类时,这就在平等的阶梯上前进了一大步。”[12]可以说,现在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结果不公平,其根源在于起点不公平中的规则不公平。所以,治标更要治本,治本就是要废除这些歧视农业和农民的政策,反映在立法理念上,就是农业补贴科学立法应当摈除中国原有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起点的立法理念,充分认识农业的弱质性,重视农业的基础性战略地位和多功能性。 目前,中国正在步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也是这一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农业补贴方面也正在研究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在这次《农业补贴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在立法理念上,将农民利益视为农业补贴的核心理念,以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充分重视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通过农业补贴对农业和农民进行一定的特别保护,通过合理的优惠待遇,直接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的结果公平。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损害农民权益的制度设计,才能使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从立法源头上符合法律正义,有着坚实的社会土壤而被广大公众信仰和推崇。 在农业补贴立法中,要把可持续性公平作为农业补贴的制度性理念,保障农业补贴利益的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社会的公平,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保障其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法律制度的目的性理念。农业补贴制度所要实现的可持续性公平,即实现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的公平发展权,而且必须是一种持续性的公平;实现农民与其他阶层一样的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农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最终使农民、农业、农村获得公平的生存、发展机会,得到利益的正当合理分配。可持续性公平包括权利可持续性公平、机会可持续性公平和分配的可持续性公平。权利可持续性公平指通过农业补贴制度建设,将农民获得补贴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享有平等的、持续性补贴权利,而不是被剥夺某种公平的自由。机会可持续性公平,指通过进行合理的农业补贴制度设计,提供创 造机会平等的条件,来保障农民获得平等、持续性的补贴的机会,实际上也是使农业获得与其他产业一样的平等发展,即一种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分配持续性公平,实际也被视为结果公平,也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最直接的和主要的依据。“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从道德观点看,每个人的生命都同等重要,因此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 [13]在这里指农业补贴制度的建设,应充分地将社会的存量、增量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农业为国家经济建设提高了重要基础保障的同时,也应给予其正当的利益分配,而且这种分配必须是一种持续性的公平分配,这样才能保障整个社会持续性地前进和进步。 (五)从差异性权利义务、互补性权利义务到互补性制度规则 差异性权利义务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本质上是一致的。农业补贴制度中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属于一个新颖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所蕴涵的权利义务差异性体现在以下方面:就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来说,非农业相关主体目前属于“义务优先”。 非农业相关主体应当“率先”承担义务并且在承担方面作出符合自身能力实际的义务,这与非农业相关主体的经济先发、财务实力、技术能力、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其历史和现实情况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而就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富裕来说,农业相关主体(主要指农民)目前属于“权利优先”。具体表现在,那些欠发达、需要国家支持和发展的农业及其相关产业享有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权利而暂时不需要支付对应的代价或不履行相当的义务。这意味着允许农业相关主体在特定的时期内依然可以享受合理的补贴权利,即农业发展至少在一定时间里需要有一个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适度发展空间,农业相关主体不应承诺和承担与其经济先发、财务实力、技术能力、人力资源优势不相适应的义务。 差异性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针对不同对象和在特定时期内“实质公平”先于“形式公平”的思想。从公司的角度,农业相关主体暂时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看起来是“权义结构”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上的不对等,看起来对非农业相关主体造成了“不平等”,但从历史的角度,国家长期实行的工农业剪刀差,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导致大量农业利益向城市流动的事实,以及农业相关主体最终亦需要履行其义务说明了,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所以,无论是非农业相关主体在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方面现实性的“义务优先”或是农业相关主体在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富裕方面暂时性的“权利优先”,最终必须回归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上来。 因此,体现此一主体的权利与彼一主体的义务和此一主体的义务与彼一主体的权利的平衡关系的互补性权利义务理应上升为互补性制度规则。在现时的中国,农民作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结构性的社会歧视之中,一般不具备自我改变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潜力,必须诉诸外在的权威对其进行特别的权利保护。边沁认为,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14]现有农民权利需要更多的关怀和对待,现有农民生存权、发展权应当抛弃只是在形式上强调主体之间的公平与自治,而不问其实质上公平与否的传统。笔者认为要实现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发展成果的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必须有一种新的互补性权利义务配置制度规则,即应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倾斜性的权利配置制度规则。 在权利配置过程中,能否贯彻“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体系合理度的重要指标。所谓倾斜性的权利配置是指通过公权力介入弱者与相对强者所形成的私权关系,实行政策性倾斜,从单纯的向弱、贫、无权者与强、富、有权者提供平等的政策设计、安排到有意识地向弱、贫、无权者提供更多的政策、制度设计、安排,以期平衡两者的力量对比,实现两者实质上的平等。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求正义。日本学者桥本公亘认为,法的平等,所以非为绝对的平等之意,而为相对的平等之意者,系由于现实生活中之具体的人类,具有事实上之差异,如忽视此种差异,而实现数学的平等,宁为不平等之强制。[15] [①] 张领先等:《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研究综述》,载《商业研究》2005年第20期。 [②]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 科学》1992年第5期。 [③]佟唯真编:《中国人权白皮书总览》,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④][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著:《国际发展法原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64页。 [⑤] 李林著:《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 [⑥] 李长健等:《从利益到权利:农业补贴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发展研究》,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⑦]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EB/OL],-01/20/content_698247.htm,访问日期:2008-1-26. [⑧]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⑨] [德]马克思著:《雇佣劳动与资本》,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⑩]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11] 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分为向外倾斜、自我平衡和向内倾斜三种。1978年以后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和市场化进程中不断加深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直显著向外倾斜,政府从农村集中各种收入远远高于政府对农村的支出。农村公共财政向外倾斜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是其制度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适应这一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促使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 [12] [美] 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 [13] [加拿大]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3页。 [14]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5] 林纪东著:《比较宪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83页。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16] [日]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3页。 [17] 政策层面积极作为 化解全球化冲击[EB/OL],http://fin-02-24. [18] 称为“白箱”是为了与其他三箱匹配,不仅是为了保持表述上的一致性,而且是体现该类补贴制度的透明性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19] [美]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47页。
关键词:江南农业;明清;经济发展;水稻;集约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问题历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李伯重先生对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探讨,并著有《明清时期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一》《“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二》《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三》等3篇论文。在对这3篇文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对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做出评价。
1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3篇论文均对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探讨,但侧重点有所不同。从题目就能简略了解到李伯重先生所进行的探讨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时间为明清时期;地点为江南;对象为农业经济;着眼点为发展特点。在我国农业经济史上,探讨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李伯重先生认为自唐代后期以来农业生产技术是在进步的。因此,有必要尝试研究明清时期的农业经济发展程度。2)李伯重先生认为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唐代以后全国经济重心南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明清江南社会经济史的论著较多,关于江南农业、商业、市镇、赋役和社会生活的论著尤为突出,显示出江南地区在全国经济圈中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对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探讨,对江南农业进行动态考察,以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江南地区在明清时期的农业状况。
2论文选用的材料
李伯重先生的三篇论文所使用的材料均以文字记录史料为主。其中,地方志使用频率最高,有《南浔镇志》《菱湖镇志》《湖州府志》和《杭州府志》等。现就论文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举例说明。《明清时期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一》一文中通过使用三则材料来研究、论证明清江南水稻种植中劳动投入量的估数。这三则材料分别是孙志熊《菱湖镇志》中的万历时湖州归安种稻、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中的万历时通州水稻种植、包世臣《齐民四术》第一“农一”中的嘉庆时江南种水稻。另外,为更好地理解估数,更清晰地掌握明清时期江南水稻生产的实际情况,李伯重先生还参考了《沈氏农书》“运田地法”中的有关材料。《“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二》一文中通过使用明清史料中一些关于蚕桑业生产中劳动力价格的材料来支撑蚕业生产中的劳动投入。例如,运用《蚕经》九之“戒宜”和明万历人庄元臣所著《曼衍斋草》来解说每667m2桑园上劳动投入的情况。《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三》一文中,通过使用姚廷璘《历年记》所记载的自康熙八年(1669年)至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期间上海一带的棉田667m2产量数字统计来解释在松江东部种棉的经济效益比种稻高。而后,就种稻和种桑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投入进行比较,得出种桑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种稻的结论。此外,还使用张履祥和包世臣的论点来说明种植经济林木的经济效益亦颇高,进而提出明清江南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导致经济效益提高的观点。
3作者的主要观点
从整体上看,3篇论文共同的立论依据是:自唐宋以来,江南地区一直是中国最先进的农业区,经济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对江南经济史进行专门研究的意义非凡。李伯重先生的主要观点如下:《明清时期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一》一文阐述三大问题:1)明清时代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有所提高及提高的方式;2)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达到的水平;3)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提高的可能性。通过分析问题得出结论:江南水稻生产的集约程度仍有所提高,主要是通过增加以肥料投入为中心的资本投入。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推动江南农业经济发展。《“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二》一文先后讨论三个问题:1)明清时期江南蚕桑业中的劳动投入;2)明清时期江南蚕桑业中的资本投入;3)明清时期蚕桑业中的劳动—资本投入量与水稻生产中的劳动—资本投入量的比较。通过对问题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桑争稻田”在明清江南经济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改稻种桑引起的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比水稻生产自身集约程度的提高的余地要大,值得继续深入探讨。《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三》一文通过分析江南平原、宁镇丘陵和浙西山地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出结论:明清时期江南人民对自然资源利用的合理程度比之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并没有达到顶点,尚有继续提高的空间。今后江南农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水平。
4作者的论证逻辑
李伯重先生这三篇论文的论证逻辑,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经济学方法的运用。论文除使用传统的历史学方法以外,还特别注意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在分析问题时,使用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的理论根据和马克思主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尤其是突出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一方面,论文有意识地使用定性分析,在结论归纳时采用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些研究手段,如对生产要素与生产过程的分析、对投入—产出关系的重视等。另一方面,论文使用定量分析。以明清文献为资料基础,进行很难精密的定量分析,但对论文定量分析所得的各项结果,只能大体上做到准确。在研究农业经济发展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合理运用,能使研究更具科学性。2)注重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探讨农业经济发展特点。论文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观察生产力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深刻地认识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论文一方面广泛吸收农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直接运用农学原理去探讨问题。3)注重比较研究。判断明清时期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程度,需要有比较对象才能得出结论。论文在“蚕桑业生产中的劳动—资本投入量与水稻生产中的劳动—资本投入量”中进行大量比较。
5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李伯重先生对明清江南农业生产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有利于对当今社会农业发展进行思索。完成这3篇论文后,李伯重先生还发表了《明清江南种稻农户生产能力初探———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四》和《“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李伯重先生
6结语与建议
这3篇论文的论证在作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说精确,但受限于史料贫乏,行文有一点粗糙。深入研究明清时期江南农业经济发展史时,建议灵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同时附上相关计量单位的折算结果,使之更为明了。
作者:唐媚媚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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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伯重.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三[J].农业考古,1985(2):150-163.
[4]李伯重.明清江南种稻农户生产能力初探———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四[J].中国农史,1986(3):1-19.
[5]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商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J].中国农史,1996,15(1):1-14.
[6]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一)农业科技项目具有很大的社会性。
农业科技项目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农业科技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牧业4个领域。以农业产业化� 农业科技项目的作用旨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增加农业收入,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的还提升了周边地区农户的规模化种植,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延伸了产业链,带动相关贸易、服务、信息等二三产业的发展。可见,与工业项目相比,农业项目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
(二)农业科技项目有较强的应用性。
与基础研究相比,农业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应用特征。农业项目多数为农、林、牧、渔业产业经营中实际应用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如2011年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目的是建设一批农林种苗花卉农业、稻米加工、天然蜂业中蜂健康养殖、水产罗非鱼加工、宝桑园果蔬汁饮料、水稻育种技术、百得佳有机先米国资源精深加工、春麟化工磷肥、微补植物营养、鸿威农渔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培育一大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速以企业为创新中心的建设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农业科技项目具有成熟期长、社会影响深远的特点。
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至少需要1年以上时间,而林业产品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农业科技项目带来的效益不止是经济效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农业项目对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影响都是深远和长期的,其社会影响可能远远大于所带来的经济效果,包括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业增收、辐射带动农户致富、培训农民技术进步、调整当地的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促进生态平衡、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
(四)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效果很难量化。
除大多数的经济效果可以量化外,农业科技项目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很多是属于较难量化的,以货币计量或者实物计量都艰难。正因为农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较之经济效益突出,而社会效益的难以量化特征导致我们很难去对农业科技项目进行社会效益评价。现今,人们对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都不是十分重视,要么将之附属在经济效益评价,或借用对工业项目的社会评价方法来套用在农业科技项目上,是不符合农业科技项目的发展规律的。
二、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设计
考虑到农业科技项目的上述特点,对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价就不能只简单停留在经济评价这个层面,还应该深入研究其社会评价方法。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价应包括两方面: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
(一)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包括对财务支出合理合法性的评价和经济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1、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性。
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与项目合同预算科目进行对照,逐一审核其合理合法性。第一,审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正确性。是否有承担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与所附的数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或因项目负责人缺乏财务知识,或审计人员原因导致的审计报告中项目经费科目与合同书科目不相符等情况。第二,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所附的附件至少应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并加盖财务印章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及项目专项经费明细账。明细账包括专项经费明细账和配套经费明细账。并据以核实科技经费是否专款专用等;(2)项目合作单位出具并加盖财务印章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及项目明细账。明细账也包括两部分:专项经费明细账和配套经费明细账;(3)大额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关于大额支出的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应根据项目经费额度的大小来确定。第三,核对项目的预算支出与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相符,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变更合同支出必须经科技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要查实其是否履行手续及手续的完备性。国家没有规定的,凡实际支出与合同预算科目差距较大的,应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具体说明,并分析其合理性。第四,检查政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核查项目的专项经费的使用率、检查配套资金的到位率以及是否存在虚报配套资金等。
2、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
核对经济指标时,考虑到农业科技项目的应用性较强,应核对是否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反映其经济指标完成与否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应用单位的证明、合作企业的财务报表等。
(二)社会评价。
对科技项目做社会评价是分析项目的实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力。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应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1、项目的实施对国家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一,评价项目对国家或地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分析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的要求,包括出版的与项目相关的专著、科研论文、获得的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研制成果的应用情况如生产效率的提高程度、科技成果应用的转化率等,以及项目的成功程度。第二,如果属于基础研究的农业科技项目,即使没有相关的应用效应,也应当视作项目所从事的工作是其他技术发明的后盾,而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第三,关于科技服务类的农业项目,评价项目的实施对当地关键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农业科技攻关取得的创新成果,只有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才能实现其最终价值。对广东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计划,要依据项目所派出的农业科技专家、免费为农民群众发放的科技资料和技术资料、赠送或者以优惠价格向农民销售水稻、蔬菜、玉米等种子,赠送肥料、农药,受益农民等情况来评价。对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项目,要依据派出的省农业科技特派员数量,这些特派员在各村镇、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点开展的“点对点”技术服务工作来判断,包括:举办技术培训专场、发放技术资料等。
2、项目的实施对国家或地方其他社会目标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分析项目的实施对社会环境的其他影响,如带动社会就业、收益分配效益、节约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比如,对广东省森林生态建设网络项目进行社会评价,要通过分析项目对定位站的建设,逐步开展不同森林类型的生态效益建设的研究,对促进森林小气候、森林土壤、森林水文、森林部落、生物多样性、森林健康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往往是长期而深远的。再如,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进的现代渔业建设,极大地推进了现代渔业产业发展。广州、梅州、深圳、佛山等地所发展的集垂钓、美食、娱乐、度假、旅游、商务于一体的高层次休闲渔业,每年观赏鱼产值10亿元,占全国的60%,该项目所促动的配套渔具产业也迅猛发展起来,有200多家渔具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60%以上。广州、东莞、中山等地已成为观赏鱼养殖集散地,产品远销港澳台、东南亚等地。对农业科技项目的社会影响力的评价往往需要大量的定性分析。
三、案例解析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课题名称为“水产安全生产的综合示范”,承担单位略,项目执行期间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该课题研究内容为:在广东、湖北两省,围绕水产安全生产的综合示范开展重要鱼虾质量安全健康养殖技术研究与集成、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监控技术研究与集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机制和模式、重要鱼虾健康食品安全养殖示范与推广研究。
(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项目除专项资金使用率未达到100%,结余2%即5.39万元,是因为截至项目验收日期为止预留资金用于项目验收使用,符合科技经费财务管理规定。经过上述评价,案例中的项目无论经济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目标。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还应针对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权数和得分值,在评价实践中,往往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由评价专家根据评价内容逐一打分,填入评价表,专家评价表的格式、权数及分值,因实务中常常被政府部门采纳,这里不再赘述。
(一)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概况
青岛市拥有9家部级、46家省级和76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3年上半年,其固定资产总额95.5亿元,主营业收入248.19亿元,出口额达16.12亿美元。从行业划分来看,龙头企业中种植业11家,养殖业5家,蔬菜加工43家,水果加工6家,花生加工26家,肉食品加工11家,面粉加工10家,水产加工13家,其他行业6家,企业行业覆盖农产品加工的各个领域。青岛市农业企业具有数量多、行业广、层次多和外贸强等特点。
(二)青岛市农业科技人才概况
青岛市一线农业科技人才资源丰富(附表),从人数上看农业企业科技人才数为142人,仅占总人数1696人的8.37%,拥有博士学位的企业有17名,占2.02%,硕士有6人,占1.79%,具有高级职称10人,占1.26%,可见无论从人数、学位、职称哪个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的科研型人才的比例都很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所占的比例分别是87.14%、98.21%、97.26%和94.46%,在人才的数量与比例上占绝大多数。在调研42家的龙头企业中,认为企业科技创新十分重要的比例达百分之百,在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中,选择人才缺乏的有37家,占调查企业的88.10%,可见科技人才的缺乏已�
(三)人才共享的意义
发达国家约80%的科研工作在企业中完成,我国由于创新体系尚未健全,农业科研还是以科研机构为主体,科技人才也集中于此,但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通过企业来完成。农业企业与科研机构的人才共享,是一种双赢的活动。一是可以提高科技人才的效率。实现人才的流动,特别是向企业流动,可拓宽农业企业选才用才的视野,弥补高端创新人才资源的不足,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实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理想模式;二是实现智力资源的共享。共享人才的同时对其所拥有的知识、技术、观念等智力资源也实现了共享,可大幅提升企业原有人才素质的提高;三是,建立企业与研究机构的信息桥梁。农业科技人才到企业,可在企业与原单位间建立信息交流桥梁,使企业能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又能使原单位了解企业的创新需求;四是降低研发风险。科技创新特别是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活动,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人才进行保驾护航,实现人才共享可提高科技创新的成功率;五是提高科技人才的素质。在企业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人才可进一步检验在原单位取得的理论成果,将大幅提高人才的实践能力,进而提升其综合能力。
(四)农业科技人才共享的现状
在走访调研中,几乎所有的龙头企业都有与科研机构合作的工作,但大多数流于形式,对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实际影响很小,其中人才共享的主要问题有:政府唱独角戏。农业企业人才共享工作缺乏企业、科研机构和市场的有效参与,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唱独角戏,各方对政府的倡导做形式上的回应,付诸行动的少之又少,导致人才共享内容上虚多实少,形式胜于实效,人才共享效果不佳;农业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脱节。农业科研机构的众多科技人才每年都会形成很多的科研成果,但由于与企业实际生产需求不符,成果转化渠道不畅,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农业科研与农业企业生产需求脱节严重;缺乏有效的共享模式。农业企业行业众多、规模不一,对科技人才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政府在倡导人才共享时,往往忽视了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人才共享的模式需进一步改进。
二、农业科技人才共享中的问题
从调研中发现,青岛市农业企业与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共享主要面临四大障碍:
(一)用人观念障碍
人的行为都受观念的支配,农业科技人才共享的观念障碍普遍存在于个人、原单位和企业中。多年来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或深或浅都有“铁饭碗”的思想,通过课题、论文等“硬件”来提升职称、改善收入,到企业去挂职,需投入较大的精力,而结果却不明朗,还有人担心自己的知识产权会被侵占,致使在人才共享过程中,科技人才的主动性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有些科研机构门户观念浓厚,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和关键人才的流失,在人才共享的过程中口号叫的响,实际运作的主动性不高;用人企业由于担心核心技术泄密,想用人却又有防备心理,不想让共享人才担当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力,只让他们担当技术顾问的角色,这反过来会挫伤人才的积极性。
(二)利益分配障碍
人才共享的主要产出就是创新成果,但创新成果的分配往往会造成矛盾。一是成果的归属,研究机构提供了科技人才,企业提供了研发资金和创新条件,双方在创新成果的归属上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极大地阻碍人才共享的后续发展;二是创新成果的价值。从现行体制看,科研机构追求的是成果的数量和署名权,而企业注重创新成果所带来的市场利润,如果通过共享产出的成果无法转换成市场利润,企业参与人才共享的积极性会迅速降低。
(三)技术保密障碍
很多企业通过多年的生产经营,都有一定的核心技术与成果,这些技术和成果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稳定市场的重要资源,甚至决定着企业的存亡。在人才共享过程中,调研的企业有近半数担心其核心技术的泄密风险。科技人才在企业挂职的过程中,基于其自身的科学素养有可能发现企业的核心技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部分或全部有可能通过科技人才的流动和科研论文外泄,进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信息交流障碍
信息交流是科技人才共享的基础之一,农业科技人才信息网建设滞后,缺乏对人才信息的整合与分类,阻碍了企业与科研机构人才信息交流,使人才信息缺乏统一性、连续性、长期性和权威性。使企业无法及时获取可靠的人才信息,还会出现信息滞后、信息失真和信息错误等现象。在调研企业中,约有80%的企
三、实现农业科技人才共享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规定的引导和法律保障
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是农业企业人才共享的前提,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对人才共享的鼓励和引导并给予法律保障,科研机构也应通过相应的规章鼓励人才到企业挂职,并根据挂职的实效予以考核。青岛市2011年通过的《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青岛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也把到企业挂职锻炼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缺乏实施细则和可行的评价方法,人才待遇、用人模式、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等问题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人才共享的实际效果因此也大打折扣。
(二)淡化“楚河汉界”的人才观念
人才是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由于多年的体制原因,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的门户观念浓厚,要实现农业科技人才共享首先要破除这种“楚河汉界”的人才观念。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各方破除门户障碍,为人才共享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等保障,促进人才的流动共享;二是农业科研机构应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挂职锻炼,在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同时,推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切实利用科技推动农业企业的发展;三是科技人才自身要打破铁饭碗的思想,积极参与企业的人才共享活动,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把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四是农业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人才到企业挂职,为其提供配套的工作条件,使科技人才在企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农业企业科技人才共享模式
张小明(2002)将人才共享的模式分为,人才租赁、委托共享、借用共享、跨行共享、购买共享、项目式共享、候鸟式共享等模式。农业企业行业众多,涉及种植、养殖、饲料、果蔬加工、肉食加工、奶制品加工、花生加工和农产品物流等多个行业。由于规模、行业不同,企业对科技人才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根据国内外的人才共享经验,农业企业与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共享的适宜模式有三种:咨询式共享。是层次较低的人才共享模式,是指企业聘任科技人才担任培训、指导的顾问,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学术讲座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特别是排解生产中的技术难题;项目式共享。是以科研� 是人才共享的高级模式,是在企业与科研机构建立科技创新联盟的基础上的人才共享,以实现农业产业长期持续发展为目的,是在人才培养、新产品开发、科研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长期、稳定合作过程中的人才共享。科技人才在创新联盟的长期合作中,实现思想、知识和技术的交流,进一步提高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四)构建农业科技人才信息交流平台
农业科技人才共享首先要实现人才信息共享,建立交流平台有助于企业、政府、科研机构间的人才信息交流,使企业能够聘用到急需的科技人才,科研机构也可通过信息交流了解企业的人才缺口,引导适合的人才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人才共享的效率,有助于人才才能的发挥。农业科技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可由政府或各涉农协会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的人事部门按统一标准建设“农业科技人才数据库”,依托于互联网络,构建人才信息的获取、整理、存储和机制,实现人才信息网络的专业化、行业化、系统化,并对单位免费开放,实现人才信息共享。青岛市已经建立的“青岛市科技创新科综合服务平台”包含了科技计划、科技成果、高新企业、技术合同、仪器共享、科技文献和科技融资等多个平台,如将人才信息交流平台纳入,将大大促进人才共享的效率和效果。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农业企业的行业、类型众多,行业协会可在科技人才共享方面发挥较大的组织服务功能。一是沟通功能。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可根据会员企业的人才需求,同政府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沟通,积极参与人才共享相关法规的制定;二是组织功能。农业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自身科技创新实力较弱,同行业企业很有可能面临共同的生产难题,可以以行业协会牵头,吸纳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进行攻关,企业共同出资,科研成果共享;三是评价功能。人才共享的效果需要一个可行的科学评价体系,行业协会处于第三方的位置,可综合各种情况建立考核标准,对企业人才共享的效果进行考核;四是服务功能。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可在人才信息、人才培训、专题会议等方面为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服务。
关键词:农业;美学;农业美学
Abstract:Agriculturalproductionaimstoseekanagreementbetweennaturalandculturalcharacteroffarmingcrops.Asadirectdialoguebetweenmenandnature,oneoftheprimarycharacteristicsofagricultureisitssenseofvitality,foragriculturalproductionisinessenceanindustryofdevelopinglife.Asthemostartisticofhumanlimbsactivities,agriculturalworkshowsthegreatestagreementbetweenfunctionalityandaestheticalityofasceneryjointlycontributedbymenandnature.Aesthetically,itisanagreementbetweennaturalandartificialbeauty.Thus,agriculturalsceneryisanartoflandinasense.
KeyWords:agriculture;aesthetics;agriculturalaesthetics
自有人类以来,农业就是人类的命脉所在。我们吃的食物,穿的衣物都来自农业。人类一直将农业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直至今天。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别的国家,对农业的重视从来都是站在物质功利的立场上的。人 人们实在很少考虑到农业还是我们的一份丰富的精神营养,农业中还有美学的存在。
20世纪末,农业进入美学家的视野。“农业美学”成为新的美学话题。这是工业社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后理论家们提出的重要对策。而在实际上,在西方先进国家,农业景观的建设早已进入实践。2001年国际环境美学第五届会议在芬兰召开,会议的主题即是“农业美学”。这标志着农业美学作为环境美学的分支学科正式出台。
一、自然与文化的统一
人类的发展,经过了漫长的阶段。人类生产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是旧石器时代,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学会了说话、制作工具和使用火,正是这种本领使得他们高出于动物而称之为人。但是,原始的人类,仍然只能主要靠猎食小型的动物和采集植物为生。在这方面,原始人类与动物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别。由于人类的这种生产过于依赖大自然的资源,因此,他们不得不分成小股,过着流动的生活,当一块地方的资源被人类利用得差不多了,就转移到他处。据有关专家研究,在热带丛林或沙漠地带,每养活一名食物采集者则需要有20至30平方英里的地盘。经常性的流动生活,人类的社会不可能得到完善,人类的许多重要的活动如科学活动、技术活动、文化活动也得不到发展,这于人类的进步与发展不利。
需要是创造的动力。当人类迫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将渔猎发展为养殖、采集发展为种植时,一个崭新的时代出现了。人类结束了纯粹靠自然界提供生活资料的历史,而将生存与发展的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掌握自身命运的行为,即是文明,是文化。人类这种最早掌握自己命运的行为体现在养殖、采集活动中,这种活动,我们称之为农业,这就难怪英文的Culture原义为农业,而现代的“农业”一词agriculture,又以culture为词根。事实上,农业是文化的摇篮。人类的其他活动,包括科学技术活动、手工业活动乃至工业生产活动均是从这个摇篮中培育出来的。
从最早的动物养殖与植物种植过渡到农业革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中东,这一阶段从公元前9500年起到公元前7500年止;在美洲大陆,这一阶段似乎更长,墨西哥特瓦坎山谷是美洲大陆最早的植物栽培中心之一,那里的原始农业从公元前7000年前后开始。中国本土生的植物如黍、高粱、稻、大豆、***和桑树等早在公元前5000年时已作为了旱地作物得到种植。中东、墨西哥、中国都是最早的农业发源地。农业后来由中东传播到欧洲。全世界除了极少数地区外,都有农业。就种植业来说,谷物是主要的种植物,现已形成三大谷类植物区:东亚和东南亚的稻米区;美洲的玉米区;欧洲、中东、北非、中亚以及中亚到印度河和黄河流域这一地带的小麦区。[1]
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模仿自然的活动。野生水稻是如何生长的,人类通过仔细观察,获得了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有意在创造一种适合水稻生长的环境,让水稻在人工的环境中也能生长。养殖业也是如此,人类在一定的水域放养某种鱼类,是一定知道野生的鱼需要什么样的食物、水环境以及别的生存必须物的,否则,不能成功。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作物、牲畜,从本质上讲,还是自然物,它们与野生的同种植物、同种动物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农业生产中的创造发明与工业生产的发明创造是不同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制作出地球上原先没有的新的东西。但是,工业生产中的发明创造与农业生产中的发明创造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工业生产中的发明创造基本上不需依托现存的生命事物,而农产品的创造则需依托现存的生命事物,农业生产的对象是种植物与家畜,它们都是生命物。农民可以通过培植一种优于原始自然的人造自然环境,让这些植物与动物生长得更好,也可以采取诸如杂交这种手段,创造出地球上原本没有的事物,但都有所依托。养殖 而马与驴,它们的生命本也是可以结合的,人类只不过是发现了这一自然的规律,并运用这一规律做出了这样的创造。工业品的创造,由于不需要以地球上原有的生命为依托,它虽然也需遵循自然的规律,但自由多了。工业生产创造的景观完全是人工的景观,而农业生产创造的景观却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汇进自然景观,实际上,它是一种人造的自然景观。农作物的美,其本质中具有特别明显的自然性。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将农业看成是一种纯自然的活动,因为农业毕竟是人的劳作,人为了自身的需要去培育某些植物和动物;为了达到人的目的,人自觉地按照农作物和牲畜的需要,构制一种更适合它们生活的环境。人的这种目的性以及为实现这种目的而采取的种种手段,就使农业生产就明显地具有文化的意义。
审察人类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性,是考察农业景观文化性的前提。众所周知,人类的农业生产是人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旨在获得生活必需物品,其中主要是食物的生产活动。可以说,农业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除此以外,农业为人类的其他各项活动提供必须的前提条件。比如,对于工业生产来说,农业提供原料;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它是相关的科学研究的实验基地;而对于人类的宗教性活动来说,农业的成果,是宗教祭祀的重要物品;而对于政治活动来说,拥有多少农业资源是权力地位的保证。在封建社会里,所有的统治者,他的统治权力都以拥有多少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来保证;而从军事活动来说,农业状况如何,往往是成败胜负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因为农业的状况如何决定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命运,因此,无论哪个时代人们都高度重视农业,处于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民可以说背负着的不仅是他个人、他一家的命运,而且是社会的命运。他的活动体现的不只是他个人的意志,而且还是全体社会的意志,体现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农业的文化性就以这样突出的方式,显示出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
在这里,农具的改进也许最能体现农业生产的文化性。也许就景观的构成来说,农具不算是农业景观中的主体,但农具先进性如何,在根本上决定农业生产的规模、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而所有这些感性的外观,极具视觉冲击力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在中世纪,人们主要使用木制的农具和耕畜生产,农田只能被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每一小块土地种植的庄稼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庄稼,由于各家的种植水平不一样,庄稼长得不一样,这样,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大地景观就显得斑斓而有些零乱;而在工业社会,农业生产大量使用机器,土地就有必要联缀成一大片种植同一种庄稼,这样,大地景观就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
农业的文化性,也体现在种植和养殖的方式改进上,为了克服气候对农作物的决定性影响,农民通过温室制作一种适合作物生长的小气候。这样,温室中的农作物就出现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温室内的小气候来说,这种作物的生长是符合自然性的,它遵循着自然规律;然而从地球这个大环境来说,它明显地违反了自然规律。农作物的文化性与自然性在不同的层面上展示着它的合理性。
而从本质上来说,农业生产寻求的是农作物的自然性与文化性的统一,而且必须做到统一;只有两者的统一,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丰收。虽然,在人类别的活动中寻求自然性与文化性的统一也是需要的,但是没有哪一种活动如农业生产活动这样的突出,这样的明显,这样的重要。
二、生命与生态的统一
农业生产是人类与自然的直接的对话。也就是说,它直接面对大自然,作为植物的农作物是自然物,作为动物的家畜也是自然物。这与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是以自然物为原料重新创造的活动。比如,纺织工业,它以农业生产的成果棉花为原料织成布,这布是自然界没有的。而作为农业生产之一的种植棉花,这棉花是从大地生出来的,它与野生棉花属于同一类,只是它的品质更优秀罢了。又如,肉类加工业,它以牛肉或其他肉类为原料,制成灌肠,这灌肠自然界没有。而作为养殖类的饲养食用的牛,却是活生生的自然物,它与野牛属于同类,同样也只是在肉质上优于野牛罢了。这一点决定了农业景观具有工业景观所没有的生命性、自然性。去田野看长势喜人的庄稼,看在草地上自由吃草的牛群,那种清新的自然气息、生命气息,绝不是在工厂里看农产品加工能够得到的。
农业作为人类对自然直接对话的活动,是在大地这张舞台进行的,农产品几乎一无例外地都生长或生活在大地上。农作物在田地上生长,这一点与工业生产明显不同,工业生产总是在厂房中进行,尽管厂房也建在大地,而且也可能是露天的,但工业产品跟大地没有必然的关系,将它从大地上挪开,它的性质根本没有变化;而农业生产却必须在大地上进行,大地对于作物、家畜来说,不只是具有寄住的空间的意义,而且具有生命之本的意义,离开土地,任何作物、任何家畜都会死亡。这一点是与人类一致的。
生命性是农业景观的重要特点。农业生产是一种培育生命的事业。农作物作为植物、家畜作为动物都是有生命的。正是这一点,使得农业景观的美远胜于任何精致于工业产品的美,尽管工业产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产物,但它本身不是生命,生命本身也许在某些方面不如生命产物,特别是高等生物——人的产物那样奇特,但是,在总体上,生命本身的美是远胜于任何没有生命的人工制品的。农作物、家畜它们作为生命物,与大自然中的生命物一样充满着造物主奇妙的智慧及匪夷所思的想象(如果有造物主的话)。作为生命物不仅生命的结构是精致与奇特的,而且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着、演绎着、新陈代谢着。农作物的生命节律非常清晰,循环往复,从总体上体现出自然的有序性,但是,具体到每一作物、每一家畜、每一年,它又有着无穷无尽的变数。这有序中的无序、无序中的有序,极见出生命的魅力。
农业景观不只是生命景观,而且是人工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生态景观。作为大地景观的农业,它与自然界汇为一体,对于人类来说,需要的也许就只是某种作物。但实际上在这片田野里生活着的远不只是这种作物,许多非人类需要的植物、动物也在其中生长着、生活着。这是一片充满活力的熙熙攘攘的土地,一片自然与人工共同开发的土地。人类收获着人所需要的庄稼,自然收获着符合它本性的成果。两者有相冲突之处,但更多是统一,是兼顾,而且只有统一、兼顾,才能让人类实现自身的愿望。农民在稻田里培植水稻,自然是希望收获更多的稻子,然在稻田里生活着的绝不只是水稻,除了各种各样的昆虫、鱼类、两栖动物,还有水稻的大敌杂草。杂草长势过好,必然影响到水稻,所以,农民总是不断地除杂草,但实际上杂草是不可能除尽的。如果采用剧毒农药,将杂草除尽了,水稻也许就完了。自然有它的目的性,人也有它的目的性。农作物、家畜这些人工培育的自然物既然与纯自然物共同生活在一片大地上,这两者就只能协调、只能兼顾,既让人实现目的,也让自然实现目的。所以,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性。良好的生态性是农业景观作为大地景观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性。
三、生产与艺术的统一
人在大地上种植庄稼,也就是在大地这面巨大的画布上作画。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农业景观是人类的一种大地艺术。说是艺术,当然是比喻,农业耕作当然含有艺术的成分,但它与艺术还是有本质的区别。艺术包括大地艺术是超功利的,而耕作不能不具有实际功利性。农民将作物种植在土地上,行距均匀,整齐得就像是画家画的一条条线,从高空往下看尤其美,然而它不是为了美,而是为了丰收。丰收的功利性虽是目的,却也收获美,美是丰收的副产物。也许就在这目的与副产物上,农业作为大地景观与大地艺术有了区别,画家们的大地艺术是将美作为目的的,而无丰收这一实际的物质功利存在。
农业生产作为人与大地的对话,采取的是体力劳动的形式。尽管现代农业已经大规模地使用机器,但是它仍然不能做到完全摆脱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属于人的肢体活动,人类的肢体活动,具有多种形态,一种是体育竞技,它以体现肢体的力量、速度、灵巧的极限为目的;一种是艺术活动,主要为舞蹈,它则以表现人体的美为宗旨。体育竞技与舞蹈都不直接创造物质价值,只有劳动才直接创造物质价值。各种劳动都体现为人的肢体活动,由于劳动的目的、性质不同,肢体活动的方式、活动量是不同的。在所有的劳动中,惟有农业劳动,它的肢体活动是最全面、最丰富的,活动量的调节是最为多变的。人类肢体活动体现了人有生存意志,人的智慧、创造力是人类精神的物化形态。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认为,它具有重要的审美价值。
人类的劳动,特别是农业劳动,它本来就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由于人类天然地具有一定的节奏感,人类在从事任何肢体活动都自然而然地寻求节奏,以使肢体活动协调,体现在劳动中更是如此。普列汉诺夫在《没有地址的信》中所描绘的地球上残存的原始部落巴戈包斯族人的耕作,男、女二人,一个挖坑,一个播种,配合默契,其动作也具有一种舞蹈般的美。[2]事实上,农业劳动也只有具备一种节奏感,才能减少体力的支出,增加效益。中国江南农村,多人共用一辆水车,用脚踩踏踏板,在“咿咿呀呀”的水车声中,显示出动作的协调;而“哗哗”的流水,随着叶片升起,最后变成一片小瀑布倾泻进稻田。这种劳动的情景,类似于一场艺术表演。
与工业生产中的体力劳动相比,农业劳动的艺术性要多得多,这原因有二:一是它的肢体活动比较丰富,也比较自由,也更具人性化;二是它以自然田野为背景。绿色田畴加蓝天白云为衬托,伴之以大自然的流水声、风声、雨声,农业劳动就有声有色,韵味无穷,难怪自古以来,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就特别欣赏农家乐。宋代诗人杨万里有一首《插秧歌》:
田夫抛秧田妇接,小儿拔秧大儿插。
笠是兜鍪蓑是甲,雨从头上湿到胛。
唤渠朝餐歇半霎,低头折腰只不答。
秧根未牢莳未匝,照管鹅儿与雏鸭。
这是一幅美好的农业劳动图景,田夫、田妇之间、大儿与小儿之间,他们的劳动都有一种呼应性,而他们各自的肢体动作也具有一种韵律美。正是下雨天、漫天的雨雾、清亮的水声作为人物动作的背景,并且将人物动作融入其内,创造出了一种类似艺术表演式的美学效果。这样一种景观在工业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出现的。
四、功能与审美的统一
农业景观作为自然与人工共创的景观,它自然性的一面无疑是基础的层面,也许正是因为它自然性的一面如此突出,以至于它被常人看做是人造自然景观,而忽略它的独立性。而其实,它的独立性是重要的,这除了它具有明显的文化性外,还在于它的文化性中具有过强的功利性。由于农业主要关涉到人的食与衣,而这两者在人类生活中无疑处于首要的地位,因此,人类相对来说忽视它的审美价值。这就关涉到农业景观第二个方面的性质:功能性与审美性的统一。
我们在讨论环境美的性质时曾指出,环境美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它的功能性,这一点在农业景观中体现得最为突出。由于农业直接关涉到人� 在对待农业景观的问题上,收成的好坏不 这一观念影响至深,以至于在农业景观的问题上,形式美几乎不能独立。建筑作为环境,它的审美构成中形式美占有重要的因素。欧洲的巴洛克风格的建筑,繁缛的装饰几乎让人忽略它实际的居住功能。然而在农业景观中我们几乎找不到脱离内容的形式美存在。农业景观中当然有形式美,这些形式美有些是人工创造的,如稻田中那行距整齐的禾苗;也有些是自然创造的,如果园中那红色的果实与绿色的树叶相映衬的色彩。这些如果被表现在绘画中,它具有一种脱离内容的形式美,但是在实际的农业景观中,它无不联系到收成,具有强烈的功利性。20世纪兴起的观光农业,严格说来,不能算是农业,因为它并不在意它的收成,它只能算是一种艺术,一种大地艺术。
对于农业景观功能性与审美性的评价,还有农业生产者与观光者两种不同身份的区别。对于农业生产者,他关心的是农业的收成。如果他试图将庄稼田整理得更漂亮些,不是为了审美,而是为了丰收。那种合规律的、整饬的、有序的作物排列,更适合于作物吸收阳光、养分,能让作物长得更好。对于农民,他对农业景观的欣赏总是联系到收成的,在他眼中,根本没有脱离功利的形式美存在。然而在农业观光者的眼中,农业景观则具有两重性,观光者一方面会从作物经济效益的立场上来看农业景观的美,然而另一方面,他也会从形式美的角度来看农业景观的美。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怎么写
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 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3.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4.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第2篇: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一、选题的依据
1)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国家形象,是近年从国际政治学、传播学领域引入文化学电影学的一个新名词,一般认为是指在一个文化交流传播愈益频繁的时代,一个国家的外部公众、国际舆论和内部公众对国家各个方面的主观印象和总体评价,主要通过媒介和舆论传播与表达,是国家整体实力的一种重要体现。而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越来越被世界所关注,这时候更需要一个真实友好的国家形象。
但是由于意识形态原因,中国的国家形象,往往会被拥有优越传播途径与资源的西方媒介所抹黑,甚至扭曲。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国需要创造一种事实上更文明进步富强的中国,呈现一个"现实"的中国形象;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相互沟通、相互视界融合来尽可能呈现一个相对"正面"的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往往能够回避国家形象认知方面的硬性差异,用更加柔软的方式塑造国家形象。这种文化塑造不仅更容易感染和影响人,而且往往也比特定的事件、人物更加持久、更加深入人心。而在所有的文化形态中,电影因为其声画合一、动静合一、逼真与虚拟合一,信息传达手段多样、意义丰富、可理解性强、感染力强,特别是跨文化交流能力突出,在塑造国家形象方面更是具有特殊地位。
2)综合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大多西方国家都有通过民族电影来塑造国家形象和民族形象,加拿大国家电影局就明确提出,电影是加拿大的眼睛,所以电影应该关注和表述加拿大的历史、现实、政治和文化,成为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国际化语境下,尤其是对于意识形态比较特殊的中国而言电影绝不仅仅是经济,是票房;更重要的,电影还是向世界传播中国,塑造中国形象的重要工具,它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安全。我们要研究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差距下突出一种民族个性,从而通过这种独特的文化个别性来确立自己在世界电影中的位置,而这种民族个性又绝不能一味的迎合西方观众的猎奇心理,不能以落后的、乡土的、闭塞的,意识形态混乱的国家形象为代价而占据市场,应该要在这种民族个性展现出一种充满创新精神、具有生机与活力、具有浓厚民族精神与正确价值观的当代中国形象。
二、研究内容
在论文中,主要对八十年代末至今部分在国际电影节上出彩或是在国际市场上票房成功的部分电影进行研究。研究这些影片获得成功的因素,以及它们在传输民族文化与构建国家形象上的贡献与不足。通过这样的研究与反思,我们试图让中国电影在揣摩和研究西方受众口味的同时表达我们的民族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观,使得中国电影在以后的发展中既能被西方电影市场认同又能更好的传播多彩并正面的国家形象。
1、八十年代末至今,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中国电影主要是通过哪些因素吸引国际关注赢得国际市场;
2、通过这些因素被认同的中国电影给世界带去了一些怎样的"中国形象";
3、这些影片在国家形象的构建上带给我们怎样的反思;
4、通过这些反思,在赢得国际市场与构建良好国家形象之间,我们应该吸取哪些长处,避免哪些短处。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先通过文献研究法全面正确的掌握xxxx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电影在构建国家形象上的状况,再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其中一些案例的分析与反思试图寻找一种正确的国家形象构建策略。
第3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研究的现状:
农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自19xx年"三农"问题提出之后,国内外众多学者加强了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注,人们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大家一致认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要解决现在的"三农"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林毅夫,20xx)。如何解决农民增收困难这一问题呢?有学者认为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也非"三农"问题所能涵盖,而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非农就业问题相关联的问题。农民增收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如何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张车伟等,20xx)。
一些学者认为国家要通过政策、金融等手段把资金引导到农村,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第四条渠道(徐祥临,20xx)。还有学者认为调整农业组织结构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王乃学,20xx)。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20xx年9月22日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上提出,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减少农民,减少农村劳动力人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众多学者对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的研究当中,有人强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有 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并不是增加农民收入。有的把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总结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宋洪远等,20xx)。
有研究表明,农业结构调整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民收入产生效应,但在宏观层面则没有效应(王萍萍,20xx)。也有学者将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作用归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而对整个国家的农业总量扩大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张明林等,20xx)。还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体制制约了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的发挥(谭秋成,20xx)。另有学者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市场化进程,提高了农民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始终保持增长;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李国祥,20xx)。
研究目的和意义:
毕节市总人口712万(20xx年统计),其中93.8%是农业人口。这样一个农业大市,既要千方百计增加毕节市的农民收入,又要下大力气保护和提高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论文依据贵州省统计资料和毕节市统计资料,通过对毕节市农民收入变化态势的深入分析,找寻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提出毕节市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为未来毕节市农村、农业发展找准方向,进而为边远贫穷地区的农民增收提供参考,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北京山区农机化发展的对策研究
北京山区位于北京市的北面和西面,由二大山系所组成,北面为燕山山脉,西部为西山,面积约10400平方公里,占整个北京市土地总面积的62%。地理位置正处于我国暖温带半湿润地区向西北温带半干旱地区的过渡地带,也是我国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的转换地域。
长期以来,山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地理条件、耕作制度、种植规模等因素的影响,生产依然是人、畜力为主,机械化水平与平原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作业成本高,效率低也严重制约机械化水平提高。山区近80%的人口属低收入群体,山区人均GDP不足平原地区的50%论文服务。与一马平川的平原地区相比农业论文,在山区推广农业机械化面临着诸多困难。种植模
式、机具选型、配套设施等不合理、不适宜、不配套问题无不考验着农机推广部门的信心与决心。
目前山区农业从业人员的岁数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农机化知识相对比较匮乏。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农民甚至是农机技术人员对发展农机化的观念停留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总觉得机械化不适应山区,机械化适合平原开阔地区去搞,山区山峦起伏重叠,不如一望无涯的平原开阔,发展农业机械化是一件可望而不可急的事,有的甚至认为政府无须扶持山区发展农机化。导致对发展山区农机化缺乏信心,也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制约了农机化发展。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山区整体对农机化需求的反映和适宜机具的推广普及,成为山区农机化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解决对策研究:
(一)因地制宜,大力推广中小型适用农机具
北京山区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远远低于平原地区。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是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主导,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论文,缺乏规模经营效益,种植品种不一,农机连片作业难度大,购买的农机使用率不高,购机投资大、回报低。同时,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易形成同一区域这家的田土机耕、机收,而那家的田土不愿意机耕、机收,导致农机隔田作业,给移机带来了不便论文服务。要结合山区的实际和农民的需求做好发展规划,制定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集中有限的资金和财力,选准主要作物和关键环节,逐个突破。山区机械化发展要坚持“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通过试验示范逐步确定适合于山区机械化发展的主推机型。山区机械化发展应定位于引进推广适合山区特点的各种中小型农机具,原则上轮宽不超过1.2米农业论文,工作幅宽不超过0.8米,播种或插秧不超过6行。
(二)积极探索适合山区特点的农机推广方式
山区一般来说都是人均耕地少,加之山区地形地貌复杂多样,田块小,和田地分散、高低不平,影响了适合规模操作机械如联合收割机、耕整地机械等农业机械使用,使农业机械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存在着高效农业机械与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矛盾。合理配置耕整机、播种机、收割机等机具。对地块面积小,种植作物品种多的自然村组,重点培育发展耕、种、收及加工多项作业于一体的农机经营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对地块面积大、种植作物单一的自然村组,按耕、种、收及加工几个不同的作业环节,重点培育发展以单项作业为主的农机经营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有机户为乡邻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并收取合理的作业费用;鉴于山区人口居住比较分散,道路弯多路窄,农机具在乡村间转移的难度大,危险性高农业论文,不提倡跨区作业。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点扶持
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策、项目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机服务协会流动资金的不足;对山区机械化推广项目拓宽支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要理顺体制,加强领导,稳定并加强农机队伍建设,多渠道支持山区农机化发展。农机合作组织要重点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机械化服务,开办农机经营门市部,提供农机供应、修理、培训、技术咨询等多层次服务,建立“农机合作+农户”的服务模式,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业论文,以产前、产中、产后多种服务为纽带,把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以一种产业为主导,集种养加、产供销于一体的新的生产格局,以“互惠、互利、相互联动”为原则的利益共同体论文服务。长哨营满族乡地处怀柔北部深山区,这里的西沟村农机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加强本乡以及怀柔北部山区的农业现代化,带动更多的农民实现增收致富。农机合作社的成立,不仅将分散的农机结合了起来,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农机耕作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农机合作社实现了农机资源的有效整合,扩大了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影响力度,每当春种秋收季节,需要服务的农民只要到合作社打个招呼农业论文,立刻便会有符合自己心愿的农机到农田耕种或收割,经常供不应求。
(四)完善山区购机补贴政策。促进山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应适当扩大山区农民购机补贴的范围,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围绕补贴政策,切实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依托政府购机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紧密结合服务北京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山区适用新机具、新技术尤其是国内外先进农机具的推广运用力度,促进农机化装备水平持续提高,注重发展高、新、尖农业机械,以增量的调整带动质量升级,提高主导农业产品生产机械化发展水平。
[关键词]近代东北农业综述
自古以来,东北都是农业大省,在六七千年以前就己出现原始农业;明清时期,东北农业有所发展;自清朝中期以后,随着汉族农民的流入而急速发展起来,“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农业迅速殖民地化,1945年后,东北地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起步和发展。为此,学术界对东北农业十分重视,产生了相当多的论著。有鉴于此,笔者特将主要论著梳理如下,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研究概况
(一)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关注
大批以农业为专门研究对象的专著、论文,就笔者目力所及,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衣保中的《中国东北农业史》[1]一书,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一部区域农业史专著,对时期殖民地农业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基本勾勒出东北农业发展的总体脉络,使读者了解东北农业在作物种类、生产结构、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之所以与内地不同的缘由,同时,作者也着意于该区域人文地理状况对农业的影响,对我们研究东北农业史有重大参考价值。章有义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2],该书运用较大的篇幅,较为全面的记载了东北农业的发展状况,是研究东北农业必须参考的。衣保中的《东北农业近代化研究》[3]一书是我国第一部研究农业近代化问题的专注,该书揭示了东北农业近代化的发展历程,填补农业史研究的空白,对东北近代农业进行综合而系统的研究。刘祖荫的《满洲农业经济概论》[4],孙心农等编的《东北农业概况调查》[5]一书将东北农业的实况,产量,农业经营等搜罗一齐,并提出兴农方案:合作社、农产公社等。李文治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6]详细论述了清末吉林、黑龙江、奉天的开禁放垦情况。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编的《东北经济小丛书》[7],于春英、衣保中的《近代东北农业历史的变迁》[8],郭葆琳的《东三省农林垦务调查报告》[9],黄希源主编的《中国近现代农业经济史》[10],陈振先的《奉天全省农业调查书》[11],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编的《北满农业》[12]等等。
在论文方面,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成果,对东北农业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和分析,如:魏芙蓉、张锐的《东北农业近代化的特点》[13],衣保中、吴祖鲲的《论东北农业近代化》[14],衣保中的《论近代东北地区的大农规模经济》[15],吴祖鲲、富萍的《东北近代农业发展的经验与教训》[16],谢学诗的《“九・一八”事变后的东北农业与农民》[17],徐萍的《试论民国时期东北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硕士论文),衣保中的《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的历史线索》[18],衣保中的《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东北地区农业影响的研究》[19],郭有义的《满洲农村现状及其农业对策》[20],景爱的《历史时期东北农业的分布与变迁》[21]等都不同程度对东北近代以来的农业进行了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近代以来东北农业提供巨大帮助。
(二)涌现了许多关于东北农业资源被侵略的文章
近年来,许多关于日本、俄国侵略我国东北的文章不断涌现,例如,李晓光的《1904~1911年日俄对我国东北农业发展的影响》[22]此文介绍了“日俄战争”给东北的农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一方面使东北的耕地面积减少,造成粮食大量出口,农业生产单一化;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东北农业的商品化、机械化生产,桑润生的《日本军国主义对我国东北农业的掠夺》[23],李淑娟、王鹤的《日伪统治时期日本对东北棉花的统制与掠夺》[24],朱艳、李闰华的《时期日本对东北的粮食掠夺》[25],孙玉玲的《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的农业资源掠夺政策》[26]对日伪时期的农产品掠夺及给东北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进行了探讨,单魁贤的《日伪统治对东北农业发展的影响》(硕士论文),等都对近代以来东北的农业资源被侵略做了不同程度的论述,并取得不小的突破。
(三)关于东北地区农作物的发展变迁的文章丰富
近年来,随着对东北经济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东北农业经济特别是东北大豆经济的研究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大豆业是近代东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东北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近代东北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大豆业经济。其研究者层出不穷,文献主要有:叶晗的《1914年至1931年东北大豆贸易研究》(硕士论文),杨光震的《清末到1931年东北大豆生产发展的基本趋势》[27],佟静的《近代东北大豆业概论》[28],于亚莉《论近代东北大豆贸易》(硕士论文),韩玲红的《浅析前期(1931―1935年)的东北大豆业发展》[29]一文,对“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大豆业发展状况、日本在东北地区对大豆产销采取的政策及影响做了详细介绍,较为全面介绍了前期日本对以大豆为主的东北农产品的掠夺。牛伟的《时期东北大豆业研究》(硕士论文),王影的《“九一八”事变前“满铁”在中国东北的经营及对大豆出口的控制》(硕士论文),李淑娟的《时期东北大豆经济衰落对农民生活的影响》[30]一文深刻的揭露了时期以大豆为主的东北经济的衰落,乃至给农民生活带来的深重灾难。郭文韬的《略论中国栽培大豆的起源》[31],朴永兰的《论近代东北大豆出口贸易中外来因素的作用》(硕士论文),胡雪梅的《近代中国大豆出口贸易论述》(硕士论文),张左华的《东北大豆国际贸易的衰落》[32]。
关于水田的研究主要有:金颖的《近代水稻传入东北及其影响研究》[33],金颖的《近代东北地区水田农业发展史研究》[34],吉林省农科院主编的《东北水稻栽培》[35],于春英的《时期水稻发展研究》[36],姜丰裕的《民国时期日本对东北水田投资研究――以朝鲜移民水田开发为中心》(博士论文),衣保中的《朝鲜移民与东北地区水田开发》[37],衣保中的《民国时期吉林省的水田开发政策》[38]等等。
关于东北地区棉花业的论著主要有:许的《时期东北棉花的统制研究》(硕士论文),董师嫡的《近代东北棉业经济初探》(硕士论文),季道藩主编的《中国农业百科全书》[39],万连步的《棉花》[40],胡华的《日伪在沦陷区的棉花增产与棉花统制》[41],等等。
以上论著对东北近代以来的作物研究多集中在时期,通过农作物的兴衰,来揭示东北农业经济急剧地衰退,并影射处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影响。诚然,笔者整理了仅几种农作物的主要研究状况,其他作物的研究也不胜枚举。
(四)国内、国外移民都给东北的农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大量人口的入住给东北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也带动了东北的发展。近年来,研究东北移民问题的文� 例如,王衫的《二十年代移民开发东北农业略论》[42],吴希庸的《近代东北移民史略》[43],何廉的《东三省之内地移民研究》[44],让慈的《中国移民满洲之过去及现在》[45],范立君的《近代东北移民与中国东北社会变迁(1860~1931)》[46],陈楠的《近代东北荒地垦殖述略》(硕士学位论文),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的《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移民》[47],中央档案馆等编的《满洲农业移民概说》[48],衣保中的《日本移民与洲国的殖民地农业》[49],刘大可的《山东移民垦殖与东北农业发展》[50],高乐才的《论近代中国东北关内移民与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51],桑润生的《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52],范立君,许凤梅的《近代东北流民与农业开发》[53],刘信君的《民国时期吉林省的移民浪潮与农业开发》[54],于春英的《朝鲜移民与近代黑龙江地区水田开发》[55]等论著都分别对近代东北移民做了不同角度的分析,其价值巨大。移民虽然给东北地区带来压力,无可厚非的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北农业的发展。
(五)同时,外国主要为日本在侵略东北的同时,对东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东北农业的文献也不断增多,对我们研究当时的农业情况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研究的主要思考
纵观学术界对近代东北农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开禁放垦对农业带来发展机遇,日为侵略时期日本对东北农业资源的掠夺和建国以后农业的复兴等农业经济发展史,当然其他方面的论著也对东北农业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剖析,这些论著都较为全面的记载了近代以来东北农业的发展状况,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大部分论著都集中的讨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拓展一些新的领域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开展。
东北的农业,自清朝后期的开禁放垦政策的繁荣到“九一八”事变后期一段时间的危机,在曲折中发展,笔者认为农业的发展贯穿在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的兴衰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兴旺发达,是对历史的反馈。笔者认为近代以来东北农业在学术界的研究大致分三个阶段:(一)清朝后期开禁放垦政策后的繁荣。(二)“九一八”事变后出现农业危机。(三)建国后农业的发展时期。以上大致分几个方面,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文章,就近年来学术界对近代东北农业的研究状况,做了较为粗略的概述,当然,应特别指出,由于笔者自身能力有限,在对大量的论著进行取舍和分析的过程中,在文章的论述可能存在许多偏颇之处,还望各位前辈学者予以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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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顺应论 农业科技英语 翻译
0 导言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生命科学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物技术发展更是突飞猛进,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取得了许多具有突破性的成果,这些成果不仅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造福于人类,其进步的成果直� 正是由于这种国际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对农业科技翻译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农业科技文献的翻译任务也更为艰巨。本文以耶夫·维索尔顺应论为指导,结合农业科技英语的用词和文本特点,分析农业科技英语翻译的原则,探讨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策略。
1 文献回顾
农业科技英语作为一种正式的科技用语严谨、简洁,不具感彩、客观性较强,词汇意义比较专一稳定,很少使用比喻、排比、夸张等修辞手段。对于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探究。汪庆伟从农业科技英语的词汇特点和语法特点出发,认为农业英语在词汇上具有专业性强、派生词多、合成词多、缩略词多等特点,在语法上具有被动语态使用多、长句使用频繁、广泛使用名词化结构和大量使用非限定性动词等特点,因此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应该采取直译、音译、意译几种方法,对句子的翻译文本进行增减词、转换和分译(汪庆伟,2009:116-119)。唐军从翻译目的论角度探讨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强调农业英语的翻译要符合目的论中的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这两个原则,重视汉英句法差异,保证译文的正确性和可读性,关注文化差异,避免造成译文的误解(唐军,2010: 36-38)。上述这些研究成果在农业科技英语方面都停局限于翻译理论和翻译策略层面上,并没有从语言学的角度上拓展开来,若能结合语义学的理论进行对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进行探讨,无疑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2 顺应论
比利时国际语用学学会秘书长耶夫·维索尔在他的新著《语用学新解》中,提出语用学是对语言学的一种综观的观点。耶夫·维索尔顺应论的语境关系的顺应、语言结构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和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对于农业科技英语的翻译具有重要的指导性的作用。
3 语境关系的顺应
语境关系顺应是指语言使用过程中的语言选择必须与语境顺应,耶夫·维索尔的顺应论把语境分为交际语境和语言语境。如:The soil must be tilled and the seeds sown and the farmer must tend the crops, watering and fertilizing, guarding against weeds pests, while waiting for the harvest time. While在一般情况下的意思为当……时候,如果直接把这句话的后半部分翻译成“土地要耕耘,种子要撒播。农民必须细心照看庄稼,浇水施肥,除虫灭草,在收获季节,还要保护农作物免受杂草和害虫造成的危害。”显然就不符合逻辑,没有正确表达本文要表达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从顺应论语境关系中的社交世界和线性序列的角度来分析,如While直接翻译过来显然是违背了顺应语境关系中的社交世界和线性序列的原则,根据语篇中的上下文逻辑本句正确的翻译应该是“农民必须细心照看庄稼,浇水施肥,除虫灭草,而后才能盼收获季节”。
4 顺应的动态性
在耶夫·维索尔的顺应论中动态顺应是顺应论的核心,维索尔认为语言的顺应过程就是应该实现动态的顺应。如:Implicit in adapted agroecological work is the idea that, by understanding these ecological relationships and processes, agroecosystems can be manipulated to improve production and to produce more sustainably, with fewer negative environment or social impacts and fewer external inputs.这句话中主语很长,如果直接翻译过来就会造成头重脚轻的现象,因此按照语言线性结构的灵活变化的原则,可将先将其改为正常语序再进行翻译。译文:通过了解这些生态关系和过程来调控农业生态系统以改善生产,并使之更具持续性,减少对环境和社会负担的影响,减少外部投入,这种想法在已适应的农业生态工作中是不言而喻的。
「内容提要从小农户分散经营到大规模企业化经营的农地经营方式变革,不仅是我国农业经济今后改革发展的长远方向,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同时,为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供了现实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找到适合这一历史性变革的财政支农政策,有效推进改革的稳步进行,则是根据中国国情所必须做出的宏观政策性安排。本文就我国农地经营方式变革中,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调整,以及进一步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的政策取向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
「摘要题土地经济
「关键词农地经营方式/财政支农/大规模集中经营/农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流转
“三农”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就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现状来看,要真正解决好这一复杂而又重大的问题就必须充分重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并且紧密结合农业各方面变革的实际,特别是近年来农业用地经营方式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它将代表今后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管理、就业的发展模式与方向,并奠定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石。本文就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前提下,财政支农政策如何与其相互配合并促进其不断发展与完善加以探讨。
一、当前农地经营方式变革中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出现了许多如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企业化农业等一系列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这不仅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主观愿望,更是农业生产力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和现实工作在一些方面还没有完全跟上这一农业客观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许多问题。
(一)财政支农投入不足,阻碍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推广
尽管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发展,近年来对农业的投入也有大幅增长,但由于财力有限,使用效率不高,结构矛盾突出等原因,相对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效益低下的发展现实而言,投入仍严重不足,而且许多支农资金比重指标不断下滑(如图1)。
图1“八五”以来国家农业投入情况
注:1.从1998年起,国家财政农业支出包括国债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
2.从1998年起,国家银行农业贷款占国家银行总贷款比重以短期贷款计算。
同时,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失调、管理混乱,导致生产性支农资金到位率很低,地方“吃饭财政”挤占挪用了大量有限的生产性支农资金,加剧了农用资金的供求矛盾,使得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许多基本生产经营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改善(如农业基础设施,抗病防灾能力,土地改良)。[1]这就无法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良好的农业投资环境,也就很难提高农业投资者集中土地现代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推广。
(二)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模式不适应农地经营方式转变的需要
当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财政支农资金融通渠道多是通过各级政府层层转接,中间难免“雁过拔毛”,资金沉淀,导致支农资金专款专用缺乏保障,农业补贴资金流失严重。由于得不到有效的国家农业补贴支持,增加了大规模农地经营的未来收益风险。而且,相对中央财政支农拨款而言,目前由于我国农业效益低下,生产经营方式落后,地方财政投资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其投入成逐年下降的趋势(如图1)。这非常不利于农业这一因地制宜特点显著的产业的发展,因为只有地方政府最了解当地农业的真实情况。这使得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主体得不到地方政府亲民、切实的政策与环境支持,客观上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同时,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制有限,难以深入乡村,财政已有的支农性贴息贷款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小农户为对象,数量少、规模小,而那些大规模的农地经营者需要的是较大数量,能够及时、足额、到位的农业贷款,这种供求矛盾急需调整。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制约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发展
在现行的财政支农资金中,预算内就有“农业基建拨款”、“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事业经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等11项。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等专项支农基金,但纵观这些支农资金,关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的却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是由于所有制、城乡分离、户籍制度,以及侧重工业发展等历史原因,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以土地作为农民农村社会保障依据的传统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变,特别是近年来耕地数量逐渐减少,农产品效益低下,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脱离土地转向非农产业部门的农民逐渐增多,如不妥善处理好之一问题就会严重影响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和集中经营,即农民难以割舍土地,而且妨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治理模式的建立,即难以形成企业化、产业化的新农业,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和负担,这样就为现有土地上的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单位的转移设置了一大障碍。
(四)财政农业税费改革滞后,不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经营
合理科学的农业税费制度也是财政支农的一个重要手段。近些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所进行的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遗憾的是,这一改革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局角度出发而进行的统筹安排与思考不足,没有将减轻农民负担同促进农业现代化经营及农村地方政府支农的财权、事权改革紧密结合,其改革滞后性明显,这十分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的推广。第一,当前的农业税费改革以及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将逐渐形成农业税收的真空,使得农民享受国民待遇依据无着,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农业、农村基建及公共事业的投入,不利于为农业现代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农业税转型重视不够。当前我国农业税费的交纳主体分散、征收交易成本过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小农户的分散经营造成的。如果不能将原来资源税性质的农业税转型为所得税性质的农业企业、个人所得税就一定不适应新型农地经营方式法人业户的要求,同时也难以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第三,缺乏完善有效的农业税费改革。这非常不利于吸引大规模农地经营者以及非农资金对农业进行投入,使其形成在长期减少经营成本,扩大收益的良性预期。第四,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没有成为农业税费制定、执行、收益的真正主体。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基层政府财权、事权不统一,无力支持地方农业发展,致使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建立缺乏地方政府的推动力。
二、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必然与财政支农的适应性变化
农地经营方式的变革有其许多必然因素,财政支农政策面对这种变革应做出适应性的变化,从而支持和推动这一变革顺利进行,并不断完善。
(一)家庭小户经营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财政支农应转变对象
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从高度集中经营转变而来的以小农分散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多数地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有分没有统,农业公共服务,特别是科技推广服务缺乏资金,人才流失严重。[2]而且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我国人均耕地2003年只有亩,且条块分割,原集体所有的大型农机具缺乏维护,无法发挥其功效。这就更加不利于农业科技规模效益的产生,许多先进农用机械无法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使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财政支农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应当认清土地规模化集中经营的大趋势,实行鼓励土地流转、集中的政策,将支农对象放到农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或农业企业上来,推动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步伐。
(二)小农户抵御、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财政支农应以创造性思维改变现状
农业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首先,面对自然风险,如洪涝灾害,小农户无法组织起有效的防灾、抗灾自救体系,不仅资金缺乏,而且土地分散经营难以统一规划,最终只能全部依赖政府支持。其次,面对市场风险,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下,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市场中介组织不健全,单个农户无法掌握较为详实的市场动态和信息,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一方,容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局面。最后,面对制度风险,小农户没有能力组织起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业利益集团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做斗争,制度的变化只能被动的接受。为了避免制度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许多小农户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的经营,不愿改良土地长期投资。另外,农户家庭无力抵御和承担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在没有相应保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的情况下,将进一步阻碍农业技术的推广。以上这些问题同样是财政支农政策关注的焦点,以往财政支农资金在这些方面的投入相当巨大,但收效甚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就要求财政支农以创造性思维重点支持农地规模经营者,从各方面发挥其抵御和承担风险的优势,使我国农业的发展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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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农业收入增长缓慢,财政支农应因势利导
由于近年来粮价持续低迷,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种粮收益微薄,甚至严重亏损,致使农民农业收入出现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甚至倒退的表象。这与外出打工和其他产业相比,收入上存在明显差距,于是农业劳动力流失,土地闲置、撂荒等现象接连出现,这客观上要求重新整和农业用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形成农地规模集中经营的新模式。财政支农政策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发展的这一客观变化,因势利导,积极推动农地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作,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扶持农业大户与农业企业的大规模土地经营,发挥其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以工业化的新形式将农民合理自愿的附着在土地上,减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压力。
(四)入世后我国现行农业经营方式必将遭受冲击,财政支出应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全面进入WTO以后,以农业个体分散经营为主的我国农产品必将遭受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所产农产品的强烈冲击。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我国农地经营方式必须打破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格局,建设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的现代新农业,发挥有限耕地的最大效益。制定财政支农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WTO对于农业的有关规定,主动出击,充分利用“绿箱”政策为现代化农业打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合理运用“黄箱”政策增强新型农业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为其生存与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
三、积极推进农地经营方式转变,努力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要作好新形势下的财政支农工作,就必须顺应农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小农分散经营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缺陷,积极推动向农地大规模集中经营的生产方式转变,并将其与“三农”问题的解决紧密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当前情况下,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农效率,作好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工作,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与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包括土地流转,大规模集中经营,农业企业化等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这一“新时期的土地革命”进行到底。
(一)彻底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增强财政支农针对性
首先,建议取消农地集体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目前,许多地方乡镇企业的原集体所有的农地已经转为国家所有)。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条块分割,由国家统一掌控全国农地的所有权,这有利于彻底清除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官员利用土地集体所有制,谋求一己私利,腐化堕落,形成乡村权势阶层的温床。[3]同时,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原先掌握在集体组织手中的转包、转让、出租等土地处分权还给农民,使其与土地经营权一起形成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最终,让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代表国家的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再通过农村集体组织。这一方面维护了农民权益,另一方面为农地大规模集中,土地市场化流转和农业企业经营扫清了体制障碍,减少了阻力,降低了成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规模化、集中化的使用程度也会大幅提高,其针对性也将更加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率将会有大的提高。其次,在国家全面掌握农地所有权之后,要尽快组建国有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当然,这是一个只包括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市场),将它纳入现有的国有土地交易流通市场,交xxx及xxx管理,具体负责设置、运行各地的农地产权交易所。这一举措将极大的促进农地自由流转,为其规模经营创造必要条件,而且市场上表达出的信息可 最后,在进行了以上改革之后,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体制也应做配套改革。改变以往支农资金多头管理,流失严重的情况。建议将这一资金统一划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相关支农款项直接打入农业大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在这一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最大程度的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挤占挪用。最终形成xxx、xxx管农地,农业发展银行管农资的新型支农管理格局。
(二)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形成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
(三)健全财政支农法律体系,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
拥有一个健全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是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一法律体系必须与其他农业法律法规保持原则、立场上的一致性,并辅之专有作用。建议在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从法律的高度支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通过正规合法的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集中起来的耕地能够实实在在的用于农业生产,财政支农政策可以得到真正落实,而且对应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4]同时,坚决打击不法投资商利用市场化交易恶意炒作农业用地,从而产生新的抛荒。第二,要完善农业税收法规及财政支农资金发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出台反耕地垄断经营法,从而严防恶性土地兼并,使农业经营个体无法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甚至遭受法律制裁。第三,要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公司法》法人概念(建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其成立、变更、注销,以及破产等情况,同时认定为财税支农法规中的客体。特别是当出现农业企业破产时,可将其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流通市场上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用途。如转让不成功,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签订使用合同。第四,财政支农法规应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相配合,共同构成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的法律规范,使这一市场的真实供求交易与投机交易相得益彰,规范发展,并逐渐成长为国内又一重要的新兴资本市场。第五,财政支农法规中应明确农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同时与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相结合,将当前零散农户耕地使用权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视为一级市场,这样农业生产企业将逐渐获得大部分农地的剩余使用期限。接着,当这些农地的剩余期限到期时,农业企业再与政府签订相应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上市流通成为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
(四)依据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要求,改革农村地方政府行政体制,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农方向
目前世界上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农药有几千种,而我国所在生产和使用的农药也有上千种。农药每年的使用量在50万~60万吨之间,使用面积达到了2.8亿hm2,使用的农药中有大约80%直接进入环境。我国生产农药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天津、山东等地,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地区是浙江、山东、江苏等地。以水稻为主要农作物的南方地区农药使用量相对于以小麦为主要农作物的北方地区要大,生产实践中,蔬菜水果的使用频率较其它作物要高,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也更为直接。近年来,由于农药的频繁使用,导致各种害虫的抗药性逐渐增强,最终导致农药的使用次数和浓度不断的增加,各种滥用和乱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现象频繁发生、屡禁不止,导致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与危害。大量残留在蔬菜上的农药还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毒害,引起急性中毒或导致农药在人体内的积累和富集,从而引发各种疾病(如癌症等),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同时由于农药的使用使得害虫的天敌和益虫数量急剧减少,使得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多,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目前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它们分别是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而其中最容易引起农药食物中毒的是有机磷类杀虫剂。
二、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农药的使用不仅对农作物本身有影响,同时还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着影响。农药的使用虽然可以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增加,但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农药中有一部分化学性质稳定不容易被降解,水溶性低,脂溶性高,这些性质使得这些农药不容易被微生物分解而残留在环境中,有的已经停止使用几十年的药物,至今在一些环境要素中都可以检测到其残留物。WHO曾对19个国家进行过统计,统计的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0万起农药急性中毒事件,真实数据高达200万起,有大约4万 农药的使用会对生物链带来严重的影响。高毒农药的使用会使得自然界中害虫与其天敌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我国有着十分丰富的鸟类资源,其中有着许多受到保护的物种,但农药的使用使得这些鸟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许多高毒农药对与野生动物而言没有安全剂量可言,例如呋喃丹。据调查在多年使用呋喃丹的浙江省义乌市某甘蔗种植区内,在一个由低丘陵地、村庄、农田组成的约5km2的生态环境中,仅发现一只麻雀;在使用多年呋喃丹的甘蔗地lm2的耕作层土壤中,只发现3条蚯蚓,而在邻近末施用呋喃丹的对照地中有30多条。据当地农民反映,使用呋喃丹初期,施药后的土表可见到大量死亡蚯蚓,现已少见。当时还可以见到小型兽类被毒死情况。还有研究表明,在珠穆朗玛地区东绒布冰川海拔高达6500米以上的地区有有机氯农药痕迹,这表明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基本已经无处不在了。因此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于农业经济学论文范文一:互联网在特色农业经济品牌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特色农业经济;品牌发展
1互联网可为特色农业经济的品牌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首先,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众多挑战。因为本人在长期的生活当中,结合河南省滑县的观察,较为深刻的认识到我国当前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面临着如下新的挑战。一是,现代化劳动作业带来的农业土壤污染严重、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供给紧缺等,是农业资源偏紧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剧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但是,当前我国的农业劳动力素质呈现出结构性不均衡并造成农民逐渐老龄化问题成为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即农村老龄化使田谁来种、地如何耕等诸多问题突出。三是,农产品结构越来越单一,生产结构失衡,农业效益偏低。所以,通过研究要全面地把握、准确理解和认真地调研后,要在党中央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下,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并加快建成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特色农产品经营为的品牌经济发展为基础,即通过强化互联网与特色农业合作社的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使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农业生产技术先进、农产品经营互联、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化发展,是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其次,根据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党中央和我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农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前期配套措施,这些都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从政策层面为农村及农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极大的动力,可有效改善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为发展特色农业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
(1)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小型农民经营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从事农、林、牧等项目的企业也可以不征收或者根据企业情况减征企业所得税。
(2)交通网络枢纽体系的完善,为特色农业发展面向全国甚至是走向国外市场变成可能。根据官方报道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了五纵五横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公路网络不断延伸,使得农村公路里程突破397万km。西部地区81%的建制村实现通畅,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合理,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超过2100个,五年新增500个。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机场布局不断完善,全国民航运输机场达214个,新增39个,通勤和其他通用机场加快发展;
(3)第三方物流体系竞争,促使互联网在农村的充分发展且不断的成熟完善。根据统计,截止到十二五期末,邮政网点在农村的密度明显提高。邮政局所完成8840个乡镇空白补建,基本实现乡乡设所的目标。全国乡镇网点总数达到5.3万处,乡镇快递营业网点达14.5万处,知名的快递企业在乡镇网点覆盖率高达70%;
(4)批量回乡创业人员,对互联网认识越来越宽泛,使用互联网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为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新思路。从十九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自有土地上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建立到实施,农民工外流的一种转变,再到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当前城镇化日趋紧密再次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潮回流,我们暂且不论民工潮回的具体原因,就返回农民工在入城的工作中,受互联网经济、所在企业管理等环境的影响,出现了大批有阅历、懂管理、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农民工,他们利用农村特有的土地、场地、人力等低成本资源下,大胆发展互联网+特色农业。
再次,在我国特色农业经济发展在取得进步的基础上,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中国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要急待改善:
(1)信息不对称,供求严重脱节。以农产品为例,目前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普遍,直接导致了农产品的种植面积、产量与价格波动剧烈,大量的游资介入流通环节,导致农产品丰产不丰收,严重挫伤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2)融资渠道有限。农业现代化建设,投资者亟需大笔资金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和温室大棚等装备设施建设,粮食、蔬菜、园艺、渔牧等企业也亟需更多的资金开展标准化、品牌化经营及农产品深加工,但农业项目因投资期限较长,资金周转速度偏慢,且缺少合格抵押物等因素,目前并无十分通畅的融资渠道,贷款难抵押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3)品牌聚合度弱,整体利润低。与制造业及服务业相比,基础农副产品因其直接可用于生活消费,具备品牌塑造基础,但截止目前,除去康师傅、双汇和三全等二次深加工的品牌外,其它知名的农副产品品牌屈指可数,随之而来的便是整体利润偏低,导致企业无力开上展标准化操作和品牌化运营,长期处于小农户、弱品牌的尴尬现状。
2互联网可为特色农业经济的品牌发展提供良好的展示平台
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经常使用的传统媒介相比,当前使用的互联网手段却拥有无可比拟的划时代优势。它主要为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等。而与移动通讯交互融合后,其对人们的日常交往及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更为直接深入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互联网+的发展策略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层面。聚焦于农业品牌塑造,互联网+模式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和更大的操作空间,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掌握市场动向,科学作出决策。各种农副产品的全国性供求信息及预计种植面积,各地政府办公室或协会都有相应数据统计并会定期或更新,掌握第一手数据,有助于对未来市场动向进行判断,确保商业风险在可预判、可承受范围内。
(2)生产加工标准化,物流体系快捷化。初级农副产品品牌塑造的症结在于精细化管理难度大,配送体系投入大。借助于互联网及衍生出的物联网技术,可逐步实现农副业领域的全覆盖,达到精细化管理目的,投入成本又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近几年网购业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物流平台已充分竞争并建立起完善成熟的物流配套体系,初级农副产品品牌塑造的物流基础已经具备。
(3)营销管理网络化,渠道投入简易化。互联网经济最大的优势在于避免了结构繁琐、成本高企的经销渠道建设,使企业可投入更多的精力于单纯的内部管理和品牌建设。初级农副产品前期品牌建设举步维艰,重要原因是经销渠道不畅,企业要么自租门面予以直销,要么向大型商超缴纳高额的进场费及保证金,但大部分从业都并无上述资金实力和专业人员。目前,借助于成熟的B2B及B2C平台,农副产品生产者可直面终端批发商及消费者,同时根据需要投入适当的形象展示店面,相关费用及人员都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4)资金来源多样化。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P2P网贷、众筹等方式不断涌现,借助于良好的商业模式及可实时查询到的销售记录,初级农副产品从业者亦可通过互联网金融丰富渠道来源渠道,且目前投资者日趋理性,资金使用成本处于下降趋势。
3互联网可为特色农业经济的品牌发展做有效的顶层设计
从当前学界来看,互联网+与农业现代化的嫁接并非是一个新课题,而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譬如,在早期的互联网与小商品的制造、批发和零销过程中的深度结合而产生的广泛影响与达到了预期成效。显而易见,在现阶段的从业者要在顶层设计层面从事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时,既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像小商品等其他行业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当前我国农副产品经济中存在的诸多优势,从顶层设计中要考虑如何实现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重点上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品牌塑造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不可为一时之利自毁长城。品牌塑造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农村建进程中一项长期任务,它能够给是一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可持续性,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驱活力和后劲动力。品牌塑造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培育并做好自己的品牌,用品牌来吸引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真正做到品牌兴则农村兴、品牌强则农民强战略来实现农村经济的大繁荣。
(2)发展和完善农业合作联社,变单打独斗为抱团发展。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以户为单位,规模小,产品单一,生产流通体系不完善导致发展后劲不足,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景气,竞争力弱。对比农业发达国家,不难看出要衔接好我国农业经济与现代大市场流通对接,应对因农产品数量过剩造成农村经济发展不景气,走农业合作联社,充分利用农业协会等农业经济中介组织,使之更有效地发挥着生产和市场之间协调与组织作用。
(3)与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取得地方政府支持,便于统一协调资源。地方政府作为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后盾,具有战略优化,人才引进、市场管理、信息科技服务、风险管控等服务职能。在整个互联网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4)品牌商标注册及使用;互联网的发展为特色农业发展带来机遇也有挑战,在整个互联网大背景下增强特色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积极探索特色农业品牌注册及正确使用特色农产品品牌。
(5)互联网+农户模式下需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彼此契约意识。随着互联网线上及线下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契约意识,不仅有助于从制度上保障农民权益,还有助于当地农户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和规范自持特色农产品生产、交易等,一方面有助于互联网下特色农业融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建设特色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具体农产品类别及从业实力不同,顶层设计方案会有较大区别,但上述几点值得予以参考。
参考文献:
[1]李国英互联网垣背景下我国现代农业产业链及商业模式解构[J]农村经济农村经济,2015(9)
[2]陈红川互联网+背景下现代农业发展路径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5(16)
[3]刘丽伟,高中理互联网垣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研究[J]世界农业,2015(12)
关于农业经济学论文范文二:生态农业经济发展探讨
关键词:生态;农业;经济
1生态农业的基本概念
生态农业是以可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模式,按照人们生活需求要求,以生态发展为前提,实现满足人们日常农业的生产,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过程。生态农业以传统农业产业发展为平台,建立起具有现代科技发展体系的加工、生产、销售管理流程,不断完善生态农业发展建设进程,减少污染农药的使用,选用更加具有生态农业发展建设前提的产品,完成对产品品质的有效提升。
2生态农业发展的优势特点
随着我国综合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农业经济已�
2.1加强整体规划发展
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对实际产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协调,架起整个生态农业产业的长效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竞争机制,尽可能的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确保生态农业的长效发展水平。
2.2多样化的生态农业发展
建立生态化的多样发展品质,不断扩展我国各地区的发展条件,对比南北区域的生态发展模式,因地制宜的对实际的生态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建立符合生态效益整体平衡的标准内容,实现对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的有效统一建设。
2.3生态的高效性发展
加强生态高效性的农业发展模式,从传统的生态环境中认识适合生态农业发展循环利用的标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标准内容,不断提升生态农业的发展经济水平。
2.4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农业需要可持续性的稳定发展,建立农产品供需规划体系,按照实际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形成适合生态农业发展的环境进程,提升生态体系的稳定性,确保生态农业的有效可持续稳定发展。
3生态农业经济的探索分析
3.1促进生态农业结构化的改进
逐步推进农业生态化建设发展,利用现有的生态优势,提升农业市场发展的需求,调整农业产品发展的结构化标准。根据实际的发展竞争力水平,建立符合实际竞争格局的发展内容,加强生态农副产品的结构化管理,从各方面推行农产品的特性形式发展,保证农民的收益,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建立符合企业综合营销的管理模式,解决各种物流推广运输流程,实现对生态农产品的快速发展。
3.2建立合理的农产品融资管理渠道
按照农产品的优势发展趋势,分析农业生态发展的优势,吸引投资,提升农业生产的发展可行性。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不断促进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农民对生态农业经济进行合理的投资。
3.3生态旅游与农业经济的开发
生态农业可以创建旅游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全新管理。例如,生态农家院、生态田园景观、生态农产品采摘等等。从另一个角度吸引游客消费,提升农业经济的发展途径,确保生态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有效需求;面板门槛模型;边际消费倾向;保费补贴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2-0079-06;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供需双冷”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一直存在的现象。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业保险外部性与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原则之间存在矛盾。但对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早期学者往往从农业保险的属性来进行解释,例如冯文丽、林宝清(2003)认为农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会出现利益外溢的现象,消费的正外部性导致了需求不足[1]。费友海(2005)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同� 上述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现实,然而无法解释为什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至今已进行八年,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依然低于同样开展该业务的美国、西班牙等西方国家,这促使一些学者开始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自身特点入手来寻找原因。吴祥佑(2005)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除了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准公共品的性质外,还由于我国农民收入过低、人口规模过大、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产品价格和商品化程度低等原因[3]。
在上述众多因素中,农民收入过低是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成为很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关于这一问题尚无定论,主要的观点可分为两种:一种观� 梁平等(2008)运用误差修正模型(ECM)研究了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但农民收入不是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4]。李林、王健(2010)运用Logit模型对河北省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5]。孙朋,陈盛伟(2011)运用协整分析方法和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对山东省1983—2008 年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二者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但是农民收入的增长对于农业保险的拉动作用并不明显[6]。另一种更为主流的观点则认为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即“有关论”,但是在对这种关系进行定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又不尽相同。张跃华等(2005)运用伯努利效用函数分析了农民收入水平与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之间的关系,通过理论分析表明收入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存在一个拐点:在拐点左侧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增强,购买保险的动机增强;而在拐点右侧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减少,购买保险的动机减弱。然而作者对山西省和江西省进行的实证分析却表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没有发现明显的拐点[7]。陈妍等(2007)从Von Neumann-Morgenstern效用函数和J. 斯蒂格利茨的保险需求理论出发, 运用Logit计量模型对湖北省农户样本数据分析后认为家庭农业收入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正的影响[8]。徐维(2009)通过测算陕西省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后发现,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三次函数关系[9]。杨浩(2011)通过把吉林省15个乡镇分成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三个不同的经济区域,并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大,因此认为,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保险消费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0]。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详细探讨了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但是研究结论却存在重大差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混淆了“消费意愿”与“有效需求”的概念。已有文献大多从预期效用理论出发,通过构建效用函数来分析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框架下描述的是农民收入对于农业保险“消费意愿”的影响,但是在实证分析时研究的却是收入水平对于农业保险的实际购买情况即“有效需求”的影响,这一概念的混淆造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论之间的偏离。
(二)实证研究方法及样本选择存在缺陷。已有文献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研究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一是将整体样本按照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组,然后分组探讨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的关系,并加以比较;二是在模型中加入收入变量的二次项或三次项,然后分析这些高次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都值得商榷:前者在样本区间的划分上更多依赖于研究者的主观选择,很难避免人为划分样本区间而带来的偏误;后者由于自变量与其高次项之间往往存在较高的相关性,从而导致模型存在较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此外,目前国内学者在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进行探讨时,几乎都以某一特定地区农户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建立Logit模型进行分析。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差异较为明显,因此源于一个地区的研究结论可能并不具备普遍意义。[11]通过比较已有文献的实证结论我们也可以发现,基于不同地区调研数据得出的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不尽相同,有些结论甚至恰好相反。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本文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从“有效需求”的概念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收入水平对于保险有效需求影响的内在机理;其次,采用Hansen(1999)提出的面板门槛模型[12]来研究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门槛模型本着“让数据说话”的原则,可以依据数据自身特点内生地划分样本区间,避免人为划分造成的偏误;宏观面板数据的运用,则能够保证研究结论的普遍意义。徐为山和吴坚隽(2006)曾提出运用面板模型对我国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的设想,但由于当时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很多数据缺失而且时间序列又短,因而无法进行分组别的面板数据分析[13]。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过若干年的快速发展,能够保证模型估计所必需的时间维度和样本数量,相关统计资料的完善也使省际面板数据的使用成为可能。
二、收入水平对于保险有效需求影响的机理分析
保险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和费率水平下,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愿意并且能够消费的保险产品数量。上述概念意味着保险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共同决定了保险的有效需求,二者缺一不可。就消费意愿而言,根据预期效用理论,消费者由于风险偏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对于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程度和购买意愿。一般而言,消费者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收入的增长会不断提高,购买保险的意愿会逐渐下降。就消费能力而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与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密切相关,消费者收入水平决定了保险的潜在需求能否转化为有效需求。
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虽然其购买保险产品以规避风险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收入水平有限,不得不将绝大部分收入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因此购买保险的能力不足;中等收入者一方面由于经济基础并不稳固,存在成为低收入者的潜在风险,因此购买保险的意愿较强,另一方面其收入水平已经能够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具有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高收入者已经拥有了非常坚实的经济基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安全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尽管具备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但由于其能够凭借自身的财富抵御一般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且分散风险的渠道也比较多样,因此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综上所述,从保险的有效需求来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购买保险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中等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因此,收入水平与保险有效需求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二者之间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相关关系,即表现为区间效应。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不同收入区间内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以最基本的单一门槛模型为例,模型设定为:
yit=μit+θxit+β1ditI(qit≤γ)+β2ditI(qit>γ)+εit (1)
上述模型中的I(·)为指示函数,根据指示函数列示的条件可以将模型分为两段,因此上述模型还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yit=μit+θxit+β1dit+εit,qit≤γ
μit+θxit+β2dit+εit, qit>γ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yit和dit分别代表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xit为一组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有显著影响的控制变量,θ为其相应的系数向量,qit为门槛变量,μit用于反映各省区不随时间变化且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εit~(0,σ2)为满足独立同分布假设的随机干扰项。
限于篇幅,门槛值γ的具体估算方法可以参照Hansen(1999)的论述[12]。得到γ的估计值之后,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检验:一是门槛效果是否显著,二是门槛变量的估计值是否等于其真实值。前者可以运用Hansen提出的自抽样法(Bootstrap)来获得F统计量的渐进分布,继而构造相应的P值进行检验;后者可以运用相应的似然比检验统计量进行检验。
以上是基于单门槛变量的分析,但在实际经济分析中可能出现多个门槛,例如模型(1)对应的双重门槛模型可以设定为:
yit=μi+θxit+β1ditI(qit≤γ1)+β2ditI(γ1
按照这种逻辑,可以将模型进一步扩展为多重门槛模型。双重门槛和多重门槛模型的估计和检验方法与上文单一门槛的情况类似,不再赘述。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04年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改革之后才有较快的增长,在此之前由于相关统计资料的缺乏导致缺漏值过多,因此选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2004—2010年相关数据作为样本。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数据库、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和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数据处理与模型的估计均采用stata11.0软件,相关的模型估计程序由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的连玉君老师提供。
本文选取农业保险有效需求(y)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民人均收入(inc)作为门槛变量,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前提下,着重研究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之间的门槛效应。相关变量的详细描述如下:
1.农业保险有效需求(y)。已有文献往往采用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来衡量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但考虑到我国地方GDP数字普遍存在高估的情况,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加也使得农村人口的统计数字与实际存在较大偏离,因此本文并未选择上述指标,而是选择农业保险保费支出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保费支出在农民收入中占的比重越大,表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高。
2.农民人均收入(inc)。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结构趋于多样化,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农业生产联� 为避免通货膨胀和各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对统计结果的影响,本文用各地区历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对农民收入进行平减,求得以2004年为基期的农民实际收入值,以万元为单位。
3.其他控制变量。为了进一步控制各省区农村居民的个体效应,本文在模型中进一步加入下列控制变量:
(1)农业受灾面积(dis)。该变量等于各地区上一年度农业受灾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比例。经验表明,自然灾害的规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的风险预期,如果上一年度受灾较为严重,农民会产生强烈的避险需求,因此对农业保险需求的预期影响为正。
(2)农民受教育水平(edu)。该变量等于每百名农村劳动力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张跃华等(2005)认为,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更倾向于利用农业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因此该变量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预期影响为正。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pol)。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陆续对各省区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助于降低农民负担,激发了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在模型中加入反映这一政策效应的虚拟变量,若某地区当年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三)模型估计与分析
为了确定门槛个数,本文依次在不存在门槛效应、存在一个门槛和存在两个门槛的原假设下对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本文发现单一门槛效果非常显著,而双重门槛和三重门槛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将模型设定为单一门槛模型。
对于模型中的控制变量而言,农业受灾面积(dis)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pol)对于农业保险需求均有正面的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显著的,这些结论与前文的预期和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都是相符的。模型的截距项由共同项和各地区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两部分构成(因篇幅所限,表4中仅列出了共同项的估计值,各地区的个体效应估计值在文章附录中列出),代表了不可观测的确定性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共同项的估计结果为负值,除新疆、内蒙古等农业保险发展基础较好的省区外,各地区个体效应的估计值也多为负值,这表明仅依靠农业保险的自主发展,其需求会逐渐萎缩,这进一步证明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农民受教育水平(edu)虽然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促进作用,但是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取决于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对于农业风险的认识,与农民的务农年限有关,教育程度的影响相对有限。
本文分析的重点在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从表4的结果来看,无论是低收入组还是高收入组,收入的增长都有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需求,只不过在低收入组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显著。这一结论与前文理论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尽管对于农业保险有较高的潜在需求,但是其收入在满足了自身生存以及农业生产等必需开支后,能够用于购买农业保险的支出非常有限,无法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模型的结果同样解释了近年来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2004年以前我国没有一个省份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位于门槛值以上,较低的收入水平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自2005年以后,随着跨过低收入门槛的省份逐渐增加,收入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
然而前文理论分析中,高收入者保险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这一结论,在本文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被证实。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民整体收入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阶段,与理论假设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已经得到极大满足的“高收入者”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换而言之,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还未达到“拐点”的水平,因此收入的提高与农业保险需求是正相关的,这与张跃华等(2005)的结论是一致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面板门槛模型对全国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表明,我国的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线性关系,而是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现出具有门槛效应的非线性区间关系。相对而言,高收入群体对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要大于低收入群体。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补贴力度。本文的结论不仅为学术界一直以来争论的话题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样也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有助于克服农业保险外部性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将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行推广,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使农业保险惠及更多农民。政府同时也应给予农民更多保费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有助于提升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可以引导更多农民主动利用保险分散农业生产中的风险。
(二)实行农业保险差别化费率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目前执行的是统一的补贴比例,即无论保险产品提供何种保障水平和保险责任,也不管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风险水平如何,政府都给予相同比例的保费补贴[14]。这种政策虽然保证了公平性,却损害了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用。实证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各省区之间农民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进一步导致了农业保险需求的差异。如果能够为贫困地区的农民提供更多补贴,将有助于激发他们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将其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水平。
(三)扩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实证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农民收入仍位于门槛值以下,农民收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自身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本文尽管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但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只是研究了农民收入的绝对水平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从而使结论暗含了一个假设前提,即人均纯收入真实地反映了各地区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水平,这样的假设可能忽视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均问题。收入分配是否会对农业保险需求产生影响,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索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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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Income Influences the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Evidence
Based on Panel Threshold Model Analysis
ZHANG Xin
(Analysis and simulation laboratory of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Exchange,Liaoning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Dalian,Liaoning 116052,China;School of Finance,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Liaoning 11605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