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下列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承担被担保人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_________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始履行。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继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_________号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编号: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分行
鉴于:
贵行和 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 于 X年 05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在 20xx 年 05 月 日 至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 人民币 币 伍仟万 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1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 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根据《授信协议》和/或该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不得循环使用。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含委托转开信用证,下同)、开立保函、开立提货担保函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 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5 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1.6 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2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 贰仟万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1.1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2 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3 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或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2.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做出的垫款及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5 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6 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
2.1.7 贵行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2.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2.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第2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行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贸易融资项下货物、单据,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4条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第5条 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授信申请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授信申请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行给予授信申请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授信申请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6条 本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6.1本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或本保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 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3 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6.4 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失效之前,全部对外担保总金额(含外币折算)不超过本保证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6.5 按贵行要求及时向贵行提供财务报表,并及时向贵行通报本保证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变化;
6.6 本保证人向贵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6.7 根据贵行的要求,出具“对保”书;
6.8 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事项、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经营方式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生债务重组、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均不影响本担保书对本保证人的法律约束力,如发生上述变化可能影响本保证人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时,本保证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贵行;
6.9 本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担保书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上述保证义务。
6.10 本保证人未按本担保书规定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贵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在贵行开立的账户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本保证人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拖欠贵行的所有债务为止。
第7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授信申请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授信协议》和本担保书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8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9条 术语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授信协议》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10条 通知
贵行与本保证人之间关于本担保书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后视为送达。
贵行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证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本保证人的联系地址为: 本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11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1.1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条 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的转让
12.1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行将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2.2 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贵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本保证人担保从权利也部分随之转让,贵行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贵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担保权益也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贵行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担保的贵行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贵行未转让部分主债权确定后,贵行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
第13条 附 则
本担保书一式 叁 份,贵行、授信申请人、保证人及 \ 等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本担保书的所有条款已由贵行向本担保人做出相应的说明,本担保人确认对本担保书条款的理解与贵行完全一致。同时,贵行已提请本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贵行责任、贵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本担保人责任或限制本担保人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保证人结算账户: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日 月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 北京我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于我本人委托贵公司办理 位客人的日本签证,为保证以下名单中人员在使用签证出入境过程中能够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按时回国,不滞留境外,本人承诺:若出现滞留不归等情况,本人愿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 向贵公司支付保证金每人伍万元整人民币。本人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此款,如果未能付清此款,本人愿
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向贵公司支付因客人滞留不归、延期返国等现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过公安机关的
办案费、因本担保书而产生诉訟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 赔偿贵公司因客人滞留不归,延期返国等现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外国领事馆因客人滞留不归、延期返国等现象
而减少或停止贵司签证业务而引起的营业业务利润损失;
4. 赔偿贵司因客人滞留不归产生的名誉损失。
本人同时保证:
1. 客人回国48小时内将护照首页扫描件,日本签证页扫描,日本出入境章扫描件、全程登机牌扫描件、归国报告书盖章
扫描件送交贵司做签证回程确认(即送领事馆注销签证)。如无上述资料或如护照缺失,在没有有效证件证明客人回国,按客人滞留不归情况处理,向贵公司支付每人伍万元人民币;
2. 如有出现上述任何责任问题,本人在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本公司愿承
担一切担保和法律责任。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了解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本公文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本人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
备注:
1.本担保书从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客人名单附后 2、提供传真件,传真件与原件同具法律效力。
担保人签名:
担保人盖章: 联系电话:
20xx年 月 日
客人名单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 高保字( )第 号
致:
鉴于:
贵公司和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贷款额度(以下简称“贷款额度”)。 经借款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 在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可根据《主合同》和/或该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每次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可由各笔贷款文件另行确定。
各笔贷款到期日可晚于《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间届满,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在《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公司在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及/或各具体业务文件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按照变更或调整后的内容履行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在授信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公司各项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所规定的贵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公司亦有权选择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贵公司提出的索偿要求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偿文件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公司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公司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四条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起另加两年。任一笔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贷款的到期日。
第五条 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业务文件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公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公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公司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6.1本保证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 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3 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第七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公司对借款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合同》和本担保书内贵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保证人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术语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主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十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0.1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和/或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的转让
11.1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公司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1.2 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贵公司转让部分债权的,本保证人担保从权利也部分随之转让,贵公司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贵公司转让部分债权的,担保权益也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贵公司未转让部分主债权确定后,贵公司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担保书一式 份,贵公司、借款人、保证人及 等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保证人结算账户: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日 月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
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