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调研报告(精选5篇)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
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硕果累累的进程中,我们农村合作银行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营范围扩大,经济效益增加。但是,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金融风险。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就会严重影响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影响到农村合作银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国家生产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内控与合规、防范金融风险是我们农村合作银行永恒的主题。下面浅谈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1、内控文化缺失严重,诱发金融风险。良好的内控文化是农村合作银行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前提。而在内控文化缺失的情况下,银行经营者关心的只是规模和速度,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有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束之高阁。内控文化缺失、理念缺乏、一味追求速度和规模、诱发违法违规行为,这正是很多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走向犯罪的路线图。很多作案者最初并没有坏的打算,只是在其工作的过程中,看内控文化严重缺失,有机可乘,从而违纪违规,进而走向犯罪。
2、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形同虚设。衡量内控体系有效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农村合作银行制定了多少制度,关键是看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往往使得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效果就好比是纸糊的窗子——一捅就破,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从而为那些不理性人通过作案谋私利提供了可能。银行内部人员骗贷成功,用的无非是伪造担保资料作虚假担保,或放款后私自取消担保方的担保责任并将贷款转移等手段。这些都说明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形同虚设,工作流程缺少严格的分工和限制,否则骗贷不可能如此顺利地得手。
3、约束基层管理人员力度不够,造成风险高度集中。我们农村合作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基层管理者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权利,包括财务管理、核算管理、授权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从理论上讲,权利过多过大,就存在一定的作案机会和可能。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基层管理者就会轻而易举地走上犯罪道路,这属于典型的关键人员作案。为此,我们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专门出台稽核监督机制,约束基层管理人员权利。然而,我们农村合作银行大多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或规定没有落实到位,这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
4、稽核力量薄弱,有效约束不够。我们农村合作银行的稽核力量相当薄弱,集中表现在:一是有些银行尚未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二是设有稽核部门的银行,其稽核人员的配备不足,达不到总员工数5%的国际一般水平;三是稽核监督部门容易受到行政干预,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四是稽核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无法满足稽核工作要求;五是稽核制度落实中“走样”,稽核监督的不到位,看起来稽核检查规模宏大,样子严肃,实质走形式,是“逮不住老鼠”的“猫”。稽核力量的薄弱,从某种意义上说,助推金融风险的发生。
5、考核机制不完善,忽视金融风险。我们农村合作银行考核机制不完善,只重视经营业务,突出指标完成,忽视内控管理要求。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基层银行不惜一切代价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拼命追求发展速度,从而出现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现象,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至于防范金融风险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束之高阁,无人提起。
6、内控责任制缺失,造成内控管理混乱。在内控责任制无形的压力下,各银行相关部门才会真正肩负起应负的责任,发现内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予以及时的纠正和完善。目前情况下,内控责任制缺失,发生金融风险,银行往往只处理作案当事人,而不处理那些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部门与人员,从而造成内控体系的有效性长期得不到提高,使内控管理混乱。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都遭受沉重打击,但xx市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特别是科技、信息产业却逆势大幅增资扩股,表现了抗御风险的能力和化危为机,加快发展的决心以及对投资环境的信心,为温总理“以科技对抗危机”的判断做出了生动的注脚。
20xx年9-12月在xx市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的企业共89户,其中内资(包括私营)企业86户,外商投资企业3户。注册资本变动总额为120881万元,其中:增资的企业82户,占注册资本变动总户数的92.2%,共增资合计人民币118479万元,占注册资本变动总额的98%;减资的企业7户,占注册资本变动总户数的7.8%,共减资合计人民币2402万元,占注册资本变动总额的2%。与去年(20xx年9-12月)同期比较:
08年增资82户,07年同期增资69户,户数增加13户;08年增资118479万元,07年同期增资102551万元,08年比07年多增资了15928万元;08年同期减资7户,07年同期减资3户,户数减少4户,08年同期减资2402万元,07年同期减资1305万元,08年比07年少增资了1097万元。
一、增资扩股呈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增长绝对值大。
增长绝对值在100-1000万元人民币47户,增长绝对值大于1000万元的9户,两者合计56户,占增资企业总数的68.3%。增长绝对值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只有7户;在50-100万元人民币的19户,共26户,占增资企业总数的31.7%。而减少绝对值大于100万元人民币5户,减少绝对值大于1000万元人民1户。
二是增长率高。
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8户,增长率超过100%以上(即注册资本金翻倍)的企业69户,占增资企业总数的84.2%。
减少率超过50%的企业5户。
三是增资的行业以科技、信息产业为主,体现了以科技对抗危机的特点。
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45户,占54.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9户,占10.98%,这两项合计占到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的企业总数的65.8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户;批发和零售7户;制造业4户;建筑业3户;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户;交通运输、邮政仓储业1户;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业1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户。
四是龙头企业积极增资,减资企业幅度较小。
增资最多的企业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即富士康,增资9990万美元;增资最少的企业是博乐苑信息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增资30万元人民币。减资最多的企业是格林天地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减资1200万元人民币;减资最少的企业是地大高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62万元人民币。
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中:批发和零售2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户,制造业1户,其他1户。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开拓、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一)、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服务效率。
一是编印详细、通俗的一次性告知书,并通过电话咨询、电子触摸屏等措施主动引导企业了解办照程序、熟悉登记要求、及时准备各项登记材料;二是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对注册资本金200百万元以下的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由一人完成受理、核准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三是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许可的,先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等有关前置许可办完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确定其经营资格。湖北蔚蓝国际航空学校有限公司在6个月筹建期满后扔然没有取得前置审批资格,应企业的要求又给予延长筹建期限3个月,结果15天后企业就取得了资格,顺利转成正式执照;四是率先在全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企业不同需求提供"点名服务"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工作人员为其服务、"预约服务"即在材料准备齐全后可通过电话预约办理时间、"延时服务"即企业事物未办完,即使到了下班时间仍然继续办理,直到办理完毕才下班、"出诊服务"即登记人员将办公地点移到企业方便的地方办理登记业务、"会诊服务"即登记人员针对适用登记法律、法规不明确以及其他较为复杂的登记问题通过集体会商研究,依法为企业解决登记问题的一种服务方式。中国中部地区第一家液晶显示器公司——天马tft公司的材料晚上6点30分才能送到,我们就等到那个时间给他发照,保证了第二天开业仪式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登记手续、提高服务能力。
一是放宽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审查要求;二是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核定条件,凡在名称中愿意加入“科技”字样的都允许加入。对科研院所整体改建为公司的,允许科研机构原名称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如七零九研究所改制要求在名称中使用七零九作为字号,经请示同意使用;三是放宽科技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出资企业的辅导和咨询服务,鼓励企业以商标专用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股权等方式出资,完善资本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同元兴莱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德方和中方股东的专有技术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该企业产品供应北京奥运会);四是放宽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时间的限制。企业首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如因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出现暂时性困难,经批准并承诺到位时间的可以允许其适当延长出资期限;五是帮助企业完善上市条件,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六是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股权担保和动产抵押登记,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分局主动回访和了解辖区内企业经营情况,在得知华中地区动漫产业基地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遇到融资困难的时候,登记科受理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建议该公司办理股权出质。企业采纳该建议后,在分局工作人员的热心服务下,指导企业填写相关表格,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顺利的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七是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实施分类年检。对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或高危行业适用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一般企业适用备案回查制。
(三)、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及时解决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困难。xx市龙腾创科技有限公司是大学生作为股东的科技型公司。20xx年11月26日,该公司在申请国家大学生创业基金时,需要进行股东变更,按正常工作程序,需要五个工作日完成。但距申报时间(11月30)只剩下3个工作日。正在他们为此事感到焦急不知所措时,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其开启绿色通道,在1个工作日内为他们办完,使xx市龙腾创科技有限公司按时申请到了国家大学生创业基金。
构建互动平台、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提前介入、参与论证。对湖北省、xx市和新技术开发区的重大项目,分局都选派专人提前介入,与项目筹建人员共同论证,落实项目可行性,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法人结构治理;二是全程跟踪、共同谋划。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企业的名称字号、组织形式、合同章程以及注册资本金规模、增资扩股时机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应对有据则企业发展呈加速度、否则其亡也忽焉!我们利用身处高校腹地的优势,邀请专家学者组成智囊团,定期为企业召开诊断会;三是引导培育、品牌优先。通过引导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并积极组织参加xx市著名商标评比,20xx年高新区共有18家企业21件商标被评为xx市著名商标,位列全市各区之首。形成了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增强了高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
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
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
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为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在“三农”问题倍受关注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认真理清发展思路,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创新发展模式,牢固树立了“以农为本,服务城乡”的经营理念,持续扩大服务范围、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成为当地“三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支持“三农”工作总结
(一)机构网点设置基本实现全覆盖
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乡机构,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市场营业网点最多,客户资源最广,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二)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
经过多年努力,我社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存、贷款余额逐年增加,显示了其资金充裕、信贷规模扩张,支持我区企业、个人的生产及消费,有效保证了当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的发展。
(三)不断加大支农资金,充分体现支农主力军地位
农村信用社作为当地支农资金的主要投入者,近年来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在全区金融机构总体农业贷款中的占比已由年的x%提高到年的x%,真正成为当地支农工作的“主力军”。
二、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问题
我社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但随着“三农”快速发展及自身经营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一)可用资金短缺
由于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现象严重,造成我社支农资金供给不足。农村经济主体一方面需要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又将大部分资金存入其他商业银行,造成我社后续资金补给不足,且难以满足当地“三农”发展的信贷需求。
(二)信贷服务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我社支持“三农”信贷投入不断加大,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的简单生产信贷需求,但随着当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信贷服务机制跟不上,导致新时期下当地“三农”发展的新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三、完善服务机制的建议
(一)立足服务“三农”,积极探索服务新模式
我社市场定位为服务“三农”、服务县域、服务中小企业,并把支持“三农”工作作为强社之基、固社之本,常抓不懈;积极创新服务“三农”的业务品种,探索服务“三农”新模式,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1、通过创新服务手段、丰富业务品种等措施,有效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我社业务种类已达多个,如小额扶贫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抗震安居工程贷款、农村妇女自主创业和林果业、畜牧业贷款等等。并按照自治区产业结构规划和市场需求研制开发了设施农业、个人生产经营、工资质押等贷款品种。
2、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等传统精品业务时,在参考农户资信状况、种植面积及物化投入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贷款金额。
3、加强网络电子化建设,网点电子化覆盖率达%,银行卡受理网点覆盖面达100%,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服务。
4、通过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提供结算、信贷等综合金融服务,做好涉农企业的信贷服务等工作,针对涉农企业有效担保资产不足的情况,量体开发了农副产品收购封闭运行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
(二)加大支持农业产业化、设施农业及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力度
1、全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主动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有效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动加大对优质、高效农业的.支持力度。培植扶持农业生产基地,增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牵引机制,通过支持“公司+基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的模式,积极引导农户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由兼业经营向专业经营转轨,信贷优先支持优势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格局已经形成,实现了银企农共赢。
2、支持设施农业力度进一步加大。设施农业不仅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也是促进全区农民增产增收的突破口,已经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我社以“积极稳妥、打造基地、规模经营、注重实效”的信贷支持思路,全方位、多层次满足当地设施农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支持建设了一批设施农业示范基地。
3、支持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初见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不仅对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促进全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已经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优势,多渠道融资金
根据县域存款业务的新特点,树立创新观念,把存款市场做强,把组织存款作为增强经营实力和提高效益的第一要务,扩大存款总量,积极寻找客户,对存款大户实行立体攻关,发挥人熟、地熟、点多面广的优势,多渠道融资金,最大限度的开辟市场。
(四)信用工程建设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业务上新台阶
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程。近年来,我社积极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积极培育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业务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