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死刑保证书(优秀4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记者1月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双方质证,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同年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判决。2014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同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平顶山中院作出的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法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另外,平顶山市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故对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
本报讯因对98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今年1月26日,省高院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而对于这笔钱的使用,李怀亮的姐姐说:家人不会因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无罪释放,获98万余元国家赔偿
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1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4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4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拿到赔偿,家人表示不会因赔偿款生怨
因对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该案1月22日开庭审理后,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接到法院通知后,昨天上午,李怀亮家人通过银行查询,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对于获得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李怀亮仍认为不足以弥补他所受的伤害。而针对赔偿款如何花等问题,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虽然说98万元赔偿也不算少,也够怀亮买房置业和后半生生活,但是外界不知道这12年里,怀亮家破人亡,我们家人还打官司请律师,折腾
一回又一回,花的钱受的折磨不说,怀亮在看守所更受罪。”现在弟弟身体正在恢复,替他租了个房子,不忙的时候就叫他过来一起吃饭,带他熟悉周围生活环境,教他做饭等。拿到这些钱,尽量让他们夫妻跟以前一样一起生活,在老家盖房子或是在县城买房子,会把他安排好,不能让他再受罪了。虽然家里兄弟姐妹6个,但绝不会因为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礼品包装:http:///
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
不错,提高审级,应该是以一种申请的方式提出来,但怎么会弄成“保证”呢?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是申请还是保证,恐怕不用多说吧。
受害者家属为什么要写这份保证书?果真是“一厢情愿”?我以为,此说不通,法院若没有明示也会有暗示。痛失亲人,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属因为担心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会通过上访途径给办案机关施加影响。该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受“上访”所困的。这样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时,也许就会说,现在又不是终审,即使按你们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们能保证不上访?这不就是“暗示”么?
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只要求得想要的结果,当然愿意作出保证。然而,在刑案中,这种保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继续上访又奈何?如果连这一点都看不清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也太浅薄了。
事实上看,“一厢情愿”之说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保证书上没有法院人员留下的笔墨,但该保证书是在法院内写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纸,有法院人员在场,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即使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这份保证书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这一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保证书,原件已在该案卷宗里。
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后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将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结果与保证书有没有关系,让法院说清楚恐怕很难,让公众不产生怀疑恐怕也很难。不过,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冤案虽然没有造成,但对法律已经造无可挽回的伤害,“法院判决是要讲证据的,但是从这个保证书来看,公正判决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被告人家属愤怒之语,相信也是社会公众之声。
(责任编辑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内容摘要: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
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好范文版权所有
我国历来是一个死刑大国,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旧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睐。但是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讨,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开始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死刑不应废除。
关键词:死刑废除存置
目录
一、死刑制度概述……3
1、死刑的历史演进……3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5
(1)、死刑废除论……5
(2)、死刑存置论……6
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7
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7
2、中国不应废除死刑的理由……8
(1)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8
(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9
(3)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10
参考文献……12
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一、死刑制度概述
1、死刑的历史演进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广泛应用。在所有刑罚中,死刑是最早出现的,历史上古老的刑罚。在古罗马,死刑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十分残酷。《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其中死刑就有36条。而在中国,从法律出现初起便有了死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钺”、株边、夷三族(父、母、妻族)到夷五族同与以上亲,五福以内。夏刑有三千,大群(死刑)有五百条,商承袭了夏的传统,:炮烙、醢、脯、剖心、族诛。而到了中世纪,统治者不会任意判处死刑,每次的判决,都要依据法律,但这并非绝对,就当时来说,死刑仍是一种经常适用的刑罚,种类很多,程度残酷,在英国:对于背叛国王的犯罪处以死刑,方式有绞刑、肢解、四裂(类似于中国的五马分尸,此刑对男子而言;而对女子而言则是梦刑)。亨利二世时期,有几种罪化分为特殊罪:暗杀、军队的劫掠、放火、伪造货币者均处以死刑,到英国政治革命时,应处以死刑的罪名有240种,即使在“光荣革命”之后,应以死刑的仍有140种之多,而实际上被处以死刑的人更多。在德国:以习惯法为主的日尔曼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典,当时的死刑有四种:绞、斩、梦、车裂。在《加洛林纳法典》中体现了轻罪重刑,如:对于夜间的偷窃,男子处以绞刑,女子处以溺刑,就查理五世在位来说,处以死刑的人就达十万人。而法国:在大革命前,死刑的犯罪有115种,还存在法外的执行,如1610年,有一人刺杀皇帝,身体被傲在断头台上,在俄国:17世纪,死刑包括两大类:普通死刑和特种死刑。普通死刑有:斩、绞、溺,特种死刑有焚刑、治理用熔化的金属灌入咽喉、车裂、在之后,刑罚则越来越残酷。而在历史悠久的中国,秦朝有五种死刑:车裂、腰斩、枭首、石桀、弃市。在历史记载的还有更多,如,《汉书刑法志》援引《左昭公六年》:“固有乱放,而作九刑”。韦照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朴也”。杜佑《通典》称九刑以墨一、劓二、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朴九。然而自唐宋以后,死刑变得轻微化,在律里,还存在律处之刑,一般为“斩”、“绞”第三种为凌迟一此为法外之刑,用于惩治十恶不赦的人。【1】
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2】。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
(1)、死刑废除论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
的反响。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
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
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合,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3】他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这份尽量少的自由中当然的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了。从而论证死刑的非公正性。
(2)、死刑存置论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由此,伴随着死刑废除论的出现,死刑存置论也出现了。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因此基于报应主义,康德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有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4】因此,康德是个坚定的死刑存置论者,其主张死刑的理由就是现实的正义。
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
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
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从原先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正好反映了我国死刑政策的发展趋势。“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5】1997年对《刑法》的后订,从刑法立法上,体现了严格限制适用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1、严格划定了适用死刑对象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实施重大刑事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的犯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方法,手段的残忍,残酷及其恶劣的程度,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前后的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综合认定。可见,这体现了伦理正义的绝对观念——“罪有应得”,同时,也体现了国民的确信,也使国民从思想上能接受,而不至于违背法律中的大众原则。
此外,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贯穿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第49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大家同意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最高刑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行。(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怀孕不仅指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怀孕它应理解为从羁押受到具体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已不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使国民更加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公正法。2、严格了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3、完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并非一种刑罚方法,而是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属于我国独立创造,其目的就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6】以上可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死刑的适用是谨慎的,合理的。好范文版权所有
2、中国不应废除死刑的理由
(1)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劳动力的过剩也是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人便是生产力的基础,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来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
从国外死刑的废除历史看,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础。基于死刑的价值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废除最为合理的立论,但是死刑不人道的并未成为我国民众的一个基本认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等思想长期的在社会中得到宣扬。现实中,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命并非是至高无上,人们一谈到死刑废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进行反驳,生命价值的保护并没有真实的得到承认。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3)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
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应是现阶段我国对于死刑运用的基本政策。这也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a、“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b、“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c、“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这是因为: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讲,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历史与现实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废除死刑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从现实的角度讲,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重,犯罪呈现国际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势,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