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1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主要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3.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但如果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请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都能撤回啊,没有不准许之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的,既然是申请人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自己就享有处置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放弃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的一种方式。申请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也有规定,但限制较为严格。一是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相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07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案由:因对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此致
附:本申请书副本 份。
原处理决定书 份。
其它证明文件 件。
(单位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盖章)
(签章)年
月
日
第三人:__,男,住所:山西省,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__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政府维持国资委行政效力,驳回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__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__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寿国资委文件,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晋中市人民政府受理。我们是与该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准予所请!
此致
市人民政府
附件:1.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3份
2、身份证和股权证复印件
第三人:(签名并按印)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申请人:安阳____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____,地址:__区____路__院。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__区__路__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安__工商处字[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
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从头到尾也从来没有告知过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回避权。法谚称: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执法行为同样如是。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绝不容许被侵犯。被申请人公然剥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行政执法公正性何从谈起?这样的执法决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永吉街莲花村榆树村全体拥有宅基地的农户。
代表:禚清成,周凤有、刘锡昌、曹延清、初贵才等人。
被申请复议人:桦甸市国土资源局
事由: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行低价征收农户宅基地后,莲花、榆树两广大农户联署签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执行中改变,2011年3月17日文件精神。增加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要求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7日做出书面答复,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内容,我莲花、榆树两村广大农户认为毫无道理,不能接受。为此,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复议请求,望给予及时回复。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广大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片农户的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强行占有宅基事实。
要求: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本着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请责承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大片农户集体农田(含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的合法审批文件。解除广大农户对市国土资源局大规模征用农田(含宅基地)合法性的疑虑。
二、责成桦甸市国土资源局纠正错误决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纪委。
三、监察部2011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有关在征占农民宅基地过程中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的指示精神,还广大农户一个公道,重新拟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春,桦甸市政府将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城中村过程中,加入市国土资源局,对菜农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平方米三十元人民币,对此,广大拥有宅基的农户百思不得其解,意见很大,很气愤。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莲花、榆树村农村广大农民自发的推出几位代表,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向市信访办提交了‘坚决抵制强行低价征占农民宅基地的行为’联署签名陈情材料一份,在等待了近二个月后2014年1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终于给了农民一份书面答复。标题为“关于永吉街道部分村民代表要求提高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答复’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做出征收农民宅基地每平方仅给三十元补偿的决定,进行了辩解。在‘答复’中,国土资源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三十年前出名、十二年前略加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以下简称条例)。
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和提出的法律依据,我们广大农户认为是毫无道理的,是不能接受的。因为:
一、条件的制定已长达二十年之久,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已发生了尽人皆知的巨大变化。如今,再套用二十年前的‘条例’去处理问题。无疑是在抱残守缺、是在刻舟求剑、是在新瓶装水当酒卖、会失去公平公正性,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二、即使是拿二十年前的条例中的第五款,做为法律依据向农民进行搪塞,可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把农民的宅基地归类在该条第五款,其它土地中,所以,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实在欺瞒百姓。任何人都知道,安居才能乐业,人类在建造自己的住房时,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无论是集群还是个体,没人愿意拿劣质地块去建造房屋,都是选择适宜人居住的良好地块去建房筑屋。我市也不例外。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莲花、榆树两处城中村农户的宅基地,均处在城市中心地段,有的是由上好的菜田改变生成有的是政府整体民田建成,甚至有的是解放前就存在的古宅宅基。所有,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不能将农民的宅基地硬生生其它土地的。
三、1、市国土资源局以“建设用地”、“其它土地”为借口,仅用废铜烂铁的价格将农户依法占有的宅基地征走,为什么反过来转手又以黄金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为什么所谓的建设用地在农户手中每平方米仅值一斤牛肉款,而到了国土资源局手中,就值数千元一平米?这是为什么?公平吗?公正吗?合理吗?合法吗?
2、可笑的是,当201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市信访办会议室由信访办主持如开市国土资源局与五位村民代表见面说明会议时,当村民代表周凤有向市国土资源局X处长问道:“你们从老百姓手中仅用三十元一平米的钱把地拿走,转手就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是不是太黑了?”这位处长竟脱口而出:“没办法,不这么干,那么多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哪来?”此话一出,真是语惊四座,道破了天机。原来,市国土资源局是在拿广大农民的宅基地搞创收,为的是解决“费用”问题。请问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不是由国家财政负责,而应该由桦甸市区的农民的宅基地供养吗?
2011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吉林省纪委、省监察部相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这一重要文件,在通知中特意明确的将农村宅基地一条单项列出,指示在征占农民宅基地时,补偿标准对农户予以补偿。这就说明,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列为‘其他土地’一类中,要和征占耕地补偿标准一样进行补偿。因为,如果不去如此理解,中纪委文件中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指示要按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的指示。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笔吗?
我们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理解是‘其它土地’是指宅基地、菜田、水田、旱田以外的荒山、荒坡、河滩、零星小片荒地,它绝不含宅基地。
五、有些专家,学者四处鼓而呼之:要解决我国人口城镇化问题,让大批农户入住城市,转为城市人,就要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出了农户拿自己的宅基地去银行抵押贷款,请问,若以宅基地。
这也体现出农民的宅基地的价值所在,他们的意向很明确,一块完整的宅基地,绝不仅值两部智能手机钱。
纵观几千年的古代史,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牺牲,深深的浸润了每一片土地,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仍是如此。他们不应该受到欺辱和蒙骗。只有善待他们,在公平和正义的旗帜下,他们才有一直即往的继续为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做了无怨无悔的贡献。区区几千元人民币的价值,银行会做为抵押物向农户提供贷款吗?
我们认为,对喘文件要深领会。要知道,不能去曲解、去回避。要顺应时代潮流,要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问题。不能刻意的去干伤农害农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莲花、榆树两村拥有宅基地的全体农户,出于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能接受这一实际情况,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诡谲请求,望市给出正式书面回复。
致礼
附:
1、联署签名陈请材料。
2、纪委2011、8号文件一份。
3、省纪委、监督部文件一份。
4、答复一份。
5、主任信件一份。莲花、榆树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人: 请加盖公章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说明)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 : 珠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X区X路X号院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您认为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名称,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的机关)
(以上信息需如实、准确填写,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地址: 珠海市X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 XXX 复议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本公司的罚款。(需填写明确的请求,如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公司送达了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我公司从事了XXXX的违法行为,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描述事实情况和申请理由,包括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不受理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地址,负责人,职位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不受理〔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申请人为工伤。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XX不受理〔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相关性法律文书是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不合法也不合理,应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了上下班时间证明、家庭住址、合法劳动关系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XXXX在XX年X月X日早上(上班时间),由于避让货车,重重摔倒在地,当场全身剧烈疼痛,动弹不得,随后送往医院,并通知其爱人和单位,关于这次事故,单位和医院都足以证实;由于申请人员工当日发生上述事故系单方事故,并非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且其当时驾驶为机动车,申请人认为当事人没有报警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且申请人也认为根本报案的必要。申请人还坚信,当事人XXX当日也不可能是故意制造事故,故意让自己受到伤害。既然如此,被申请人就不应当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去理解法律精神,硬要申请人出具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劳动工伤认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XXX在事故中胸十二爆裂性骨折,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须长时间卧床修养及恢复,近期内无法正常工作,XXXXX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被申请人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以后此类同种情况(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报警,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带来深远的影响,恳请贵局慎重考虑!
综上,XXXXX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XXX不属工伤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
致
XX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吴汉慧,性别 女 ,年龄 45 岁,职业 教师 。
住址: 永善县第二中学教师宿舍楼3幢502室。 联系电话: 15987016875、***。
被申请人:名称 永善县建设局 ,地址 溪洛渡镇新华街(原老教育局斜对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平 ,职务 局长 。
第三人:法人名称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 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贺显涛, 职务销售部主管。
联系电话:*** 456622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作出的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2008年7月在买Fl幢20号门面时,我家货车跟南泰公司托砂的砂款,公司几年未拿。有一天,我去要钱 1 时,公司说:“干脆拿门面来抵”,还说:“你买了房(F1幢20号门面),房子旁边那块空地,只要城管不说啥子,归你使用”。我想,追款几年了,公司都不拿,要钱无戏了﹙南泰公司房子销售很疲弱,不景气,直接诱惑我买房﹚。在公司的诱导下,我就买了F 1幢20号门面和修了现在的房子,这房子是南泰公司逼着我修建的,是公司说给我那块空地使用才修的,这是我的无奈之举。
二、我修的房子位于溪洛渡中心校大门口二楼,这是一个死角地带,不是通道,绝不会影响市容市貌。该房子下面是南泰公司的二楼门面,后面是民族小学的厕所和围墙,上面是学校的围墙,并且三面都堵死了。在最初,学校说:“(我修房处)里面是4—5米高砍,学生不安全,学生会在里面拉屎拉尿,经镇政府同意,把那块空地砌起来”。既然学校都这么说,我也不得不砌。因为不砌起来,学生果真出了啥子安全事故,我家无法说清,出于对学生安全负责和有利于学校环境卫生考虑,我就把那块空地砌了起来。
三、如果只砌一壁墙,学生会在那里玩耍,会从围墙爬进爬出,同时学校落水管对我F1幢20号门面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学校修门卫室和围墙,将石头和泥土填在F1幢20号门面上面的修房处,使门面窗子与地面不足 2 10厘米高。出于我F1幢20号门面安全考虑,我想修一间,但学校不得。于是,我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贺显涛说:“你买的房子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说话的第二天,我把贺显涛说的话告诉学校,学校领导不相信,在学校大门口,我请来了贺显涛,贺显涛说,“你们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同时,贺显涛还说:“这房子(F1幢20号门面)是我们卖给吴老师的,她在上面空地干啥子,我公司看不见,也管不着。”在修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领导就在我修房对面售房部上班(不足50米距离),我拉水泥、砖、钢筋等材料,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而不见,从来没有过问过,从来没有阻止过。不仅如此,还为我提供了一圈电线(因线短,拿来接起用)。修房过程中,城建部门无人过问,学校也为我提供了修房用的水和电。
四、房子修好后,南泰公司以我F1幢20号门面出证明,帮我安装了所修房子的用水和用电。事实上,我F1幢20号门面早已返租南泰公司,期限是五年,一直空着未用。
五、南泰公司把未验收的F1幢20号门面出售给我,并使我买的F1幢20号门面产生了安全隐患,才导致了发 3 生现在的一切。
六、该房的地理位置特别,修房的初衷是迫于学校压力,避免中心校学生产生安全事故和改善学校大门口环境卫生。人命大于天,此位置是我F1幢20号门面采光范围,若拆除此房,任何人不会修,中心校学生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
七、为了修房,我们一家人寝食无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修房,我借款21800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及学校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无心干工作,诚恳永善县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此致
永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汉慧 2011年5月20日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