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诚信考试的承诺书800字(精选3篇)
我将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的考试规定,做到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坚决做到如下要求:
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宄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眚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20xx年xx月 日
为了确保您子女安全、顺利的完成在校期间体育课程的学习,根据教育部20xx年9月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此提醒您要强调子女时刻注意安全,签订《同乐中学体育课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温馨提醒:
1、因"伤、病、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请在开学前三天内,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校长办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备案后,通知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上课内容、运动量和考试内容。
2、上体育课要随时注意自身和其他同学的安全,不要隐瞒病史和进食等情况。如发现自己或同学有胸闷、心慌、脸色异常等身体不适状况时,要立即向任课教师口头报告和说明,由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减量、暂停运动、休息、应急处理等。
3、严禁学生在上课时做老师未教的技术动作、严禁做过多的动作发挥和危险动作。
4、学生上课应按照所选项目的要求,穿着合适的、有利于该项目的运动服装,严禁穿皮鞋、拖鞋、凉鞋,雪地靴等非运动鞋,严禁佩戴有安全隐患的各类首饰;禁止使用手机、mp3等。
5、进食后半小时方可上体育课,特别是早上1节和下午5节,应适当补充糖,以免出现低血糖。课堂中严禁吃东西(必要的运动补水除外),严禁在上课的队列中和教学场地进食。
6、每位学生都应自觉参加并努力完成老师布置的体适能练习项目(慢跑、俯卧撑等),积极增强体能,避免了考试时出现身体不适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7、学生上课时发现所用设备器材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向老师报告,由老师及时妥善处理,严禁学生擅自处理和使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有违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事故者,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1、不经老师同意无故不来上课的。
2、有事不能来上课的同学,且无书面向老师请假。
3、有隐瞒个人或家庭病史的情况,隐瞒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情况。
4、学生未进食或饭后未休息即参加体育课学习。
5、上课期间做教师未教的危险动作。
6、学生不按运动项目要求着装上体育课。
7、学生在上课前隐瞒身体不适的。
8、没完成规定的休适能练习次数,而直接参加测试者。
9、上课期间佩戴有安全隐患的饰物而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
我将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的考试规定,做到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坚决做到如下要求:
【相关规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关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宄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眚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学生签名: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