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通用5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精选5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篇1

1、安全燃放是您的责任,依法燃放是您的义务,文明燃放是您的优良品德;

2、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构建和谐巢湖;

3、严禁在禁放场所、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4、文明守法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巢湖市中心城区2019年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7、对违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8、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医疗机

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9、留住文明放鞭带来的喜庆 ,远离违法燃放造成的伤害。

10、遵守燃放时间的规定,市民需要安宁和休息。

1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权利,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义务。

12、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篇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积极行动起来,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动

自觉维护法律严肃性,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自觉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勿忘防火安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篇3

禁燃鞭炮少一点烦燥多一点安宁。

禁燃烟花鞭炮你我共参与。

燃放烟花鞭炮是浪费黑洞。

燃放烟花鞭炮是污染之源。

燃放烟花鞭炮是灾难祸根。

禁止燃放鞭炮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禁止燃放鞭炮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禁止燃放鞭炮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篇4

小孩放鞭,大人有责;职工放鞭,单位有责。

遵守禁鞭规定,城市需要安宁和环保。

自觉遵守禁鞭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自觉遵守禁鞭规定,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自觉遵守禁鞭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办理“红白喜事”,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珍惜生命和健康,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篇5

皋兰县公安局向全县居民发出如下强烈倡议:

一、让文明新俗代替陈规旧习,坚决不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特别是大型烟花爆竹。可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窗花鲜花等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

二、让文明新风降低雾霾指数,创建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严禁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100米区域;

(二)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

(三)汽车站、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等;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让全县人民群众共同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宁静优美、美丽和谐新家园。

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烟花爆竹,我们的县城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倡议单位:皋兰县公安局石洞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保护空气质量,防治雾霾天气,维护城区秩序,促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某某(含某某),南至某某以南500米、某某小区、某某、某某(除下应自然村),西至新过境公路两侧(含某某、某某),北至某某隧道、某某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区的周围山体(含公墓及零星坟墓),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可以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县人民政府

20__年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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