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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问题的认识【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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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下面是人美心善的小编惊云给大家分享的6篇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仅供借鉴。

关于三农问题的论文范文 篇1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范式

【作者简介】肖庆华,贵州财经大学教育管理学院教授,贵州贵阳550004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3—0226一04

近20年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为了推进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有必要从研究范式的视角来梳理与反思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研究。因为研究范式是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价值取向、目标、内容和方法的深入揭示。研究范式的揭示与反思有利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推进,有助于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三种范式

研究范式作为从事某一学科的研究群体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由美国学者库恩·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研究范式是“研究群体所共同接受和遵循的一组假设、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要素构成研究群体从事相关研究的共同信念,对研究共同课题使用大体相同的语言和规则,以及解决问题的标准方式”。在社会科学中,范式更替的模式与库恩所说的自然科学并不完全相同。自然科学家相信一个范式取代另一个范式代表了从错误观念到正确观念的转变。而在社会科学中,“理论范式只有是否受欢迎的变化,很少被完全抛弃。范式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作为观察的方式,它们只有用处大小的区别”。经过社会科学家的改造,范式的内涵更为宽泛,其表征意义更强。

不同的研究范式有不同的研究框架、研究对象、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研究范式区别于另一种研究范式的本质特征。范式研究可以对相关研究中的各种信念、认识成果、研究方法进行整合和深化,进而获得对相关研究的全新理解,并找到相关研究的创新点和生长点。因此“范式是存在于某一科学论域内关于研究对象的基本意向。它可以用来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我们获得的答案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研究虽没有明确表明各自的研究范式,但研究范式却表现于其中,从价值观、方法论和研究范畴等方面规约着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已有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大致可分为思辩、实证和解释这三种研究范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农民从农村到城市务工,这个时期农民外出务工的特点是单独外出。对于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其子女留在家乡而处于留守状态。最初只是农村教育现象,后来逐渐成为农村教育问题,并且由教育实践问题逐渐演变成学界关注的问题。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研究侧重于思辩研究范式。因为这个时期的留守儿童教育研究主要是基于个人经验的研究与判断,以及对于相关概念的辨析。在价值取向上反映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与问题,要求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在研究目标上是要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呈现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与建议,为改善留守儿童教育现状提供政策支持;在研究内容上强调对于留守儿童的身体、营养、卫生、安全、品德和学习等方面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采用观察法和归纳法,即通过观察和总结的方式来呈现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和问题。

自21世纪初开始,农民外出务工呈现出“举家外迁”的新特点。农村流动儿童的教育成为研究的焦点。农村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就学和城市适应这两个方面。随着国家“两为主”教育政策的逐步落实。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在逐步得到解决,目前的突出问题是流动儿童在城市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适应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心理问题。这些方面的研究侧重于实证研究范式,主要是由于流动儿童心理现状和问题的研究不能基于简单的经验判断。而是要基于事实的描述。事实描述只有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完成。从价值取向来看,是要通过实证研究来改善流动儿童的心理状况,消除心理障碍,为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心理环境;从研究目标来看,是要揭示流动儿童心理问题的原因、表现和危害。其目的是要为改善流动儿童的心理状况提出相应的心理干预措施;从研究内容来看,流动儿童的研究集中在流动儿童受歧视所带来的心理现象与问题、学习适应困难和人际交往困难所导致的心理现象与问题、城市生活适应困难和城市文化适应困难所引起的心理现象与问题;从研究方法来看,流动儿童的研究主要是一个提出假设与验证假设的研究过程,通过问卷来收集数据与资料,使用心理统计的方法来分析数据,在验证假设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与措施。

目前学界主要关注农村留守与流动儿童教育的比较研究。同样是农民工子女,但他们在教育方面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农村留守与流动儿童教育的比较研究侧重于解释研究范式,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与问题并不是农民工子女本身造成的,也并不完全是学校教育所造成的,主要是由于社会变迁使农民工子女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所造成的。由此需要从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去解释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与问题。从价值取向来看,要从整个社会背景来看待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与问题,为农民工子女的成长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从研究目标来看,主要是通过社会变迁及相关理论来探究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与问题的社会原因,从而提出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的社会干预措施;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留守与流动儿童在学习、生活、安全、品德、营养、卫生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具体的研究范畴包括留守与非留守儿童教育的比较研究、城市当地学生与流动儿童教育的比较研究、留守与流动儿童教育的比较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主要是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深入到农民工子女中间去了解由于社会变迁而对他们所造成的教育影响,从宏观层面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进行社会剖析。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范式转换

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包括思辩研究范式、实证研究范式和解释研究范式。研究范式的转换并不是后一种研究范式优于前一种研究范式,而是因为不同的研究范畴需要选择相应的研究范式。

留守儿童教育的思辩研究范式是从教育内在发展规律来思考与反思留守儿童教育现状与问题,要求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管理、教育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育方式上作出相应的改革以适应留守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改革来改善留守儿童的教育环境。思辩研究范式为留守儿童教育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直观经验、感性认识和价值规范。但思辩研究范式也有其局限性:一是思辩研究范式是建立在推测基础上的研究,通过观察所得到的留守儿童教育现象与问题,既是表面情况,也是不全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推测来建构改善留守儿童教育现状的体系。其科学性不足;二是思辩研究范式往往是就某个地方的留守儿童教育现状与问题来进行相应的推断,并进而寻求教育政策的支持,这种建立在个体直观经验上的推论只代表研究者个人的观点和价值判断;三是思辩研究范式局限于从教育领域来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不仅是教育领域的事情,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局限于教育领域无法完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流动儿童教育的实证研究范式,是以事实为依据来描述流动儿童的心理状况与问题,对于认识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对流动儿童的心理状况具有较普遍的解释力,是对流动儿童心理现状与问题的深度描述,为流动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解释模型和干预措施。但实证研究范式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实证研究范式主要是针对流动儿童群体的心理状况描述。这容易忽视流动儿童不同个体的心理状况和心理特征;二是实证研究范式是建立在流动儿童是问题群体的基础上。但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并不等于是流动儿童本身的问题,而是处于流动状态下所出现的心理问题。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流动儿童都存在着心理问题;三是实证研究范式所提出的是干预性措施,这有助于解决流动儿童临时出现的心理问题,但并没有从预防的视角来建构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的长效机制。

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解释研究范式。为理解农民工子女教育产生的原因、现象与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解性的理论框架,以社会变迁理论和结构功能理论为解释路径,为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健康发展指出了有益的研究思路。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解释研究范式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解释研究范式只为理解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与问题提供了一个宏观的社会背景。容易忽视具体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二是只局限于从社会理论来解释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与问题。存在着学科上与方法上的局限性。不利于全面理解和深入解释农民工子女教育现象和问题。

农民工子女教育的三种研究范式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但这三种研究范式也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这三种研究范式都是干预性的研究路径,并非预防性的研究路径。干预性的研究路径是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而言的,采取的是补救与矫正措施;预防性的研究路径是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而言的,把问题的出现尽量减少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这三种研究范式都是围绕着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来开展相应的研究,侧重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研究。容易忽视农民工子女本身的发展。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与农民工子女本身发展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应该把研究重点放在农民工子女本身发展上。基于这三种研究范式的局限性,有必要转换研究范式(但并不是要抛弃这三种研究范式),建立以促进农民工子女发展为本的研究范式,即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人文范式。

三、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人文范式

人文研究范式关注研究过程中的各种价值冲突和矛盾,关心常人的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分享人生经验和展示人性本质。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的人文范式是以促进农民工子女本身的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建立农民工子女关心关爱服务体系为研究目标:以满足农民工子女发展需求为研究框架;在方法上以访谈法和田野调查法为主,多方面、多层次和多维度地反映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整体情况。

第一,人文研究范式要以促进农民工子女的全面发展为本。人文研究范式要在实践层面和现实生活中促进农民工子女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工子女的一般发展。农民工子女作为人类成员,他们需要得到作为人类成员的一般发展,即人格的成长、人性的发展、社会性的丰富和个性特长的发展,使自己具有作为人类成员的基本素质。教育研究与实践的目的是要通过教育来促进农民工子女作为人类成员的一般发展。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共同发展。农民工子女作为所有儿童的组成部分,他们具有所有儿童的共同特征。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还是农村非留守儿童。抑或城市当地学生,他们都需要在相应的年龄阶段上得到生理、心理、学习、品格等方面的共同发展。教育研究与实践要满足农民工子女作为儿童的共同需要。三是农民工子女的特殊发展。农民工子女在心理、学习和品格等方面的发展又不同于其他儿童,他们具有特殊的发展要求,以此来弥补他们与其他儿童之间的发展差距。教育研究与实践要在机制、内容与方法等方面为促进农民工子女的特殊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农问题论文 篇2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产权政府权力农民权益制度创新

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渐进过程,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重大的制度安排,改革的难度和广度均超过前次改革,其意义是深远的。它是在整个改革进入攻尖阶段并触及到深层次矛盾的形势下进行的,为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税费改革呼之即出。

乡村收支行为不规范,对支出缺乏有效的监督,农民负担过重与农业税征收难同时并存,这些是当前农村税费问题的主要表现。咎其根本原因,在于乡镇行政和财政体制、农业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度的民主实践程度仍不高。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而许多地方越“减”越重,我们从这些深层次制度性问题的剖析,就可找到明了的解答,同时还可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治本之策是理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一、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制度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制度变迁的简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制度变迁正是沿着合理界定政府权力和农民权益关系的轨迹进行的。

回顾二十年来农村改革的历程,分析和总结农村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和深层原因,对于指导当前农村税费乃至整个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全面推进全国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是政经合一的社队(及大小队),是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存在的,这是计划经济下政府无所不包的产物。在这一体制下,农民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成果很难直接联系,消费和积累完全由缺乏真实产权基础的集体程序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则是首先废除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顺应了广大农民的意愿。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说到底,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造和调整,其实就是在市场和政府两种制度中进行度的选择。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本质上是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第一次还权于民,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而这一制度创新,不仅仅以产权为核心,同时也符合现阶段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人口状况等实际情况,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随后政府过于突出农产品的宏观控制功能,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收缩不到位,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又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农民利益,自主经营权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不利于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立,也影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效果。为此中央决定取消统购统销制度,放开农产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同时以保护价的方式对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予以保护,这是第二次对农民放权。但是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对农民自主经营干预过多,脱离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强行搞“油菜工程”、“种子工程”政绩工程等,干些劳民伤财的事,更普遍的是随意向农民伸手要钱要物,农民不堪重负。这说明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还有待理顺,政府的权力和农民的权益还有待进一步界定清楚。

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就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一改革准则反映在农村制度变迁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农民对与保护合法权益相适应的制度需求快于中央(权力集团)的制度供给。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和对事实的尊重的基础上,以广大农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办一切事情的根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度需求决定了制度供给;另一方面表明任何一个制度在更替前,总有一个惯性存续期。

对农村制度变迁轨迹的总体分析,可以知道农村制度变迁总的方向是:以农村土地产权以及农村收入分配等制度创新为核心,正确定位农村市场、农村经济组织和政府间的关系,进而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给予农民应有的权利,使农民的权益和义务较好统一。

时至今日,农村税费问题又把对农村制度变迁的要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实施,农村改革必将从经济体制逐步导向政治性(或全面性)制度创新的层面。

二、农村税费根本问题分析

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收入分配关系,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直接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并确保今后问题不反弹,必须从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角度出发,多管齐下,表里兼治,进行多边制度创新。唯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税费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税费问题的制度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方面:我国乡镇政府是在取消后设立的,处于我国整体行政结构的最底层。国家政权确立后为了政权维护,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权力先天保障性是很大的,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强制力过大,源自人民的权力链处于某种脱节状态。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这种权力秉赋的影响也很大,而且权力约束方向多是来自于上一级政府,农民群众对乡镇政府的权力约束则较弱,乡镇政府行政权(这一本属于组织性的权力)仍处于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中心主宰地位,使得权力制衡关系本末倒置。而权力最本质特征是利益性和代表性,是因为社会需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权又无法严格界定清晰,使得部分经济资源流入公共领域而形成了各种组织内利益合约关系,最终表现为组织内控制与被控制服从与被服从的权力关系。由于乡镇行政运转中政府与农民间权责利的不对称,乡镇行政体制中机构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就表现得很突出,乡镇政府职能的缺位与越位问题也表现得很突出,乡镇政府成为一些闲人无功受禄甚至利用权力之便大掘社会财富的方便之地。政府职能的越位和一些不轨行为使得农民负担不断加重,职能缺位又使农民难以直接感受到政府为农民提供了那些公共产品,农民对这些公共产品的满意程度唯有通过权力约束才能得到保障,农民的纳税意识也才能真正提升。

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根本是利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也很明显。财政体制就总体而言,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体制、国有部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不同级次财政间的管理体制等。以上体制所选择模式的运行情况对乡镇财力及其分配均有影响,尤其是这种传统概念上的财政体制对于应当突出的整个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和财政管理机制含界不清。作为财政体制核心部分的预算体制,无论是“分灶吃饭”的模式,还是分税制下的分级财政模式,都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财力的划分。在转轨时期,各级政府事权的界定涉及对国家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再认识以及处理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等问题,加之对各地财源等经济状况测算技术原因,至今对财力的划分仍然是粗疏的,事权与财力的配比仍然存在问题。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间财力如何分?整个转移支付如何完善?这是完善的分税制应当急待解决的两大问题。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当前仍有“分灶吃饭”特点但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调节的分税制下,“诸侯”经济和“诸侯”财政致使国家财政因地区财力不均衡,在公共性支出的落实标准上表现得不够统一,正常的财力缺口客观上引发了乡镇税外收费的动机,并逐渐导致乱收费,不良影响也不断扩大,以致成为普遍现象。

在财政体制演变过程中,由于过度夸大地方理财的自主性以及不正确的认识,乡镇财权在实质性扩大并处于分散状态,特别是非规则财权的扩大,使得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好财偏好不断膨胀,自收自支行为随处可见,尤其是在财权扩大时,财政体制运转中不同程度偏离了财政职能的本质要求,财政体制又缺乏一个来自外在的约束力,乡镇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及其他政府性收支监督软化,这也是当前财政体制中一个导致乡镇政府收支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的重要制度性问题。在分税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对地方政府的权力约束和公民偏好显示规则不健全时,现行按一致或多数通过原则的法律形式确立的国家财权的统一性应当维持,特别是政府性收入(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的设置权应统一,界定应科学。三提五统的设置依据和计征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农民负担(乡镇政府依据虚假的数据随心所欲地)不断弹性扩张的重要原因。

村级组织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开始从“集体人”向一般公民的身份还原,村委会也不再是一个政资合一的集体组织,而应是一个在家庭承包经营为特点的土地产权基础上,农民民主参与村内事务管理,制定和维护村内各方关系规则的政治性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可用政治上的民利来保障自已的经济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处理农村利益关系,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现实中,这一具有新的意义的村委会组织的功能转换与要求相距甚远。农民的民主意识也不强,参与程度更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认同感不高,但村委会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事实上作为乡镇政府行政的延伸,更多地发挥着乡镇政府的执行功能,这虽然在执行国家农村政策方面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这又强化和固化了村委会强制执行的能力,使农民对其又产生了某些错误的认同,农民拒交一切不合理负担的能力相对削弱。村委会不同程度成为一个封闭的异化的利益集团,一个缺乏监督的村委会组织的运转自然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由此也产生各种村级腐败现象。目前因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的分离程度不高,村级与农民间的债务关系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村家庭除了具备家庭的一般功能外,还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而存在,农户已经拥有农村土地产权的使用权部分,但农村土地的整体分配形式和土地产权的分割方式还存在问题,均田式福利性土地分配的特点、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土地资源的非经济性(非商品性)表现得很突出。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应是简单的“费改税”的问题,也不能因为农村需要办什么事业就强制性收取特殊项目的税费,而是以土地的现实经济贡献率与土地产权间的矛盾关系来正确确立农村收入分配方式的问题。就农业税而言,应当实行长期稳定的轻税政策,这是由农业自然风险性、农业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耕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决定的,要根据各地人均耕地水平和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确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不能因为税负过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而长期亏本。现行征收的三提五统诸项目则必须完全取消,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逐步走上基于土地产权的按农业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道路,乡村特别是村组范围内的一些公共性和直接受益性的事业,要按照民主协商、一事一议、全程监督的方式办理。

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不完善的地方以及一些新的变化值得注意:一些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走过场,工作不细致,农民虽然实质上保有土地使用权,但合约手续和必要的公证程序缺乏,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农业税纳税人的确定,容易产生许多纠纷;长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状态和农村的文化背景,增加了公共性农业生产过程的交易费用,如农田水利建设的协调和组织难度较大;大面积山地、湖?和耕地有偿承包的出现,对农业规模经营、产业结构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承包资金的权属、土地要素的收入分配与农业税收间的冲突和均衡问题也显得很突出。这些问题对农村劳力流转、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收入分配关系将产生基础性影响。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创新方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大事,是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综合性深远性的改革。这次税费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主要在于它涉及一些延伸性改革,县乡政府是这次改革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更是改革的对象,一些不合理既得利益维护力量的阻碍是很大的;农民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力量和积极拥护者,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检验者,要让农民真正投身到这次改革中来,为了实现中央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的有效对接,应选择从两头向中间的夹逼式改革路径。要针对农村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精简机构,转换职能,规范行为,通过政策清晰限定、权力彻底剥离和农民民主监督,再次还权于民,实现符合市场经济具备明晰产权的农村经济组织的自然再生,完善具有完全代表性的村委会组织机制,增强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能力和谈判(博弈)实力,培育好政府与农民间民主决策、民主参政的互融互动的良性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这次税费改革是进行农村制度创新的一次难得机遇,正如以上分析,农村税费问题是各种制度性原因交织在一起的外在表现,因此这次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简单落实任务的过程,应当在制度创新的层面上达到相应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农民负担过重这样一个突出问题,又可为解决今后农村长期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打下基础。为此,在这次税费改革的具体操作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突出关注: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鼓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并抓紧进行相关立法工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涉及农民权益和农村长期发展的基本问题。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部分,也是进行税费分治的基础,在农业税任务落实,保持人、地、税对应关系上,急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因为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权益的界定是清晰的,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种税费的界区也应当是清晰的,如直接受益性的生产成本支出,由农户自主生产经营承担;农业水电等共同性生产费用,则按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的演进规律决定;村级公益事业由村内民主协商解决;镇区范围内的公共支出由乡镇财政集中解决。从眼前来看,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符合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和耕地可分割经营特点的,也是我国福利保障性产权制度的一个表现,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线,但现实中,也出现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度低、流转不规范,以及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等浪费现象,同时农民的一些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也常常受到侵犯。从长远来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正在突破城乡界区,然而在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上二元结构又表现得那么突出,不处理好土地产权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很难打通维系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屏障(最后阻滞)。土地既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也是对农民的束缚,必须加快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相关立法工作,使一个权能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基线更加牢固,给予农民对土地一个长期的较好的预期展望。在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上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又要形成一种逼迫机制,并结合农民身份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从农业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再向非农领域再就业的转化。

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一种最真实的实现形式应当是土地股权承包经营制度,就是要实现在历史条件下各个有限集体范围内的土地股权初始平均化,更确切地说是农民获得的是与初始人口和劳力基数相配比的土地股份,同时获得对应份额面积土地的经营权,即持股经营,也可超股经营或无股经营,不断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民真正拥有了股权,就与整个集体土地捆绑在一起,这样才能通过农民对股权权利的行使,更好地体现土地的集体性,有利于集体土地的整体保护,加强对当前因抛荒造成无主耕地的监督、保护和开发;也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现由土地超小规模经营向规模经济经营过渡,并不断刺激和提升土地产权的经济交易价值,促进土地产权中各种权能的清晰分割和有效率的流转,使资本和技术向土地经营中集聚,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是要将反腐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起来。农村税费问题是伴随着许多腐败现象的,其中人事和财经方面的腐败问题很严重。农民负担过重就是因为食之者众,用之者乱。一些乡镇的七站八所成为当权者的妻儿子孙七姑八舅所,这些人往往素质很低,相反众多正规大学毕业生却求职无门,社会影响极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腐蚀了基层政权基础。在财经方面缺乏一个透明的控制机制,农民的血汗钱成为一些部门特别是个别人受用的享乐钱。这次税费改革要以法治之,要实施社会检举制度和质疑制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扫除改革障碍的重要措施来抓;同时要辅之以教育的方式,让一些人转变择业观念,化解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的各种矛盾。

行政管理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缺陷同时给予了乡镇政府过多的压力和冲动,乡镇政府在比较税费利益和税费征收成本时,确实进入了两难境地。农民负担过重的同时,税费征收的难度也是极大的。在税费征收中,不仅农民群众怨声载道,绝大多数乡村干部(暂用“干部”一词)也怨声载道,干群关系不断恶化,乡镇政府的许多行政方式难以继续走下去。要抓住这次税费改革的机遇,磨合政府与农民关系间的断层;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调动起来,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加大农民的义务和权益对等宣传的力度,在维护必要税收基础的条件下,最终要让群众满意。特别是农业税任务重新核定落实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都需要群众参与,征纳双方的责任都必须明确界定,才能避免今后农税征管中可能出现的“讨价还价”现象。

三是要剥离乡镇政府一些权力。权力下放是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更确切的说这是体制内权力下放,就改革的发展要求来说,这种权力下放是不彻底的。农村税费中存在的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剥夺的问题,乡镇政府行政过大的强势依附的是不合理的或不规范的权力,只有对乡镇这种权力进行剥离,才能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当前乡镇财权急待规范,首先必须明确取消乡镇各部门索取非规范收入的权力,严厉制止乱收费,严肃查处责任人;其次要剥离乡镇“大政府”具体组织征收农村税费的权力,实现政税分开,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机制,走依法治税的道路;再次要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给予农民聘请独立的社会审计组织监督政府财务活动的权力。总之要把计划经济条件下延续下来的对农民进行强制动员的人治化权力彻底剥离去。

四是要实现效率负担均衡。我们知道国家财政资金来自每一个纳税人或交费人,税收尤其是一些合理的政府性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有偿的,公民交税后需要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相关法律的维护及其他公共产品,由于这种交易的预付购买形式存在,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在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中,农民税收负担一方面反映的是国家政权和国家财政整体性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表现为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对农民的直接回偿性,因此,如果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特别低下,不能为农民办一些真正的实事,农民即使交再少的钱也是不合理负担。在这次税费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乡镇政府要转换职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既不能无所作为,与农民群众老死不相往来;也不能专干一些一厢情愿的事情,要干一家一户干不了而又需要政府出面组织协调的事情,要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态环境和提供公共服务作为乡镇政府工作的重点。

主要参与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鄂州日报1998年10月20日头版

〔美〕丹尼斯。缪勒/著张军/译公共选择三联书店93年

〔美〕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97年版

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_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农问题论文 篇3

一、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的范围仅限于对Z县的X高中一、二、三年级的部分农村籍学生,其年龄在15~18岁之间。调查表采用随机方式发放,共发出去调查表A表200份,B表200份共400份,收回365份,回收率91.25%。A表和B表调查内容相同,只是对被调查人资料要求有差异:A表要求被调查人填写来自山区、丘陵还是平原,B表要求被调查人填写姓名、性别和年龄。

在回收的365份中,有效表为117份,有效率为32.05%。共涉及Z县全部21个农业乡镇(Z县有22个乡镇,其中城关镇没有农业人口)90个行政村。其中A表涉及17个乡镇53个村,B表涉及17个乡镇43个村,两者交叉,剔除重叠乡镇、村后共有21个乡镇,90个村(不包含其中一份没有写乡镇、村名字的和11份没有写村名字的)。黑龙集和郭庄是一个民族乡的不同称呼,故统计在一起。

二、调查的数据及分析

1.当上干部的方式和途径。

村支书产生方一般有两种:乡镇党委任命和支部党员选举。根据调查的数据来看,在该项回答的80份中有79份回答是上级任命,只有1人为选举产生。说明基层党内民主仍有待扩大。在回答通过其它途径当上村支书的选项中,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有关系”为33份;“家族势大”和“有威信”并列第二,为14份;“工作能力”为11份;“花钱买的”为10份;“长辈是官”为9份。从回答的情况来看,村支书产生过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高中学生的回答中,“有关系”的比例非常高,占回答总数的1/3多(33/91份),而“有关系”、“花钱买的”、“家族势大”的超过了三分之二(56/91),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当地党委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村主任的产生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该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但是,在回答的96份中,回答“上级任命”的有55份,而回答“选举”的只有41份。是基层没有进行选举还是学生回答有误呢?笔者根据原来的实地考察,特别是和一些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座谈以及电话询问,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①村民选举没有落实到位,一些地方虽然进行了村主任选举,但是,选票根本没有到选民手中,基本上是村民小组长越俎代庖替村民填写,村民不知道选举这回事。②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严重变型和异化,乡镇和村干部在选举中作弊,不尊重选民的民利,没有充分体现选民的真实意愿,导致选民认为选举是“走形式”,实际上还是上级任命。③民选村干部在工作中为了对村民负责,抵制乡镇不合理乱收费,乡镇虽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违背《村组法》的规定,公然撤换村主任,但是,乡镇采取一些“软手段”*对民选干部进行种种刁难,使村主任产生“自摩擦”而辞职不干,然后乡镇再以临时指定的方法任命村主任。④个别学生不了解实际情况而做出了错误判断。不过,就总的情况来看,前三种所占比例在80%左右,因此,村民自治的实际操作和运行过程仍然值得我们关注。在回答通过其它途径当上村主任的问卷中,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有关系”为22份;“家族势大”为15份;“有威信”为12份;“花钱买的”为8份;“工作能力”为6份;“长辈是官”为4份。虽然村主任实行了民选,但是,“有关系”和“家族势大”仍然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中占有重要作用,两者超过了回答人数的一半(37/61),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搞好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仍然有漫长的路要走。

从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任命的居于多数,但是,村主任民选的比例非常大(41/96),这与村支书的悬殊比例(1/80)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明了村民自治在农村一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同时,两者的产生途径排在前二位的都是“有关系”、“家族势大”,这足以说明一个问题,农村基层主要干部的产生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村民民主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透过这些数字,我们还能看出一个现象:村支书是上级任命的多,所以,“有威信”和“工作能力”分排在第3、4位,而村主任的民选性质,使得“有威信”和“花钱买的”分排在第3、4位,“工作能力”和“长辈是官”排在最后。

2.村干部的成份。

从调查的数据来看,村支书和村主任的成份构成呈正态分布(附表一),即多数村支书和主任处于好和中间状态,而差的仅占少数。在两者中,除了“其它”选项外,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村支书中为“经济能人”、“复员军人”、“家族能人”;村主任中为“家族能人”、“经济能人”、“二混子”。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现在村主要干部的选任,无论是上级组织还是村民,都越来越重视其致富能力了。但是,因为复员军人在部队受过严格的组织化管理,组织性强,而且加入党组织的比例较高,所以受到地方党委的青睐,被任命担任村支书的比例较高,仅次于“经济能人”而排在第二位。两者的差异在于:由于产生方式不同,村支书的成份容易受上级党委主导,所以,“经济能人”、“复员军人”和“高考落榜生”所占比例较大,占33%。而村主任由于民选的占一定比例,乡镇控制力相对之下较弱,所以,村民在村主任选举中有一定的发言权(这是指那些进行村民自治选举较好的村子),一些家族精英以家族背景做纽带,利用同宗同族的优势问鼎村主任的职位;还有的“二混子”利用现在农村债务大,税费收缴困难,村里没人愿意当干部的“权力真空”,迎合乡镇把统筹提留收上来作为村干部的主要考核指标的想法,借助乡镇的力量而当选村主任,所以,在村主任中,“家族能人”和“二混子”分列第一位和第三位,而在村支书却分列为第三位和第四位;所占比例相差更是悬殊,村支书为37.5%,村主任为56.4%(不包括“其它”)。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处于中间状态的比例太大,两者占近一半(103/212),也就是说,这些干部只是一种履行国家向农村下达任务的机器,而不能带领村民致富,这对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附表一

村干部成份(打√)

子女接班高考落榜经济能人复员军人二混子家族能人其它

村支书77171381248

村长35133112055

3.对于村干部的评价。

对于村干部的评价,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为此,该项调查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地让每一项内容涵盖的范围广一些,力求使评价的尺度比较客观,确保调查者的答案接近客观现实。从调查的答案来看,对于村干部的评价普遍较低。两者前三位的分别是:村支书是“讨好乡干部”、“贪污腐化”和“只顾自己发财不管百姓死活”;村主任是“讨好乡干部”、“贪污腐化”和“老好人,工作能力差”。虽然对两者的评价很低,第一位的答案“讨好乡干部”已经分别达到53%和45.3%,而且***的数量远远超过正面和中性的评价:村支书为144:44;村主任为123:54。但两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对村支书评价的第三位是负面的,而对村主任评价的第三位是中性的。

在这项调查里,还反映出几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①与村干部的成份中“其它”选项高相一致的是,对他们评价中,“有经济头脑带领群众致富”和“不谋私利作风正派群众拥护”的选项非常低(村支书中只有6和14;村主任中只有3和23),说明他们致富无方,群众认可度低,那么,他们对于村庄的积极影响非常微弱,丧失了作为村庄社区致富“领头雁”的功能,对于农村发展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②村干部作风问题非常突出的是“讨好乡干部”,它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贪污腐化”。对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评价中,对两者的指责主要是村干部一味迎合乡镇干部,一切以乡镇工作为转移,很少能从本村实际出发开展工作,难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③与传统的设想不一致的是,村中“二混子、土皇帝”的评价数量(村支书为8;村主任为11)低于成份数量(分别为5和9),这说明即使是边缘性人物占据了村庄的中心位置,其行为处事,也有可能遵循“权力的文化网络”规则行事,被传统的乡村权力运行机制所左右,从而不自觉地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一个“功能细胞”——这只是说明他们融入到现有的权力体制当中,而不能表明他们改变了其本性。④在回答“你认为当前农村干部和群众(农民)的关系是。(密切、好、一般、差、很差、对立、没有回答)”(见附表二)这一问题上,可以看出农村干群关系基本上处于一种橄榄型,即中间状态(一般)的较多,占57.3%,两头较小,好的占5.1%;差的占36.8%。但是,形势并不乐观,因为差的超过了三分之一。干群关系紧张往往导致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凋敝,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改善农村干群关系,对于这一部分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⑤对于村支书、村主任“谁是真正的‘一把手’?”选“村支书”的49人;村主任25;不知道1;没有回答42。基本上反映出两委关系比较难以协调这一当前农村社会的老大难问题。非此即彼的占多数,而没有人回答两者都是。因此,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农村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附表二

密切好一般差很差对立不知道没有回答

农村干群关系15672117510

三、当前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设想。

1.村干部的产生模式和成份问题。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产生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主要干部的成份和构成,而他们的成份所反映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对产生模式的一种置疑和反思。首先是产生模式中的问题。就村支书而言,其产生模式主要是上级任命,而党员选举产生的微乎其微。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发扬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民主?就调查的数据来看,形势不容乐观。村主任的产生尽管有《村组法》做依据,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村主任。可理想与现实是两码事。在现实生活中,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在推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和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时候,乡镇和村干部作为执行者往往会从自我的狭隘利益与意识出发,采取“放权过程中的截留现象”或者是采取“法规误读”*的形式把上级的政策、法规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解释,但这种变通做法往往导致法规的失真和变异。

当前,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而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发育良好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在公民社会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是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因此,扩大村民的参与权,有利于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为此,扩大基层民主,调动群众参与村干部的选举是搞好乡村治理的重要一环。对于村支书来说,应该积极探索采用党外民主测评和党内选举相结合的两票制,扩大村支书的产生群众基础。具体做法是:尽量减少乡镇党委任命或指定村支书的做法,而是改由村民和党员对村支书的产生发挥作用。在选任村支书时,先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党支部书记、委员候选人;信任票不过半数的党员,不得作为村支部成员的候选人;在候选人确定后,再由有选举权的党员投票选举村支书及支部委员。根据安徽省凤阳县委组织部的统计,1999年凤阳县对全县392个村支部进行了统一改选,首次采用了“两票制”。成效较明显:新当选的村支书平均年龄比上届下降4.6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上届提高13%。对于村主任的选举,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放手发动群众,尊重群众意愿,协助群众选出自己致富的带路人。乡镇不能以“村情复杂;村民素质低下;村民自治时机不成熟”为借口,阻挠或干涉村民自治。乡镇要支持民选村主任开展工作,对于他们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抵制乡镇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是收费行为,乡镇要正确对待,首先从自身查照原因,自觉纠正自己的不合法行为,而不要动不动就指责村主任“不与乡镇保持一致;不支持乡镇开展工作;不服从党委领导”,并采用种种手段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刁难,甚至是打击报复,致使村主任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被逼辞职。在处理村支书与村主任的矛盾时,乡镇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两者的责任,而不能简单地把两者的矛盾归结为“不服从党的领导;村主任要夺党支部的权”,并依此为理由,非法罢免村主任。

只有扩大了群众的民主参与权、监督权,也就避免了村主要干部通过不正当途径,特别是通过拉关系,贿赂上级干部,依靠家族势力等方式掌握村庄社区的公共权力或者党支部的权力,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要积极探索把农村精英纳入到村干部中的做法。随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农村受教育的人数激增,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约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三的高中毕业生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学生,由此,当前农村有大量的高中毕业生。同时,复员军人也占相当的比例,他们见过市面,组织观念强,整体素质高。但从调查数据上看,两者所占比例非常低。这非常不利于农村社区的整合。意大利社会学家帕雷托(VilfredoPareto)提出:“如果统治者精英不设法去吸收平民阶层中的卓越人才,如果精英的流通被阻塞,那么,就会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失衡,就会使社会秩序混乱。”因此,要创造条件,让这些农村精英从事村庄社区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首先要对他们登记造册,挑选那些素质高的进入村干部后备人选系列,并有意识的让他们参与一些社区公共活动,以锻炼他们的管理能力。其次,要完善农村干部选拔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为有能力者提供施展身手的空间;上级不要包办村干部的任用,放手让群众当“裁判”,确保干部选拔的公开性、公平性。最后,切实落实村干部的待遇。当前,大多数行政村都债务缠身,村干部的报酬无法保证,有的甚至几年没有领到一分钱,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也使高考落榜生、复员军人等精英不愿问鼎村政。

从数据来看,村支书、村主任的年龄分布比较合理(见附表三),绝大多数处于31~50岁之间,可以说,这正是干工作的年龄。但是,美中不足的是,51岁以上的比例较大,村支书占27.6%;村主任占14.9%,两者合起来占22.9%,而30岁以下几乎没有,因此,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刻不容缓。

附表三

年龄30岁以下31~50岁51岁以上

村支书15421

村主任6311

2.村干部与乡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一种“压力型体制”。容敬本教授认为,“压力型体制”大致包含四个阶段,即指标、任务的确定、派发、完成和评价。也就是压力是自上而下层层施加的。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充分贯彻其意图,圆满完成其任务,并以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乡镇干部为了在量化了的任务指标必须完成的情况下,只好把任务在往下压,为此而有意无意地违反或破坏村民自治,以利于自身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要想得到乡镇认可,只有按照乡镇的布置去做,这往往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在很多地方相当紧张。在当前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普遍紧张的背景下,村干部往往作为乡镇的收费机器,在完成上级的任务进而保住自身的政治生命的同时,昔日对上不对下的工作作风及由此产生的某些不合理做法加剧了业已紧张的干群关系,被村民视为“蛇鼠一窝”,对于这一点村干部是再明白不过了,即使学生也清楚这一点。

村干部本应该是村民利益的体现者和代表,他们代表农民与国家进行博弈,避免农村社区遭到国家非法侵害的“保护人”,其职能定位是服务农民,但在强行政的干预下,往往是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管理农民的职能。他们既属于“官”,又属于“民”,介于“官”、“民”之间,这种角色使得他们游离于农民之外而倾向于乡镇干部,但其民选的性质又使得他不能完全与乡镇干部的利益和职能重合,这种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使得许多村干部难以为继,导致干部频繁更换。Z县建立有农村党员培训基地,应该说他们党员的素质比较高。但是,从统计数据来看,村支书、村主任更换较频繁(见附表四),特别是村主任,任职4年以下的占56.7。

附表四

任职4年以下5~9年10年以上

村支书211918

村主任341313

从回答问卷可以看出,摆正乡镇和村的关系,村干部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与民。这就要求我们重新界定乡镇和村的各自权能及其相互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赋予村委会抵制乡镇不合理行为的权力。同时,严格按照《村组法》的规定,加大村民自治力度,让村官从选民票箱中“蹦出来”,增大村官的群众基础,从制度上保证村官在对上负责的同时,也对下负责,避免其眼睛只朝上而忽视甚至完全不考虑“对下”。乡镇政府应按照规定,转变工作方式,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要进行干涉,减少群众和干部的矛盾。

3.干部作风问题。

从总体上看,对村支书、村主任的评价非常低,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干部的作风问题。因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抓好基层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首先,应该对干部进行勤政廉政教育和社会公仆观念的熏陶,让他们明白自己只是一名“服务员”,而不是官老爷,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而不能用来为自己利益。其次,还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纪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只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只有受到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干部,贪污腐化。而监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同志在1945年就提出了共产党人只有实行人民民主才能跳出朝代更替的“历史周期率”。在和平时期,干部只有勤政为民,深入群众中去,关心他们的疾苦,尊重他们的权益,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目前对干部的评价较低,尽管原因众多,但是,村干部不深入群众,只有在收钱、粮食,计划生育时才露面,对群众是索取多,服务少,甚至是只收费,不服务。引起群众反感和不满。因此,村干部要摒弃自己整日多生活在群众中间的错误观念,真正能全身心地到群众中去,倾听他们的呼声,及时改正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切实做到“多予,少取”,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农村政策,并且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关于农村的法规,才能重构干群“鱼水情”。

对农村村两委成份和评价都低的比较多,这是否折射出某种“一窝烂”现象在农村有所体现呢?在村主任成份中的“二混子”包括任命的3人;选举的2人;没有说明的6人。在村主任评价中的“二混子”包括任命的4人;没有说明的5人。在村干部的成份和对其评价中,“二混子”干部有两种趋势,一是村支书和村主任同时是的比较多,有两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两者都是;两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在成份上是;三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在评价上是。二是A乡最多,A乡无论是从成份上还是评价上都是最多,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积极对策予以化解。主要是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掺沙子”的方法,在尊重村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先调整村支部成员,特别是村支书,使村支部真正形成党在农村的战斗堡垒。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从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物等方面形成对村干部的立体约束网络,减少干部违规违法的机会和可能性。

职务总数(19人)A乡A乡占总的比例(%)

成份上的“二混子”村支书8112.5

村主任11327.2

评价上的“二混子”村支书5120

村主任9330

总计33824.2

四、调查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虽然学生生活在农村,耳濡目染,包括家庭成员和村民的议论,他们自己在村中的感受,应该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学生年龄在15~18岁之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参加过村支书、村主任的产生活动,而且他们生活在农村时间的长短不一,对于村中事务知道的相对肤浅,主观性比较大。因此,对这项调查的客观性影响比较大。

2.被调查学生虽然都是农村籍学生,但难免有“人户”分离现象,可能导致个别数据失实。

3.对干部的评价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在评价中,可能出现一些“冲突性的职业声望评价”。

4.学生中有某种顾忌,没有反映真实情况。如没有按照要求写出村子的调查表中,A组(要求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明显地比B组(没有此项要求)的多得多。

关于三农问题的论文范文 篇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近10年的篇名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达1000篇有余。通过对上述文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制度研究;二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究;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本文着重讨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整体研究状况

1.1农村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分析讨论农村社保制度。其观点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对健全或完善农村社保制度进行思考,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构想,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四是分析了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立法、财政支持、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社保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六是讨论了农村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框架建设和现实选择问题。其他论文还涉及到农村医疗保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以及农村生育保障问题。此外,还有几篇是基于上海浦东、贵州贵阳以及福建的实证研究,不仅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对供求关系进行了研究。

1.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热点、焦点话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一是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保问题;二是具体分析在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特别是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三是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对策,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实物换保障”等;四是强调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律作保证,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权益缺失问题的研究。

1.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被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土地改变使用权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停留在呼吁阶段,即从总体上进行思考,强调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保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卢海元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保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可操作性构想。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原则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问题。

2.简要评述本文由收集整理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

2.1.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重点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保机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机制和土地保障制度受到冲击,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大大削弱,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重要和迫切。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重点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家庭保障,同时, 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讨论

对于现阶段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分类分层。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层,制度设计因分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种是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李迎生认为目前要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实现统一是不可能的, 他设计了一个“ 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第三种观点,建立弹性、创新制度。

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一定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理论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异常的激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农民工社保的“统”与“独”。

“独”派基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提出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

2.2.2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3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及保障权益问题

依照《劳动法》以及现有的各项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一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即现有制度并未排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卢海元(2007)提出以被征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以土地换长期收入”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李扬、陈文辉(2005)认为,现阶段在农村适宜推广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将政府行政手段和商业保险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党国英(2004)提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宋斌文、荆玮(2004)提出实行“三方”付费制,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成德礼、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即“农转工”。

农问题论文 篇5

一、“三农”问题的现状与产生原因

1、“三农”问题的现状

(1)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九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2.89%,每年是实际增长率分别是9%、4.6%、3.8%和1.9%,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呈负增长状态,相反,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却是逐年提高的,因此,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1995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47:1,1997年收入差距为2.51:1,1999年扩大到2.65:1,2000年继续扩大到2.79:1,2002年则扩大到3.5:1,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的隐性收入和社会福利等因素,真实的差距已达到5:1。这种差距甚至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农民负担实际逐渐加重。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经济波动中,农民因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农业纯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又受到排挤,致使总体收入减少,但是农民还要承担各种集资,摊牌费用,加上社会消费的逐年上升,使得农民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庞大的农村人口技术基数降低了人均农业资源的占有量,现在全国农民平均每户占有耕地6.7亩,每个劳动力平均只有1.5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每年还要减少500万亩耕地,人口却以每年1300万的速度递增。农业资源短缺与劳动力过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过去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片面追求粮食产量,过度的开垦使我国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环境污染严重,水土流失,耕地逐年减少,生态系统十分的脆弱,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

(1)体制原因,即二元户籍制度由此带来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形成“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了以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传统农业与近代工业,传统农村与少数较繁华的工商业城市并存的二元结构。一方面对农产品实行低价统购制度,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形式获得积累,并通过减少交易费用而获得稳定的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限于城市工业化,为阻隔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区别政策,在农村限制非农产业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工业化的战略虽然打下了比较好的工业基础,但它是以损害农业的发展为代价,使中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日益明显,从而使得“三农”问题愈愈演愈烈。

(2)制度原因,即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滞后与不完善是“三农”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我国的一贯产业政策,但往往仅仅落实在口号阶段,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民又回复到小农经济状态,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而这几十年来偏向城市的财政体制,缺少法律的有效监管,使得农民成为过度的“输血者”,进一步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从我国的金融体制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农村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引导及其监管,使其背离设立之宗旨,不但不支持农业的建设、农民的发展,而且还相对歧视农业贷款,使得“三农”问题雪上加霜。

(3)农业本身的劣势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量大值低,不容易保存,需求弹性小、利润低、风险大,这些自然因素也是“三农”问题积淀下来的重要原因。

二、“三农”问题的经济法透析

1、“三农”问题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1)公平发展理念。公平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共性,而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主要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因此,以社会经济发展公平理念的经济法,开始进行事前的预防以及事后的修补。同样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贯彻“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让先富带动后富”的改革开放政策实现了经济的腾飞,但同时也加剧了地区发展不平衡,从而也导致了目前的地区发展差异。经济法秉承的公平发展理念,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效率的内在公平,恰好是实质公平的体现。

(2)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一直为经济发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农”问题不仅要尽快解决,而且解决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道路。当前,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减缺,农药化肥等泛滥使用,已经使得耕地的种植潜力日趋减弱,又加上农民的盲目开荒,过度伐木,已经使得植被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此必须让法律来保障与监管,从而既实现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保证资源、生态系统乃至人为环境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发展理念。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它的价值是促进国家、社会、个人的和谐发展。因此,安全发展理念是贯彻其始终的。“三农问题”既涉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又涉及社会发展的潜在不安因素,因此其解决必须把安全发展放在首位,只有安全、稳定才能快速发展。

2、经济法本身与“三农”问题相吻合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法律规范系统。“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监管等手段综合治理。

(1)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公权力介入私经济领域的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正是具有公法和私法的这种性质,表明了它可以运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三农”问题上发挥巨大作用。

(2)经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三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历史、体制、经济领域等方方面面,因此,没有任何一部基本法律能够完整解决,而且其解决在历史尚没有先例,因此,也需要颁布一些单行法规或试行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为法律。

(3)经济法在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这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同,国家在保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授权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灵活性法规,使“三农”问题得以快速解决。

3、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维护农民利益。我国1993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粮食、食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收割制度”,价格法也进一步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这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条例”,对政府确定价格的程序和权限以及制定保护价的原则、根据和保护价的适用范围等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农民与政府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以信息权,具体表现为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农产品的价格听证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等。

(2)制定计划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国外经验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来看,都制定有国家发展计划,而我国目前的计划编制缺乏科学性,执行缺乏相应的约束,监督性,这可从前面所提的“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正是当时产业计划的不科学,造成了以压制农业为代价而发展工业、以城乡建设为中心而采取户籍制度的战略。因此,必须完善计划法,重新规范计划的科学性、执行性。具体来说,可制定《农业资金投入法》,使对农业的投入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同时将经济“非农业化”、城乡统筹发展纳入产业法的立法目的体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从而分流农村中大量剩余劳动力。

(3)修改税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现在农民负担的法定税费主要包括农业税,提留统筹费和“三乱”收费等项,这几年经过国家的规范治理,“三乱”收费有所遏制,主要集中在农业税上,虽然农业税税率不高,但远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高于发达国家农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中国是少数向农民征税的国家。据统计,2001年农业税收为164亿元,农业特产税收为122亿元,牧业税0.4亿元,合计286.4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5%,这说明了取消农业税并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温总理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免征农业税。

关于三农问题的论文范文 篇6

关键词:江西共大;三农意识;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8日

我国始终都很重视农业问题,农业问题由于受历史、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早已不仅仅是单纯农业方面的问题。它与我国的农民问题、农村问题相互影响,继而形成错综复杂的“三农”问题。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江西共大就洞察到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着眼于社会实际,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秉承问题意识的“三部曲”,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范式,为培养农业技术人才、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一、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提出问题

“三农”问题隶属于经济学范畴,研究“三农”问题自然离不开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江西共大始终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提出问题。

其一,马克思恩格斯阐释了农村问题产生的客观规律: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一般规律。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专门研究了大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发现了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一般规律。在城镇化历史进程中,他指出:“一方面它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交换…同时也破坏着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如火如荼的时候,马克思强烈谴责了城镇化与工业化带来的城乡不平衡,并主张通过发展教育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江西共大也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有关农村问题产生的这一客观规律,将农村视为开展教育的主阵地。在这一思路的引领下,“我们的学校应该为谁服务?”“我们的学校应该建在哪里?”等也随即产生。

其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加速农业生产发展的经典理论: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释了剩余价值,并且明确地提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的前提条件――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江西共大在提出问题时,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将科学技术视为促使农业高产的主要手段。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仍属于小农生产,农业尚未普及机械化和现代化。由于缺乏技术和资本等要素的投入,广大农村地区只能维持着简单再生产的状态。江西共大自建校以来,就认识到农业是最基础和最根本的产业。因而将改造农业为己任,以实现农业“四化”为目标。同时,江西共大敏锐地发现了当时农业科学生产技术落后,农业科学知识尚未普及。对此,它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相继提出:“如何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实行半工半读是否会降低教学质量?”等问题。

其三,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以农民为主体地位的经典学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站在广大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在其经典巨著《资本论》中把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提倡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江西共大在思考问题时也秉持这一宗旨。建国初期,我国“一穷二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现象。农民早已陷入了“双无”(即无资财、无文化)的境地,“高额”的学费将普通农民拒之门外,农民根本无暇踏入学堂,整个社会充斥着大量文盲。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文化素质低,生产经验写不下来,遇到问题说不出来,严重阻碍了农民的富足之路。江西共大深谙农民之苦,主张农民要想摆脱对人的依赖,摆脱对物的依赖,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唯有教育,才能增加农民的财富,改变农民的命运。江西共大深入思考以农民为主体的教育,提出“如何很好地完成教学与生产任务,保证搞好生产,又搞好教学?”的问题。

二、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维分析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说,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江西共大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分析“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想正确认识事物,正确地解决矛盾,就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江西共大十分重视这种分析方法,在分析问题时适时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在办校期间,它按照农村、山区和各垦殖场的特点和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提出各校应根据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和经营重点:在山区的分校,设置以办林学为主的专业;在湖滨、丘陵地区,以办农学、农机和畜牧兽医为主;而在少数分校根据当地的特殊条件,设有蚕桑、园艺等专业。同时,也根据当时当地的农业生产的需要,开设一些短期的会计、质保等训练班,实行长期的专业培养和短期的训练相结合。此外,江西共大还在劳动配当表、系科设置、课程安排以及生产基地建O等方面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此可知,江西共大始终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分析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智慧思维来分析问题。

其二,理论联系实际。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联系实际是唯物主义认识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主观和客观、知和行、理论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同时也是我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因而,奉行教劳结合教育方针的江西共大,察觉到理论和实践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始终践行着这一原则,成为这一理论不折不扣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它批评了办校初期在系科专业设置上曾经出现过的“设置过多,摊子铺得过大”、“忽视条件,贪多求全”现象,认为:系科专业设置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与用紧密结合,实行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教师、技术工人、学生的三结合。另外,江西共大认为,设置专业应该根据生产基地、师资力量和当地发展的需要进行办学,做到与基地生产内容相吻合。将系科专业设置与资源条件、社会需要适当的结合起来,更加促进了生产内容和教学内容的大致统一。

其三,统筹全局。马克思主义早已“捕捉”到整体是事物发展的全局和发展的全过程。因而强调,应当用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避免分析结果的“主观化”。江西共大亦善于用统筹全局的方法来分析问题,并以此指导实践。在办校过程中,江西共大始终坚持立足于农民、农村、农业的现实需要来分析问题。为了更好地秉持劳动建校,江西共大在要不要分系,要分多少系这个问题上,认为:农业的各个生产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如果把系分的太细、太杂,就会割裂知识以及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为生产是有联系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割裂其中的联系。学生到社会上去工作,如果只注重“点”,没有了解到“面”上的东西,在遇到在学校里没有学过的东西时就会陷入困境,那这样必然会对工作的开展带来必要的困难。因而,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注重系科之间的联系。江西共大立足整体,坚持从两个方面分析问题,统筹全局,用实践和事实说话,避开了分析问题“主观化”。

三、着眼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解决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贫困问题的经典论述多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和工人阶级而言的。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理论视域的特殊性,使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可能预见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的“新的贫困问题”。对此,江西共大辩证地吸取科学社会主义贫困理论的精华,将教育与“三农”的贫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探索出了一条独特的“教育脱贫”道路。

其一,教育为农,技术脱贫。教育为农,技术脱贫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路径。在科学社会主义贫困理论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经济的发展,剩余价值的产生,离不开生产技术的提升与革新。据此,江西共大办教育也意识到技术对生产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发展与传播生产技术,帮助农业摆脱技术上的“贫困”。面对农业积贫积弱的困境,江西共大将教育视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并通过一条可靠的路径――教育对农业进行技术脱贫,支撑农业发展。江西共大在专业设置上实行农业化改革。根据“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学习与劳动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办校宗旨以及当时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始终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培养“一专多能”的农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改革为农业提供了一大批技术全面型的农业工作者。此外,江西共大还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攻坚农业科研项目。在植物学、动物学、遗传学、化学、物理学等学科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先进的技术。

其二,教育姓农,知识脱贫。开展教育要立足于人民群众中,才有利于对农民进行知识扶贫。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获得为自己社会进行劳动的权利并拥有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体力和脑力能力的机会时,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是解放人的手段。”可知,马克思主义非常强调脑力劳动的重要性。江西共大以此为指导,认为发展教育是提升人脑力能力的最佳途径。农民是“三农”问题的主体,教育根本为农民。江西共大始终将教育视为改变农民命运的一条重要途径,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维护农民的利益。首先,江西共大规定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有生产劳动经验的工农群众,经审核政治历史合格者,均可录用;其次,江西共大通过放宽培养对象的学龄要求与文化程度,把生产劳动经验列为入学的基本条件,把劳动看作是最高尚的事业;再次,针对部分学生文化水平特别低、学生整体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状况,江西共大设立预科班,对这些学生进行文化补习;最后,还通过发放生活费和鼓励勤工俭学等方式为学生能安心学习进行兜底。这就真正为农民敞开了求学之门。

其三,教育务农,经济脱贫。当下完全照搬科学社会主义中关于贫困理论论述的做法的是不可取的,而应该辩证地看待。因而,科学社会主义的贫困理论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反贫困”大本营中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众所周知,要实现所有农民的富裕,就必须立足于农村。农村是“三农”问题的阵地,要促进经济的发展,教育就要服务于农村建设。江西共大始终坚持立足农村,开展教育务农,从经济上帮助农村脱贫。在物质匮乏的环境下,江西共大仍然在三无条件下,坚持教育服务农村,农村经济脱贫。一方面在解决自身的办学经费问题上,江西共大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着手探索一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半工半读、自力更生、科学管理”的k校之路。通过征购农村农民无力经营的土地,“广开门路”保障粮食和副食品的供应,建立生产基地等方法,实现了生产自给和建校经费自给;另一方面在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上,给农村经济发展输入了中坚力量。由于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源于农村,江西共大秉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要求毕业生遵照培养目标,按照“社来社去”的原则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主要参考文献

[1]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半工(农)半读育新人――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办学经验集[M].江西教育出版社,19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