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保卡怎么办理?【优秀3篇】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个人医保卡怎么办理?【优秀3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的区别 篇1

社会保障卡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而医保卡仅应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社会保障卡是加载金融功能的复合卡,比医保卡增加了银行借记卡的功能,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激活正式使用后,医保卡自动停用。相较医保卡,社保卡有金融账户。

从管理主体上看,两者都是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金融账户由金融机构管理;从业务应用上来看,两者有联系,金融账户可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相关的缴费、待遇领取、医疗费用报销发放等。

社保卡使用前需激活其功能,一是社保功能激活,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经办机构激活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

二是金融功能激活,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障卡卡面上的代理银行服务网点或ATM机上更改密码并激活金融功能。持卡人只有在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后,才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启用不收取年费,激活开通时只需设置个人金融账户密码,不需支付任何费用。金融密码忘记或锁定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卡面上的代理银行任何一家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主要有什么功能 篇2

(1)身份凭证

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身份凭证,作为进入公园、博物馆的身份凭证。

(2)信息记录

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3)自助查询

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4)就医结算功能

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医疗服务与医疗结算流程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

(5)缴费和领取待遇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待遇发放领域应用,将涉农财政补贴、残疾人补贴、公积金等其他各类待遇打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了对群众的便利服务。

(6)金融支付功能

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目前,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

相关阅读 篇3

加班意外受伤 能不能报工伤保险

加班在法律规定中是个相当尴尬的概念,所能得到的保障也总是暧昧难明,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加班前后时间段内(也可以理解为“去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该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接下来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与举例来为大家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时满足是该款成立的前提条件,还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劳动过程中)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如某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9点~12点、14点到18点(中间为午休时间),但职工提前在8点半到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点半才离开等,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间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款成立条件与款一相同,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但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即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因工出差、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且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的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的摔伤、扭伤都不算工伤。

在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还应涉及非法驾驶的问题,非法驾驶(无照驾驶)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当然,酒驾是肯定不会认定为工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惯例前提,先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突发疾病死亡”指的是: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内猝死需卒于岗上才算工伤,回家才狗带的话是不算的,但可以向单位申请适当的赔偿,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出现过以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延时加班下班家中后猝死纠纷的案例。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是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不难看出,认定工伤最关键的点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认定。其认定范围也会因为实际情况有所延伸,如2011年的一个事故,受害员工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下统一就餐过程中意外死亡,法院判决认定其过程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延伸,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故判工伤处理。

现实中我们通常都在“自愿加班”,在同时满足“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之下,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此提醒各位,出险后应及时如实告知单位,并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类的需及时联系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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